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8 16:27:4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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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藤统一郎               
1 法曹培养的理念
法曹的培养理念是同与必备的法制理念和法律理念相适应的法曹形象密切相关的。
①  从把法和司法的主要使命视为行使权利的程序的角度来看,需要拥有能够严正适用法律能力的法曹,暂且称之为“权威的法曹”。
②   从把法和司法的主要功能视为调整经济行为的手段的角度来看,要求法曹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企业间的利益冲突,暂且称之为“企业的法曹”。
③  从把法和司法的使命视为保护弱者的基本权利的角度来看,理想的法曹应该是担当着防止国家、企业、专家对权利的侵害的任务,暂且称之为“人权的法曹”。
以上的分类认识到了国家权力、企业活动、作为现代社会的强者,应该服从法律规则。在现实生活中,仍存在把法的理念同法曹形象相混淆的情况,必须认清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由对理念和立场的错误认识造成的。
我认为,法曹的主要使命就是维护人权和民主主义,使完成这个使命的“人权法曹”大量涌现,才是培养法曹的主要目的所在。
2 法曹的技术方面和廉洁性
法律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不能恣意适用法律,法律的前后一致是其价值所在。作为此价值实现的保证,法曹的法律解释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
另外,不言而喻,法曹的廉洁性也是确保国民信赖法律的极其重要的因素。
并且,法曹还要为人谦虚,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同时,能够设身处地为弱者着想的品质也是必不可少的。
3 法曹的人数规模
法曹的人数过少不行。为了保障通向司法的国民大路的畅通,为了国民的权利得到救济,法曹也要在国民中有一定的比重。
但是,法曹的数量过多也未必是好事。为了实现完成维护人权的使命,法曹所必备的素质也是不可欠缺的。为了向社会输送有用的法曹,在人数上自然要有一个限度。
另外,其规模也要受经济原则的限制。法曹培养作为国家的司法政策也应该认真地加以论述。市场原理不是万能的,特别是在关系到人权维护的法曹规模和培养方面,从市场原理入手进行研究也是不合适的。
4 确保对法曹的信任
培养出充足的具有以上素质的法曹,是如何成为可能的呢?首先,如果法曹没有做出令国民信服的实际成绩,也就不会有大量的人材志愿从事法律工作。司法独立于行政权和特定的社会支配而存在的,这一点是取得国民信赖不可或缺的要件。但是也要给予其相当的待遇。
5 法曹制度在日本的争论
在谈论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讨论一下中等教育、大学教育、法科大学院、法曹选
拔考试、法曹实务教育、在职培训等。
在我国已经确定了战后司法考试以及最高法院所辖的司法研究所统一进修的制度。司法考试者资格不限,应试者有2~3万人,长期以来每年的合格者只有500人。司法考试合格者成为有薪研究生,还要在研究所和法院、检察厅、法律事务所进行实习。这一制度在保证法曹素质方面是成功的,但是也暴露出很多的缺点。
第一,存在制度上的限制。每年500人的新法曹,对于社会的需求量来说未免有点过少。这个人数增加到1000人才可以说达到了要求。另外,司法考试的难度过大,影响到合格者的人数,致使法官、检察官志愿者的数量减少。
另外,还有来自最高法院的限制。现在对教育课程偏重于法律技术的培养而不注重人权感觉培养的批评不绝于耳。人权感觉与公开的课程相比,研究生的自主研究活动以及私人的研究要重要得多,但是最高法院却长期压制研究生的自主研究活动。                  
要继续拥护作为向法曹一元过度的统一见习制度的积极方面,不断探索培养人权法曹的制度。
现在,应法曹人数亟待增加这一关键性问题的要求,采用了以法科大学院代替司法研究所作为法曹培养机构的措施。只有在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氛围中,才有可能培养出具有与真正法曹相应的人权感觉的新法曹。在大学这方面,作为文化科学部的一个对大学的介入政策,很多人提出了法科大学院的构想。抱着这一问题,从2004年开始启用法科大学院,作为一种混沌的状态,谁也无法明确地对其进行估计。
日本的司法是为财界服务的企业法曹占主流,还是人权法曹占主流,这是今后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6 最后
我一直为自己在日本律师中是中国人民站后补偿诉讼律师团的成员而骄傲,并且对执法刘连仁诉讼和福冈强制连行事件的法官怀着深深的敬意。
和平、民主主义、公害、消费者被害、劳动事件、行政事件等等,司法必须在保护人权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局面要不断扩大。
现在需要的是能够为上述课题做出贡献的法曹,我认为,超越两国的制度,加强日中两国人权法曹的学术交流,进行相互研究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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