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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9 07:18:3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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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汉明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               
   在全社会致力于提升文化软实力的大背景下,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日益突出。对于检察工作来说,检察文化建设任务的提出超越了法律制度和国家活动的角度而视检察工作为文化现象,标志着对检察实践反思性观照的发展和对检察工作总体性认识的深入,势将进一步推动检察实践的健康发展。但理论界对检察文化的内涵与外延、功能与途径等的争论,以及实践中存在的检察文化泛化、庸俗化、简单化等现象,使得对检察文化主体性及其价值功能、构建途径的深入探讨成为一项重大而迫切的课题。
   一、对检察文化内涵与外延的再界定
   按照人类认识事物的规律,建设检察文化,首要的问题是弄清楚检察文化是什么。而要正确把握检察文化的本质,就必须引入文化学的理论视角,对检察文化的研究和实践进行整体性的观照,并对检察文化内在的质的规定性进行深入发掘,进而彰显检察文化的主体性,且科学认识其内涵与外延,这是进行检察文化建设的基础与前提。
   (一)从文化学的视角看检察文化的三个维度
   自爱德华·B·泰勒(Edward Burnett Tylor)于1871年尝试界定“文化”以来,众说纷纭的文化定义多达160余种。其中,泰勒的定义也最为经典,他认为:“所谓文化或文明,在其广泛的民族学的意义上来说,是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及其他人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所有能力和习性的复合的总体。”后来,美国当代著名人类学家,“新进化论”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莱文·A·怀特(Levin Alvin White)继承和发展了这一定义,认为文化是“依赖于符号的使用而产生的现象的综合—行为(各种类型的行为),物体(工具,由工具制成的产品),观念(信仰、知识)和感情(态度、‘价值’)。”怀特进一步概括指出,任何一种文化都有三个方面的要素或曰三个不同的层次构成,即:(1)文化的心理要素,也即是文化的精神观念层面,一般称为精神文化,包括思维方式、思想观念、价值观念、科学意识等。(2)文化的行为要素,也即是文化的行为方式层面,一般称为行为文化,包括规范、风俗、习惯、生活制度等。(3)文化的物质要素,也即是文化的物质实体层面,一般称为物质文化。包括各种生产工具、生活用具,以及其它物质产品。
   上述三个要素,分别是文化的精神观念、行为方式和物质实体的表达。
   笔者认为,检察文化亦不例外地由此三要素构成,它们是正确认识检察文化内涵的三个维度,对应检察精神文化、检察行为文化和检察物质文化,即:(1)检察精神文化指的是检察工作人员在检察活动中体现的思维方式和价值体系,它是检察文化的核心所在。(2)检察行为文化是指检察工作人员在检察实践活动中彰显的文化,包括在执法行为、管理行为、教育行为、交往行为等行为中。(3)检察物质文化指的是由检察建筑、设备、服饰等具体物质所表征出来的文化,是特定时期检察文化传承的外在载体和反映。
   (二)检察文化与法律文化、社会文化的界分
   检察文化与检察实践相生相伴。从历史上看,自秦汉以降,我国司法与行政长期不分,有着2000余年历史的御史制度,作为检察文化的历史渊源,对近代乃至现代检察文化一直产生着某种影响。伴随晚清的司法制度改革而产生的检察制度,使得近代检察文化初见端倪。后来,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瑞金建立了检察署,革命根据地的检察文化由此诞生并逐步发展。新中国检察文化在历经风雨之后,1978年《宪法》与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牢固确立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检察机关的理念和结构实现了转变,检察文化事业步入正轨并获得了长足发展。近年来,检察文化是学界和实务界热衷探讨的话题之一。但是,何为检察文化却是目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令人困惑的问题。纵观我国目前的检察文化研究与实践,对于检察文化的内涵界定,主要有以下四种倾向:
   1.从文化的定义入手,在广义上把检察文化界定为检察工作人员在检察实践中创造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在狭义上把它定义为精神文化。这是一个概化的定义。后来,有论者加入了制度维度的思考,认为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过程中创造的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的总和。
   2.从学习型组织理论的角度,有论者借鉴了企业文化的理论体系,认为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新的管理思想、管理理论和管理形式,强调转变管理理念,将物的管理与人的管理结合起来,变以物为中心的管理为以人为中心的管理。该视角强调了检察文化的功用,尤其是对于检察机关管理的作用。
   3.从人类学和组织学的角度出发,有研究者认为检察文化是检察官群体在检察活动中所秉持的信念和价值观念,其核心是检察官群体的价值观。这是从检察队伍建设角度作出的界定。
   4.从法律文化的角度讨论,有论者把检察文化定义为法律文化的一个分支,或者法律文化的一种。
   笔者认为,上述定义从不同角度界定检察文化,试图发掘检察文化的本质,其中不乏合理性,在指导检察文化建设实践的过程中,也产生了正向的效应,是人们积极思考和探索检察文化建设的成果。但是,这些较为典型的定义分别把检察文化囿于检察机关文化、管理文化、行业文化和法律文化等领域,未能昭示检察文化的主体性并清晰地洞见其本质。
   由于凡此种种对检察文化内涵认识的模糊性,直接导致了实践层面的困惑:要么把从物质到精神、从有形到无形等方方面面的东西均视为检察文化,无所不包,导致实践中无从入手;要么把检察文化简化为单纯的文化活动,诸如读书、下棋、打球以及各类文体竞赛等,这样操作容易,似乎见效也快,但却压缩了检察文化的意义空间,也使得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工作本身割裂开来,使检察文化建设的长远意义和实效成了问题,最终导致实践中存在的检察文化建设文娱化、形式化、短期化、功利化、庸俗化等现象的出现。
