法艺花园

2014-4-9 23:55:3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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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司考刑诉案例:一审宣告缓刑的在押被告人能否在判决尚未生效时释放。2012年司法考试已经进入最后的复习阶段,各位考生要加油啊,小编在此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各科的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
      被告人宋某,男,28岁,某运输公司司机,因酒后驾车肇事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审判决宣告后,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某区人民法院即通知公安机关将宋某释放。对于某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是否妥当,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这种做法并无不妥,被告人因被判缓刑,终究是要释放的,要放在社会上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只有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付诸执行,某区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因而不能作为释放被告人宋某的依据。
      [问题]
      你认为对于一审宣告缓刑的在押被告人,能否在判决尚未生效时即予以释放?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必须是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并且已过法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才具有执行的效力。因此,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押,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未满,第一审人民法院不能依据一审判决将在押的罪犯予以释放,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一审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且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罪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但根据新刑法的规定,缓刑犯的考察由公安机关进行,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本案中,该区人民法院依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将被判缓刑的罪犯予以释放,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正确的做法是变更强制措施,对宋某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待判决确定以后再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艺花园】
      [考点集成]
      关于缓刑判决的执行时间,应当掌握:
      (一)《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二)缓刑的执行机关。《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三)缓刑执行的具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最高法院《解释》和公安部《规定》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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