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9 23:55:2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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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司考国私案例:阿根廷人在日本的不动产继承案。2012年司法考试已经进入最后的复习阶段,各位考生要加油啊,小编在此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各科的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例
       阿根廷人施政达在英国有一住所,因患肺结核死于英国。施政达在日本留有房屋等一笔不动产,其亲生儿子科利林在日本处理其父亲的财产时,与施政达的养女儿木子顺藤发生争执。于是,科利林与木子顺藤就该不动产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依日本法例,该不动产继承应适用死者施政达的本国法即阿根廷法,但阿根廷冲突规则规定应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法却规定【法艺花园】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于是日本法院依日本有关不动产继承的实体法进行判决。
      (二)问题
      1、 该案的判决过程涉及国际私法上法律适用的哪一项基本制度?
      2、 现代国际社会赞成反致制度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三)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法律关系,法院国冲突规则指定甲国法,但甲国冲突规范又指定乙国法,乙国冲突规则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法院依乙国冲突规则的指定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的情况。间接反致与反致一样,最后都导致法院国实体法的适用,而转致则第三国实体法的适用。但我们一般讲到反致制度时,是把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都包括在内的。有时,即使有关国家对于同一法律关系规定的连结点相同,但对这同一连结点的解释不同,也会出现反致。但这并不完全符合反致的概念,因为它主要是因对连结点的解释不同而发生的。但是,对同一法律关系有关两国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并不必然出现反致现象。这首先是如果有关两个国家的冲突法都认为自己指定的对方的法律只是实体法,反致便无从发生;其次是有时即令有关国家认为自己的冲突法指定的外国法也包括了对方的冲突法,但如致送关系中断,也不会发生反致现象。这种缺乏致送关系的情况又被称为冲突规则的“积极冲突”。反致、转致只能在冲突规则的“消极冲突”中求得判决的一致。
      (四)参考答案
      1、本案是一个涉及间接反致制度的判例。间接反致与反致一样,最后都导致法院国实体法的适用,而转致则导致第三国实体法的适用。
      2、现代国际社会赞成反致制度的人认为:
      ①外国冲突法与实体法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当冲突规则指引某外国法时,如果只考虑它的实体法的规定,而忽视它的冲突规则,便会曲解该国立法的宗旨。
      ②放弃自己的冲突规则,改用对方的冲突规则,也并不有损于自己国家的主权,因为法院在这样做的时候,也是从维护自己法律的完整性出发的,是自己法律的指示和要求。
      ③采用反致,有利于取得判决的一致,而这一点正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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