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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译 第25A章 临时性禁令 本部分诉讼指引补充《民事诉讼规则》第25章。 1.管辖 1.1高等法院法官以及经正当授权的其他任何法官,可签发“搜查令”和“冻结令”。 1.2在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聆案官和区法官有权作出如下禁令: (1)当事人协议的禁令; (2)与扣押令和委任接管人相关的命令; (3)协助判决执行的命令。 1.3在其他任何情形下,对诉讼有管辖权的法官,有权在该诉讼中签发禁令。 1.4聆案官或区法官有权变更或撤销任何法官基于各方当事人协议而作出的禁令。 2.提出申请 2.1申请通知书须载明如下事项: (1)寻求的命令;以及 (2)审理程序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2.2申请通知书签发后,须尽可能送达申请通知书和支持申请通知书的证据,以及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法院确定对申请举行审理程序之日前3日送达。 2.3如由法院送达的,应按法院及申请相对人的人数,向法院提交足够的申请通知书和支持申请通知书的证据副本,供法院签发和送达。 2.4在提交申请通知书时,只要可能的,应同时提交请求作出的命令草案,以及保存命令草案文件的磁盘,以便法院官员能安排对命令草案进行修正,迅速准备命令和盖章。英国法院目前使用的文字处理系统为WordPerfect 5.1。 3.证据 3.1申请搜查令和冻结令的,须有宣誓证据支持。 3.2申请其他临时性禁令的,须有如下证据支持: (1)证人证言;或者 (2)经事实声明确认的案情声明 ;或者 (3)经事实声明确认的申请, 法院命令、法规、规则或诉讼指引要求提供宣誓证据的除外。 3.3对申请相对人提起的诉讼中,证据须列明申请书依据的事实,包括所有应向法院开示的主要事实。 3.4如未向相对人发送通知书而提出申请的,证据还须列明不发送通知书的原因。 4.紧急申请和无需发送通知书的申请 4.1紧急申请和无需发送通知书的申请分为如下二类: (1)已签发诉状格式情形下的申请;以及 (2)尚未签发诉状格式情形下的申请, 以及,在上述两种情形下,申请通知书尚未向相对人发送。 4.2临时性救济申请的处理通常应在法院审理程序时进行,但情况紧急的,也可通过电话方式处理。 4.3在签发诉状格式后,法院举行审理程序对申请进行处理的: (1)无论如何,在举行审理程序2小时前,应向法院提交申请通知书、支持申请通知书的证据以及命令草案(正如本部分诉讼指引第2.4条之规定)。 (2)如在申请通知书发送前提出申请的,应在审理程序时提交命令草案(正如本部分诉讼指引第2.4条之规定),以及申请通知书和支持申请通知书的证据,应同时或在次日或在法院指定的日期提交法院。 (3)除非需要保密,申请人应采取措施,以非正式方式告知相对人有关申请的事项。 4.4在签发诉状格式前提出申请 (1)除本部分诉讼指引第4.3条规定外,申请人须敦促法院立即签发诉状格式,或者法院可就将提起的诉讼作出指令,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 (2)如果可能的话,在送达禁令的同时应送达诉状格式。 (3)法院签发诉状格式前作出的命令,应在标题中申请人和相对人之后,列明“拟提起的诉讼之原告和被告”。 4.5通过电话提起的申请 (1)如不可能安排审理程序的,可于每个工作日的上午10.00至下午5.00,拨打王座法院电话0171 936 6000,要求其连接高等法院有关部门的法官,处理高等法院管辖事项的紧急申请。亦可通过电话与适当的区登记处联系。在郡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中,应联系有关郡法院。 (2)如在上述办公时间之外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 (a)拨打王座法院电话0171 936 6000,连接高等法院有职责法官(或者有关地区的巡回法官)的书记员;或者 (b)联系有关巡回区的紧急法院事务官员(the Urgent Court Business Officer),由其联系有职责的本地法官。 (3)如具备有关设施的,法官可要求申请人向其传真命令。 (4)申请通知书和支持申请通知书的证据,连同交由法院盖章的命令副本二份,须于申请的工作日或次日或法院指定的时间提交法院。 (5)惟有在申请人由出庭律师或律师代理的情形下,方可通过电话对禁令申请进行处理。 5.禁令 5.1除法院另有指令外,任何禁令皆须载明如下事项: (1)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就法院认为申请人应承担相对人(或送达或通知书命令的其他任何当事人)所产生的损失,作出赔偿; (2)如提出申请未向其他任何当事人发送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向法院保证,尽量切实可行地向相对人送达申请通知书、支持申请通知书的证据和法院作出的任何命令; (3)如提出申请未向其他当事人发送通知书的,则应另行确定日期,在其他当事人出庭的情形下进行审理程序; (4)如在提交申请通知书前提出申请的,应于申请的工作日或次日提供担保并支付有关费用;以及 (5)如在签发诉状格式前提出申请的,则–––– (a)保证于申请的工作日或次日签发诉状格式,并支付有关费用;或者 (b)法院就诉讼的提起作出指令。 