   毋庸置疑,检察文化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文化的重要分支,但检察文化内在的质的规定性决定了其特有的性质与品格,即:它虽然基于一定社会的文化传统和文化心理而产生,但它必然立足于具体的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实践;它虽然基于法律的普适价值而存在,但它必须符合检察权运行的规律,受到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和检察官客观义务等要求的制约。这是检察文化与法律文化、社会文化界分的关键,也正是检察文化主体性的具体体现。
   (三)从主体性的角度看检察文化的内涵与外延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给检察文化这样一个定义,即检察文化是检察工作人员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及检察权的运行为依据,在检察工作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群体性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外在表征的总和。
   笔者对检察文化的这一重新定位意在强调如下两点:(1)检察文化必须蕴涵着某种法律价值取向;(2)检察文化应当是附随在当代检察制度特有的执法价值指向下的法律信仰、职业道德、思维方式、执法理念、工作方法以及与之相协同的组织原则、组织氛围、管理制度、职业培训等。
   这一重新定位,针对当前的检察文化理论研究与实践,还意在强调检察行为文化,彰显两个“主体性”:(1)检察文化的主体性。随着实践的发展,我们需要把“文化育检”的理念和实践向上溯源、向前推进,发掘检察文化的内在规律,按照其自身逻辑体系加以架构,更加推崇和张扬检察文化的主体性。(2)检察人员的主体性。检察人员是检察文化的主体,必须注重发挥其主体作用和主观能动性。英国文化学家雷蒙德·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把文化界定为“一种整体的生活方式”,认为“文化即生活”、“文化是平常的”等,荷兰著名的哲学家C·A ·冯·皮尔森(C · A · Van Peursen)亦强调,“文化不是名词,而是动词。文化是人类生存的一种战略。”这都启示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检察文化是活的,检察人员的实践是检察文化的源头活水。只有发挥检察人员的主体地位,检察文化建设才能取得长足的发展。
   二、对检察文化价值功能的再认识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的精神旗帜,是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衍生的文化现象,是检察事业发展的“软实力”。但是,检察文化建设并不是终极性目标,而是手段性目标,它必须始终服务于检察事业的发展,体现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反映中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和优越性。
   与此同时,检察文化也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社会文化为依托,既体现一定文化的内容和活动,又受一定文化的规范和制约。因此,对检察文化价值功能的研究应当从两个层面来进行,即对检察文化的自身功能和社会功能进行分别分析。
   所谓检察文化的自身功能,主要是强调检察文化的专业属性和对检察活动的直接功能。所谓检察文化的社会功能,是指其在社会文化的大视野下,基于检察活动对社会关系、人际关系的调整,在社会发展、公共管理、文化教化等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具体来说,检察文化的功能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价值引领功能
   文化,体现着一个组织最深层的精神积淀,反映着一个团队的理想追求。价值观是文化的内核,规定着文化的性质。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有什么样的文化立场、文化选择。检察文化,决定着检察人员的价值目标取向,是检察人员价值体系的内在塑造机制。先进的检察文化,通过思想引领、价值导向、道德规范等途径,一方面培育和确立着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检察工作规律的检察人员的共同价值体系,促进检察人员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一致的精神纽带的形成;另一方面,又潜移默化地促进着这一共同价值体系在检察人员内心的认知与认同,使之转化为检察人员的群体意识,实现在政治信仰、时代精神、正义理想、执法理念、客观义务、道德追求等方面的思想共识,并进而成为凝聚团队履行职责使命的无形力量。
   在当代中国,检察文化的价值引领功能具体体现为三个层面上的价值整合:第一个层面,是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来武装检察人员的思想,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来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来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来引领风尚;第二个层面,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和“严格、公正、文明、廉洁”的目标要求融入检察队伍建设的全过程,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转化为检察人员的自觉追求,从而使全体检察人员的执法思想进一步统一,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做到“四个在心中”;第三个层面,是牢牢把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始终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职业宗旨,培育和确立体现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和检察官客观义务等要求的检察人员职业信仰。
   (二)行为规范功能
