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8 16:19:5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0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张卫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在我国,作为社会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改革开放不久就一直在持续地进行着,而且也十分热闹,令人关注,司法改革的各种措施,从上到下不断翻新,这在国外的司法改革中是少见,极有中国特色。不独我国,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也在进行司法改革,也是有声有色的,例如我们的邻国——日本。日本原来是我们的学生,明治维新以后,曾经的学生变成了先生。现在不管日本是否继续是先生,但作为他国的司法改革的经验我们是应当借鉴的,我们应当关注他国的改革,也许能够使我们获得启示。通过初步考察,笔者认为日本的司法改革具有以下特点,这些特点同时也给我们如下的启示。
1、日本司法改革是一种“大司法改革”的概念。
    日本司法改革是一种全面的、广义的司法改革。日本尽管在这次司法改革之前,已经在审判领域里实施了一些具体的司法改革措施,但主要是针对一些具体的问题,缺乏从全面的视角来综合地加以思考。因此,这次司法改革就力图克服这一点,试图从全面、综合的视角来审视和推动司法改革。改革不仅包含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争议解决制度的改革,还包含了法官制度、检察官制度、律师制度、司法研修制度、大学法学教育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改革的重点是纠纷解决制度和司法人事制度的改革。
    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的核心是法院和法官制度的改革。司法改革的面比较狭小。对纠纷解决制度的改革考虑不多。司法改革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综合性问题,应当从更广的范围来思考和进行,日本的大司法改革对我国是有借鉴意义的。
    2、日本司法改革的合法性与改革的正当程序
    日本司法改革一开始就注意使司法改革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启动大司法改革之前,日本在平成11年通过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这样专门机构,审议司法改革的有关问题。其目的是“明确21世纪日本社会中司法应具有的作用,对实现便于国民利用的司法制度、国民对司法制度的参与、法曹合理状态与其机能的充实强化以及其他司法制度改革和基础的必要的基本政策进行调查审议”(《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1999年法律第68号)》第2条第1款)。今年6月21日,该审议会正式向内阁提交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该意见书实际上是日本司法改革的指南。提出了日本司法改革的目标、方向和具体改革措施的建议。虽然从日本的现状来看,日本的大司法改革还仅仅处于探讨和研究阶段,但日本的司法改革一开始就注意到大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和正当程序问题。
    我国的司法改革尽管轰轰烈烈,但没有注意到司法改革程序的合法性和程序的正当性问题,盲目地、各自为阵地直接推出了改革措施。司法改革应当是具有合法性和正当程序的改革。如何使我国的司法改革具有其合法性和正当性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3、日本司法改革的目标与理念
    作为一项大的社会改革,不能是盲目的,探索并不意味着没有明确的目标。日本的司法改革其中一个值得借鉴的地方就在于,日本在提出司法改革的具体措施之前,便明确了司法改革的目标和理念。将这些目标和理念作为人们进行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在《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中提出了这样的理念,即改革要使“每个国民都从统治客体意识中摆脱出来,作为自律的、担负其社会责任的统治主体,互相协力投身自由公正社会的构筑,有志于在这个国家中发挥出自己丰富的创造性和巨大的能量。”“使法的精神、法治成为本国的血与肉,即应依此立国,以自由和公正为核心的法(秩序),如众所周知的那样,渗透在国家、社会之中,为国民日常生活所必不可少。”
    并进一步明确了司法的基本理念,即“基于法治的理念,给予一切当事人平等(对等)的地位,作为公平的第三人通过适正、透明的程序,根据公正的法的规则和原理作出判断的司法部门与政治部门共同成为支撑“公共性空间”的支柱。 以具体的案件、争讼为契机,通过正确的法律解释、适用,适正且迅速地解决案件和争讼,矫正违反行为,对受害人实施权利救济,或者通过公正程序,适正且迅速地实现刑罚权,对违反规则的行为正确加以处理,并通过这些活动实现对法律的维护和形成,这就是人们所期待的司法的作用。因此,司法机能的一个侧面是实现公共价值。法院(司法部门)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理为背景制定政策,通过最终制定、执行面向将来的法律规范而达成秩序的国会、内阁(政治部门)一起成为支撑“公共空间”的支柱。可以说,在所有当事人平等(对等)之下,作为公平的第三人,通过正当的程序,根据公正、透明的法律规则和原理作出判断的司法最能显著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等这一法治的理念。哪怕只是一个人的声音,只要是真挚的正义的话语,就应当认真倾听。这关系到对我们的每一个国民,作为不可替代的努力生存的人的尊严问题。直接关联到作为宪法最基本原理的个人尊严的原理。”
    《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还明确了司法、法曹和国民的作用。尽管日本的司法改革目标和理念未必一定为我国司法改革所接收,但我国的司法改革同样应该探讨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和理念的问题,这一基本前提性问题不能明确,司法改革必然具有盲目性。