5.2在所有当事人面前作出的禁令,或者已向所有当事人发送通知书的审理程序所作出的禁令,对所有当事人皆有拘束力,禁令上可载明,禁令的效力至开庭审理或进一步的命令时止。 5.3禁令须明确规定,相对人须做什么,以及不得做什么。 6.冻结令––––限制资产在世界范围或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转移的命令 冻结令的样本见本部分诉讼指引之附录。 7.搜查令––––保全证据和财产的命令 7.1如下规定适用于搜查令,也适用于上述其他禁令。 监督律师 7.2监督律师(The Supervising Solicitor)须对搜查令的执行富有经验。可以通过律师公会(the Law Society)联系监督律师,伦敦地区的人可与伦敦律师诉讼协会(the London Solicitors Litigation Association)联系。 7.3证据: (1)宣誓陈述书须载明监督律师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地址以及经验,并列明其住所地址,以及该地址是私人地址还是营业地;以及 (2)宣誓陈述书须充分披露寻求命令的原因,包括如不作出命令的话,有关材料灭失的可能性。 7.4送达: (1)禁令须由监督律师直接送达,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送达禁令时还须一并送达支持禁令的证据和可复制的任何文书; (2)保密证物无需送达,但在执行命令时或此后,相对人可当着申请人律师的面进行查阅,如相对人律师保证,禁止相对人为如下行为的,则相对人律师亦可保留有关保密证物–––– (a)不在申请人律师面前查阅保密证物或复制件;以及 (b)对保密证物进行记录或将记录带走; (3)监督律师只能由禁令所指定的人陪同。 (4)监督律师须以日常语言,向相对人解释禁令的条款和效力,并告知其有如下权利–––– (a)进行法律咨询;以及 (b)申请变更或撤销该禁令; (5)如监督律师为男子,而相对人可能系无人陪同妇女的,则禁令至少须指定一名妇女陪同监督律师前往;以及 (6)禁令只能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9.30至下午5.30期间送达,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 7.5对材料的搜查和保管 (1)禁令条款未明确规定的材料,不得提取; (2)搜查住所的,相对人或者看来为相对人负责雇员的人必须在场,搜查人不得提取任何物品; (3)如搜查文书副本的,搜查人保留文书副本的时间不能超过二日,到期前须退还所有权人; (4)如争议材料的提取系供开庭审理之用的,则申请人律师应将争议材料放置于相对人律师处,由其保证将适当保管,并于需要时提交法院; (5)在适当的情形下,申请人应就相对人律师保管的材料投保; (6)监督律师须开具所有从相对人住所提取的材料清单,并向相对人提供清单副本; (7)从相对人住所提取材料的,须给予相对人充分的时间对清单进行核查; (8)如清单上任何项目以计算机文件形式存在的,则相对人须保障申请人的律师迅速有效地进入有关计算机,提供必需的密码,使申请人律师对有关文件进行搜索,并打印清单所列项目; (9)申请人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不对相对人的计算机或数据造成损害; (10)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本人如没有必要技能,以保证不损害相对人计算机的,则不得亲自搜查相对人的计算机; (11)监督律师应向申请人的律师提供搜查令执行报告; (12)申请人的律师一收到搜查令执行报告的,应立即–––– (a)向相对人送达报告副本;以及 (b)向法院提交搜查令执行报告副本;以及 (13)如监督律师认为充分遵守本部分诉讼指引第7.5条第7款和第8款不切实可行的,可准许进行搜查和提取有关项物品,而无需遵守不切实可行的要件。 8.一般规定 8.1监督律师不得是申请人律师的律师事务所雇员或成员。 8.2如法院责令,无需由监督律师送达禁令的,则应在禁令上载明如此指令之理由。 8.3在执行警察签署的搜查令时,不得同时执行搜查令。 8.4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不存在反对自我归罪的保密特权,因此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规定相对人反对自我归罪保密特权的搜查令第4条,应予删除。 8.5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申请禁令,由衡平法庭管辖。 8.6搜查令示例样本见本部分诉讼指引附录。 附录一 **冻结令** [高等法院] 禁令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资产转移 [衡平法庭] [Strand, London WC2A 2LL] 尊敬的法官阁下 [ ] 案号 No. 日期 申请人 盖章 相对人 相对人的姓名地址和参考 处罚通知书(PENAL NOTICE) 如你[ ] 拒不遵守本命令 将处以藐视法庭罪,并判处监禁、罚金或冻结资产 至相对人的重要通知书 你应仔细阅读本命令条款及指引备忘录。建议你尽可能聘请律师。 