   检察文化具有群体性,是历史积淀和现实形成的且被检察职业群体所共同遵守或认可的共同的行为取向和行为模式。某种行为模式一旦形成,就对检察人员具有了特定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也正是检察文化力的具体体现。这一特性,决定了检察文化具有行为规范功能,它使得检察人员的行为被限定在法律、检察职业道德规范及规章制度等所许可的范围内。在实践中,检察文化的行为规范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激励功能。其既包括外在的推动,即检察机关通过构建激励机制、典型示范、人文关怀等手段和方式,对检察人员之行为所进行的功利化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也包括内在的引导,即检察文化所具有的尊重人的主体地位、激发人的主体意识、调动人的主观积极性,使检察人员在内心深处自发地产生为检察事业拼搏奉献的自主精神,并进而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的自觉行动的作用。另一方面是约束功能,指的是检察文化成果的行为规范力,它向检察人员传达什么样的行为是被许可的、什么样的行为不被许可。这种约束,既体现为制度规范的刚性约束作用,即固化的机制、规章制度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作用;也体现为制度精神的软性约束作用,即源于检察机关内部的文化氛围、行为准则、道德规范的无形规范作用,这里的制度精神,具体体现为检察人员在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方面所具有的制度意识、责任态度和执法水平。
   (三)结构聚合功能
   检察文化的结构聚合功能主要是指检察文化对于理顺检察机关内部各种关系,推进检察组织科学管理所发挥的作用。结构聚合,是指检察文化对检察机关之间以及检察机关内设组织机构之间的制度结构及其运行机制既协调配合又有序控制、制约所产生的正效应的功能作用。检察文化能通过一定的规范、制度等,促使检察机关构成为一个协调的功能体系。检察机关的内部管理,既要靠制度管理,也要靠文化管理。有计划地推进检察改革本身就是一项规模巨大的系统管理工程和文化调适过程。虽然检察机关的职能管辖以地域和级别为基础,检察机关内部各组织机构的工作职能也各不相同,但只有在整体结构协调有序的情况下形成功能上的协同效应,检察职能才能正常发挥,才能实现良性运行。检察机关之间以及检察机关内设组织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不仅基于法律制度、检察体制、工作机制等的科学规制,还必须依赖于检察文化系统的内部调适,主要是通过目标调适、机构和制度的调适、人员行为的调适等,达到各部分的协调与行动一致,实现科学管理和有效制约。总之,检察文化的结构聚合功能最终体现为增强检察机关的内部团结、协调检察机关之间的协作、保证检察职能正确履行的功能。
   (四)形象塑造功能
   检察机关的形象特指检察机关展现给外界的精神面貌、思想作风、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等印象。由于“形象”是通过人的感官在头脑中形成的整体印象,所以检察机关的形象并不仅指检察机关的外在面貌,同时也包含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认可度、支持度、满意度等方面的评价。简而言之,就是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检察形象是检察文化作用于社会的外观表现,检察机关形象的塑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文化的塑造。
   从检察文化与社会文化的互动关系来看,检察工作实践塑造出检察文化,检察文化又通过检察工作实践与社会其他文化形态进行着交流融合。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权不再被视作单纯的国家权力,而被更多地赋予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监督和权力制约的理念;检察文化也不再是专属于检察机关的部门文化,而是更多地包含了全体社会成员自愿接受监督和自觉参与监督的心理需求。检察文化对这种理想和需求的适应过程,也正是检察形象塑造的过程。
   检察文化的形象塑造功能主要是通过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扩大检察机关的影响力来体现:一方面,它推动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在检察实践中不懈追求“公平、正义、秩序”的价值理念,追求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并在这一过程中树立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和公平正义守护者的良好形象,从而增强检察机关整体形象的认同感和说服力,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的过程,也是先进检察文化的价值理念、思维方式、行为作风等传达给周围其他社会成员的过程,从而不断地扩大检察机关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辐射传播功能
   良好的文化具有辐射效应,可以对周围的各类主体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检察文化是整个法治国家建构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它不仅体现法治的要求,同时也是一种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检察文化的繁荣不仅对检察官具有积极的意义,对普通民众形成完整的健全的法制观念、法治意识同样有着积极的意义”。
   检察文化的辐射传播功能,对外主要体现为通过检察实践活动,在与社会成员间的互动过程中,对法治理念、正义理想、行为规范等的传播作用,并进而产生的“教化”效应。如检察机关通过法制宣传、执法办案等活动,向社会成员传达宪法和法律对个体(包括单位和个人)行为的评价原则和准则,从而教育公民增强法治观念,进而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
   检察文化的辐射传播功能,对内主要体现为先进的检察文化对检察人员的激励和感召,及其在检察人员内心产生的职业认同感和自豪感,以及由此所激发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它促使检察官成为具有良好的政治修养、法律素质,具有崇高的正义感和使命感的一种职业群体,通过政治信仰、知识体系、制度规范和价值理念等凝聚力量,激发创造力,规范执法行为,推动检察事业持续繁荣地向前发展。
   三、对检察文化发展路径的再探讨
   检察文化来源于检察实践,检察文化的深入发展也必须立足于检察实践,以服务和推进检察事业发展为目标,以构建检察人员的共同价值体系为核心,以检察人员的主体性发挥为原则,以推进精神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三位一体”的建设为重点,以机制、载体创新为动力,不断推动检察文化建设的繁荣发展。
   第一,要明确检察文化建设的根本目标。就是要通过检察文化建设,调动人、凝聚人,激发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思想持续进步,制度持续改进,工作持续创新”的良性机制,使检察文化建设紧紧围绕检察中心工作、服务检察队伍建设,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这就内在地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须把检察文化建设作为检察工作发展的一种宏观战略,作为检察事业发展的动力源泉。