    4、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是科学司法改革的前提。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成立以来,陆续召开了超过60次以上的会议。按照《意见书》的说法:“充分认识到在今后越来越来复杂化、多样化的日本社会中,充实司法的机能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始终将使司法贴近国民,实现不辜负国民的期待和信赖的司法制度的理念为指导,对改革的各种方案进行了调查审首先对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将其归纳为“司法制度改革——论点整理”(1999年12月)。其后对提出的各论点进行了调查审议。并且在2000年11月对这以前的审议结果进行了整理,概括了各课题的基本的思路,将其作为“中间报告”予以公布,并提交给内阁。审议会又根据社会各界对“中间报告”反馈的各种意见,又进一步进行了更深入的讨论。
    除了召开会议外,还通过信件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在全国四个地方(东京、大阪、福岗、扎幌)召开了听证会,为经常能够听取作为司法制度利用者的国民对审议的意见提供了便利条件。特别是实施了以民事诉讼利用者为对象的大规模民意调查,在日本首次尝试从实证上把握利用者对诉讼制度的评价。为了进一步准确地把握司法制度的现状,除了视察各地方的司法机构的实情,现场听取意见外,为了加深对各国司法制度的了解,还进行了实地(美、英、德、法)考察,并与有关人员进行了交流。
    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正确地提出司法改革措施是非常必要。我国在这方面比较而言尚显不够。不仅对国内司法制度现状的广泛地、集中实证调查不够,对国外司法制度的考察也是不够的,短时间,非专业性和观光式的考察影响了考察的实际效果。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首先要做得是进行充分地实证调查,对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而不是在不清楚实际状况时,就出台各种改革措施。
    5、各领域中的改革均有其目标,并根据这些目标提出具体的措施。
    在民事裁判制度方面,基本目标是,从适正、迅速且有效的司法救济出发,将以下内容作为课题:民事裁判的充实和迅速化;强化今后不断增加的知识产权诉讼这类需要专门知识的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对应;充实家庭法院、简易法院的机能;强化能够确实执行裁判结果的民事执行制度。另外,对法院的诉求以及后述对律师的求助,应当将其作为司法诉求课题的核心。根据1996年制定(法律第109号)、1998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称为新民事诉讼法),引入了少额诉讼,在向法院获得救济方面进了一步,但在减轻利用者费用负担、扩充民事法律援助、充实咨询窗口等更便于利用法院实现有效的被害救济,进一步扩充对法院的救济方面仍然有不少课题。其次,为了根据需要选择多样化的纷争解决手段,包括裁判外纷争解决手段(ADR),使其进一步扩充、活用也是值得研究的课题。最后,在宪法所规定的三权分立及意志均衡体系中,有必要继续]强化过去司法应起的作用,强化司法对行政的审查机能。民事裁判的充实和迅速化。
    在刑事司法领域,为了支撑今后自由且公正的社会,刑事司法应进一步强化通过公正的程序对违反规则的正确审察有效的予以制裁。今后为了确保获得与国民要求一致的信赖,日本刑事司法应根据其时代和社会的要求始终坚持上述刑事司法的目的对相关的各种制度冷静公正地反省现在的问题点,在此基础上,有必要按照被嫌疑人、被告人、防御权的保障等宪法的人权保障理念建构合理的制度。
  在司法人事制度方面,首先,关于质的方面,日本改革人士意识到,“作为肩负21世纪司法任务的法曹所必须的素质,在具有人的多样性、感性、宽口径的教养和专门知识、灵活的思考能力、交涉能力、说服能力等基本的素质之外,更进一步要求具有对社会和人际关系的洞察能力、人权意识、前沿的法律专业以及外国法知识、国际视野和外语能力。”关于量的方面,日本人意识到,日本法曹人口与先进各国相比无论是在整体数量上,还是在经过司法考试、司法研修而延生的新的司法人员的数量上,都是非常少的,现在已经不能满足日本社会对法的需求,再考虑到今后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增加,大幅度地增加法曹人口无疑是当务之急。
在法学教育方面,提出不单纯依赖司法考试,应该重新建立将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修习有机地结合起来的作为“过程”的新的法曹培养制度。其中心是创设进行法曹培养专门教育职业学校?——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以为确立司法起到21世纪的日本社会所期待的作用的人员基础为目的是与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相连接的基本的高度专门化的教育机关。
    在律师制度改革方面,明确以下认识:“律师的社会责任(公益性)基本上是通过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下的充分的诉讼活动等各种职业活动,作为“值得信赖的权利的保护者”,保持职业伦理,为国民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的实现进行服务而实现的。律师作为国民社会生活和企业经济活动的协助者、公共机关的承担者,成为更易亲近值得信赖的存在,提高资质能力,与国民保持密切的交往。律师为了能够进一步积极准确地满足社会广泛多样的需求,必须有自我改革的意识,具有符合公益使命的职业伦理的自觉意思,自我规范自已的行动。”
    在法官制度改革方面,主要是实现法官来源的多元化(律师、检察官都可以成为法官)、增加法官的数量和提高法官的素质(使法官具有多种专业知识),为此,将改革法官的选考办法,使法官的选考过程具有透明性和客观性。
保障国民对司法的参与是日本司法改革的一项内容。认为将国民的健全的常识反映到法院运作上对于提高国民对法院的理解和信赖、加强司法的国民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并为此提出若干具体的措施。在刑事司法制度建立非职业的陪审员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日本在各司法领域中提出的目标和各种改革措施对我国也具有启发意义。当然日本的司法制度与我国制度有所不同,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社会环境也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我们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我们自己的司法改革方案。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