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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生长 姚俊逸 ■多元化机制可以实现各种不同救济模式之间的良性互补,成为激发某一种模式提高自身纠纷解决效率、效果的内在动力,从而能在整体上提高争议解决的质量,为 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和谐社会中的个体应当具备善于忍让、善于沟通、善于协调的素质和精神。如果说社会的每个个体都具备妥协精神,你敬我一尺,我让你一丈,那么我们的社会必然是一种和谐社会。当然,这种妥协是相互的、双向的,是符合公平合理法律原则的互谅互让,而不只是某一方的无原则的让步 ■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无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多少种方式,所有的纠纷解决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的价值目标,就是维护公正,恢复秩序 当今社会,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法人,在社会交往中与他人产生矛盾、发生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在纠纷产生后如何及时、顺利、公正地解决,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内在质量。 所谓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寻求不同的救济模式,如可以进行诉讼,也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调解等诉讼外争议解决方式。以经济纠纷为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至少应包括:诉讼、仲裁、协商、调解。为什么纠纷解决机制要多元化呢?因为多元化的机制可以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既然事前已自愿做了选择,那么此后就更易于接受通过这种机制达成的结果,定纷止争。多元化机制还可以实现各种不同救济模式之间的良性互补,成为激发某一种模式提高自身纠纷解决效率、效果的内在动力,从而能在整体上提高争议解决的质量,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因此,我们必须寻求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过去经济纠纷几乎都在法院诉讼解决,后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和实施,仲裁开始成为当事人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选项之一。我国多元化的经济纠纷解决机制开始初露端倪。 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各种类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均应得到同样的重视,都应当按照其自身特点得到充分发展,不可偏废。每种纠纷解决方式均各有侧重、各具特色,但无论何种方式,都应以减少对抗、促进协调为发展方向和最终归宿。唇枪舌剑,互不相让,固然是双方各自维护自身权益的举措,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两极对抗,你死我活,显然于和谐社会无益。缓和对抗、化解对抗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尊重和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对于商事纠纷而言,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得到支持和鼓励。然而,刚刚结束的全国仲裁年会透露的消息显示,仲裁法实施十年来,全国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仅15万余件,年均不到2万件,这与全国每年数百万件的诉讼案件相比,所占比例过低。这也表明,我国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目前发展并不均衡,诉讼之外的其它机制尚须给予更多扶持,尤其是制度层面、政策层面的支持。 有人说,和谐社会就是“妥协”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说法不无道理。和谐社会中的个体应当具备善于忍让、善于沟通、善于协调的素质和精神。如果说社会的每个个体都具备妥协精神,你敬我一尺,我让你一丈,那么我们的社会必然是一种和谐社会。当然,这种妥协是相互的、双向的,是符合公平合理法律原则的互谅互让,而不只是某一方的无原则的让步。妥协精神用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就是调解的真义。应当说,调解的成功就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妥协,和解调解书、和解裁决书就是当事人共同让步、共同妥协的产物。它的积极意义在于通过妥协化解当事人过去已发生的纠纷,而把通过妥协赢得的宝贵时间和精力用于正常的商业交易和社会生活。 因此,调解解决纠纷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良好方式。我国自古就有“息讼”、“和为贵”的文化传统,我们应当将这一优良传统发扬光大,大力推动从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我国现在已经建立了人民调解员制度、独立的商事调解机构,在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也可以引进调解,实现调解与其他法律途径的有机结合。实际上,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当事人通过共同妥协实现了共赢,通过和解达到和谐,正是调解的魅力所在。 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无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多少种方式,所有的纠纷解决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的价值目标,就是维护公正,恢复秩序。通过保障依法诚实守信者的利益,最终实现全社会的诚实守信。我们期待这样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得到重视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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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生长 姚俊逸
■多元化机制可以实现各种不同救济模式之间的良性互补,成为激发某一种模式提高自身纠纷解决效率、效果的内在动力,从而能在整体上提高争议解决的质量,为
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和谐社会中的个体应当具备善于忍让、善于沟通、善于协调的素质和精神。如果说社会的每个个体都具备妥协精神,你敬我一尺,我让你一丈,那么我们的社会必然是一种和谐社会。当然,这种妥协是相互的、双向的,是符合公平合理法律原则的互谅互让,而不只是某一方的无原则的让步
■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无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多少种方式,所有的纠纷解决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的价值目标,就是维护公正,恢复秩序
当今社会,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法人,在社会交往中与他人产生矛盾、发生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在纠纷产生后如何及时、顺利、公正地解决,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内在质量。
所谓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寻求不同的救济模式,如可以进行诉讼,也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调解等诉讼外争议解决方式。以经济纠纷为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至少应包括:诉讼、仲裁、协商、调解。为什么纠纷解决机制要多元化呢?因为多元化的机制可以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既然事前已自愿做了选择,那么此后就更易于接受通过这种机制达成的结果,定纷止争。多元化机制还可以实现各种不同救济模式之间的良性互补,成为激发某一种模式提高自身纠纷解决效率、效果的内在动力,从而能在整体上提高争议解决的质量,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因此,我们必须寻求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过去经济纠纷几乎都在法院诉讼解决,后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和实施,仲裁开始成为当事人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选项之一。我国多元化的经济纠纷解决机制开始初露端倪。
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各种类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均应得到同样的重视,都应当按照其自身特点得到充分发展,不可偏废。每种纠纷解决方式均各有侧重、各具特色,但无论何种方式,都应以减少对抗、促进协调为发展方向和最终归宿。唇枪舌剑,互不相让,固然是双方各自维护自身权益的举措,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两极对抗,你死我活,显然于和谐社会无益。缓和对抗、化解对抗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尊重和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对于商事纠纷而言,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得到支持和鼓励。然而,刚刚结束的全国仲裁年会透露的消息显示,仲裁法实施十年来,全国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仅15万余件,年均不到2万件,这与全国每年数百万件的诉讼案件相比,所占比例过低。这也表明,我国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目前发展并不均衡,诉讼之外的其它机制尚须给予更多扶持,尤其是制度层面、政策层面的支持。
有人说,和谐社会就是“妥协”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说法不无道理。和谐社会中的个体应当具备善于忍让、善于沟通、善于协调的素质和精神。如果说社会的每个个体都具备妥协精神,你敬我一尺,我让你一丈,那么我们的社会必然是一种和谐社会。当然,这种妥协是相互的、双向的,是符合公平合理法律原则的互谅互让,而不只是某一方的无原则的让步。妥协精神用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就是调解的真义。应当说,调解的成功就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妥协,和解调解书、和解裁决书就是当事人共同让步、共同妥协的产物。它的积极意义在于通过妥协化解当事人过去已发生的纠纷,而把通过妥协赢得的宝贵时间和精力用于正常的商业交易和社会生活。
因此,调解解决纠纷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良好方式。我国自古就有“息讼”、“和为贵”的文化传统,我们应当将这一优良传统发扬光大,大力推动从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我国现在已经建立了人民调解员制度、独立的商事调解机构,在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也可以引进调解,实现调解与其他法律途径的有机结合。实际上,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当事人通过共同妥协实现了共赢,通过和解达到和谐,正是调解的魅力所在。
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无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多少种方式,所有的纠纷解决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的价值目标,就是维护公正,恢复秩序。通过保障依法诚实守信者的利益,最终实现全社会的诚实守信。我们期待这样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得到重视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