   第二,要以构建检察人员共同的价值体系为核心。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和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要求为核心内容,不断建立和完善检察人员共同的价值体系,形成检察人员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一致的精神纽带,并将这一共同价值体系融入检察队伍建设的全过程,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转化为检察人员的自觉追求,从而使全体检察人员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融会贯通,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法治理念、统一执法思想,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做到“四个在心中”,以切实保证检察工作的正确发展方向。
   第三,要以检察人员主体性的发挥为原则。检察文化源于检察制度,源于检察人员,源于检察工作实践,广大检察人员既是检察文化建设的客体,又是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检察文化是一种理性文化,它内在地要求“以人为目的而不是手段”,反对将检察官物化、客观化、工具化,“培养具有正义精神和实现正义能力的检察官才是我们队伍建设的真正目的”。检察文化以检察人员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重要目标,以检察人员主动性、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精神的激发为重要特征。因此,在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检察人员主体性的发挥为原则,从而促进检察人员的全面发展,促进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第四,要坚持“三位一体”的建设格局。即坚持检察精神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三位一体”且同步推进的检察文化建设工作格局,其中,以共同价值体系为核心的精神文化建设是根本,以共同行为规范为核心的行为文化建设是关键,以检察文化载体为核心的物质文化建设是基础和保障,三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检察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第五,要持续加强对检察文化的理论研究。要从哲学、政治学、法学、文化学、伦理学、管理学、法制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视角,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现状与未来等多个层面,紧紧围绕检察文化的内涵与特征、检察文化的渊源、检察文化的比较借鉴、检察文化的价值功能、检察文化的实现形式、检察文化的实践模式、检察文化建设的路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建设与发展等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广泛深入的研究,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理论体系,以坚实的理论支撑、推动检察文化建设实践的繁荣,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第六,要以机制、载体、方式方法创新为动力。一方面,要不断推动检察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理论研究、考核评价、成果转化与传播等方面的机制和制度创新;另一方面,要通过积极开展“创学习型检察院、做学习型检察官”等活动,不断加强检察文化的载体建设和方式方法创新,不断增强检察文化的吸引力、感染力,使检察精神文化内化于心,检察制度文化外化于行,检察物质文化稳步推进,不断拓展检察文化建设的深度和广度,为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注释:
            [英]爱德华·泰勒:《原始文化》,连树声译,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美]莱文·A·怀特:《文化科学:人和文明的研究》,曹锦清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33页。
参见解世雄:《物理文化简论》,载《科学学研究》1998年第1期。
参见常安:《关于法律文化概念构建的再思考—对概念和问题本身的诘问》,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陈伦双:《我国西部地区检察文化建设研究》,西南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
参见孙光骏主编:《检察之魂—汉阳检察文化探索与实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9-10页;柏荣、李乐平主编:《基层建设与检察文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赵志建:《检察文化的概念需要科学界定》,载《检察风云》2005年第20期。
[英]雷蒙德·威廉斯:《文化与社会》,吴松江、张文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03页。
[荷]C·A·冯·皮尔森:《文化战略》,刘利圭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页。
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即“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
闻立树:《检察文化建设前景展望》,载《检察风云》2005年第20期。
顾小琼:《检察文化在现代法治语境下的再思考》,载《犯罪研究》2006年第2期。                                                                                                                     出处:《法学评论》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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