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9 23:55: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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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司考国私案例:荷兰某甲行为能力确认案。2012年司法考试已经进入最后的复习阶段,各位考生要加油啊,小编在此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各科的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例
      荷兰籍男青年,21岁,1997年来中国旅游,在某风景区一户少数民族农家,看中一套当地人的民族服装。经协商,以随身携带的照相机与之互易。甲打电话给好友乙,告知此事。乙称这笔交易不合算,劝甲把照相机换回来,甲回到农家商谈返还之事,农家不同意。甲遂以自己时年不满23岁,按其本国法(荷兰法律规定23岁为成年年龄)尚未成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为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诉至我国法院。
   
      (二)问题
      1、某甲以依其本国法未成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有理?为什么?
      2、假设甲青年25岁,是在乙国登记注册的一家公司的总经理。在中国旅游期间,甲看中一种玉器饰物,遂以公司名义与当地外贸进出口公司签订购买1000套玉器饰物的合同。后因资金问题,甲反悔。甲以其本国法规定玉器是国家专营商品,本公司不具有经营玉器商品的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问:应适用何国法律认定该法人的行为能力?
      (三)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本案涉及涉外案件中公民和法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对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年龄和理智为标准作了不同划分。由此产生的自然人行为能力方面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上一般规定以当事人的属人法(即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来解决。但是在商事领域,为保证交易的安全,许多国家规定,对在本国内进行与经贸活动有关的法律行为,其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应依行为地法来判断。我国立法即体现了这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0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关于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上一般采用同一冲突规则来解决,即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原则上适用法人的属人法,亦即法人的国籍国法或住所地国法。但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首先必须符合内国的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法艺花园】
      (四)参考答案
      1、本案中,某甲的行为能力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0条的规定,应适用行为地——中国的法律来认定。某甲现年21岁,按中国法律年满18周岁的正常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某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主张合同无效。
      2、本案中,外方公司在乙国登记注册,依法其本国法为乙国法。我国规定了外国法人行为能力适用其属人法(本国法)的冲突规则,因此本案中,该乙国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以乙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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