本命令禁止你,相对人,处理命令载明金额的资产,除本命令最后另有规定的之外。 如你拒不遵守本命令,本庭将对你处以藐视法庭罪,并判处监禁或罚金。如相对人为公司的,则对公司处以罚金,对董事可处以监禁、罚金或冻结其资产。 命令 申请人的[出庭律师][律师][或视不同情况,其他代理人]于今日[日期],向[ ]法官提出申请,申请由该法官审理。本法官已阅读了本命令尾部附件A的宣誓陈述书,并接受附件B申请人的保证。兹根据申请,作出如下命令,至[ (“退还日”)][或法院进一步命令指定的日期]止–––– 1.相对人不得从英格兰和威尔士将价值为[£ ]的财产转移,或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理、处分位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的任何资产,或者减少其任何资产的价值,不论是否以本人的名义持有,也不论对财产是独占所有还是与他人共有所有,一律禁止为上述行为。 上述禁令具体包括如下资产–––– (a)已知[名称/地址]的财产,或者出卖财产支付任何抵押款后的净销售额; (b)相对人经营的、已知位于[地址]的财产或资产;以及 (c)在[名称/地址]的[银行帐号]的银行帐户中之任何款项。 2.如相对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资产的无债务总金额(the total unincumbered value)超过[£ ]的,则相对人可从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将资产转移出去,亦可处理或处分上述资产,只要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资产的无债务总金额不低于[£ ]的即可。 3.命令的例外–––– (1)本命令不禁止相对人每个星期消费[£ ]作为日常生活费,以及每个星期支出[£ ]作为正常适当的业务开支,以及每个星期支出[£ ][或合理的金额]作为法律咨询和律师代理费用。但相对人在支出任何款项之前,须告知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所支出的款项从何支出。 (2)本命令不禁止相对人在其正常适当的业务范围内,处理或处分其任何资产。 (3)相对人可与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协商,提高上述支出的最高限额,或者在任何方面对本命令予以变更,但协议须采取书面形式。 (4)如相对人向法院支付[£ ]的保证金,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或者以申请人诉讼代理人同意的其他方式,提供相应金额的担保,则本命令可停止生效。 4.相对人须–––– (1)将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所有资产,不论是否以本人的名义持有,也不论对财产是独占所有还是与他人共有所有的财产,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提供上述所有财产的价值、地点和细节。[相对人有权基于反对自我归罪的保密特权,而拒绝提供全部或部分信息。在不涉及《1968年盗窃法》第31条所指情形下,可插入此句]。 (2)确认宣誓陈述书载明的信息,在本命令送达相对人[ ]日内,送达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 5.如以替代方式送达本命令,或者向域外送达本命令的,则–––– (1)申请人可采取[送达方式],向[地址]的相对人签发并送达诉状格式。 (2)如诉状格式中陈述,诉状明细将随后送达,而相对人希望对诉讼请求提出抗辩的,则相对人须在诉状格式送达之日起[ ]日内,完成并退回送达认收书。如诉状明细与诉状格式一起送达,而相对人希望对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提出抗辩的,则相对人须在诉状格式送达之日起[ ]日内,完成并退回送达认收书,或者在[ ]日内提交答辩状。 指引备忘录 本命令的效力 (1)如责令不得为一定行为的相对人为自然人的,则相对人本人不得为命令禁止的行为,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为命令指定的行为。相对人不得通过他人代表、或指示他人、或怂恿他人为命令禁止的行为。 (2)如责令不得为一定行为的相对人为公司的,则公司本身不得为命令禁止的行为,亦不得通过公司的董事、官员、雇员或代理人为命令禁止的行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为命令禁止的行为。 本命令的变更或撤销 相对人(或本命令通知书的任何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本命令(或影响该人的部分),但希望提出上述申请的人首先须通知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和相对人之外的当事人 (1)本命令的效力: 如知悉本命令的任何人协助或许可违反本命令的,构成藐视法庭罪。为上述行为的任何人,可判处监禁、罚金或冻结其资产。 (2)银行的抵销: 如将本命令通知书银行前,银行向相对人提供的任何授信,本禁令不禁止任何银行行使抵销权。 (3)相对人提款: 如相对人提取款项看来为本命令许可的,则相对人提取款项的,任何银行皆无需要求其提出申请或建议其提出申请。 本命令的解释 (1)在本命令中,如存在一个以上相对人的,则(除另有明确指定外),“相对人”指二个或所有相对人。 (2)向“相对人”的送达要件,指向所有相对人的送达。但本命令对送达的任何相对人生效。 (3)要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命令,适用于所有相对人。 与法院的交流 就本命令与法院进行的所有交流,如本命令是衡平法庭作出的,则寄往如下地址的王座法院:[Room TM 510], Royal Courts of Justice, Strand, London WC2A 2LL ,并注明案号,电话号码是0171 936 6827;如本命令是后座法庭作出的,则寄往如下地址的后座法庭:Room W11,电话号码是0171 936 6009。上述办公室的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10.00至下午4.30。 附件A 宣誓陈述书 申请人依赖于如下宣誓陈述书: [姓名] [宣誓陈述书编号] [宣誓日期] [代表 提交] (1) (2) 附件B 申请人向法院的保证书 (1)如法院日后发现本命令造成相对人损失,并裁决由相对人承担损失的,申请人服从法院作出的命令。 (2)申请人在[日期]或在此日期之前提供担保的,提供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有营业机构的银行签发的担保函,担保金额为[£ ],则法院可根据前款作出任何命令。担保函签发后,申请人随即可向相对人送达法院命令副本。 (3)申请人在向相对人送达命令时,应尽可能切实可行,[签发和向相对人送达诉状格式,诉状格式采取向法院提交的命令草案形式][向相对人送达诉状格式],主张适当的救济。 (4)申请人应进行宣誓陈述,并提交法院[实质上向法院提交的,为宣誓陈述书草案条款],[确认申请人出庭律师/律师向法院陈述的实质]。 (5)如已确定退还日期(the return date)的––––申请人应尽可能切实可行,向相对人送达指定退还日期的申请,连同宣誓陈述书副本,以及包括申请人依赖的证据之证物。 (6)任何被通知书本命令的人,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皆须向其送达命令副本。 (7)相对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本命令而产生的损失,包括确认该人是否保管相对人的任何资产所引起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合理的费用,以及如果法院日后发现本命令已导致上述人损失,并裁决对有关损失进行补偿的,则申请人服从法院作出的任何命令。 (8)如因任何原因,本命令停止生效的(特别包括相对人提供本命令上述条款规定的担保,或者申请人不提供上述银行担保函的),则申请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书面形式通知已向其送达通知书的任何人或公司,或者通知书有合理理由推定依本命令行为的任何人,本命令已停止生效。 申请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申请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为–––– [姓名,办公时间和非办公时间的地址、参考、传真和电话] 附录二 **冻结令** [高等法院] 禁令在任何地点的资产转移 [衡平法庭] [Strand, London WC2A 2LL] 尊敬的法官阁下 [ ] 案号 No. 日期 申请人 盖章 相对人 相对人的姓名地址和参考 处罚通知书(PENAL NOTICE) 如你[ ] 拒不遵守本命令 将处以藐视法庭罪,并判处监禁、罚金或冻结资产 至相对人的重要通知书 你应仔细阅读本命令条款及指引备忘录。建议你尽可能聘请律师。 本命令禁止你,相对人,处理命令载明金额的资产,除本命令最后另有规定的之外。 如你拒不遵守本命令,本庭将对你处以藐视法庭罪,并判处监禁或罚金。如相对人为公司的,则对公司处以罚金,对董事可处以监禁、罚金或冻结其资产。 命令 申请人的[出庭律师][律师][或视不同情况,其他代理人]于今日[日期],向[ ]法官提出申请,申请由该法官审理。本法官已阅读了本命令尾部附件A的宣誓陈述书,并接受附件B申请人的保证。兹根据申请,作出如下命令,至[ (“退还日”)][或法院进一步命令指定的日期]止–––– 1.相对人不得为如下行为–––– (1)从英格兰和威尔士将价值为[£ ]的财产转移,或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理、处分位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的任何资产,或者减少其任何资产的价值,不论是否以本人的名义持有,也不论对财产是独占所有还是与他人共有所有,一律禁止为上述行为。 (2)以任何方式处理、处分相对人的任何资产,或者减少其任何资产的价值,不论其资产是位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还是在境外,不论是否以本人的名义持有,也不论对财产是独占所有还是与他人共有所有,一律禁止为上述行为。 上述禁令具体包括如下资产–––– (a)已知[名称/地址]的财产,或者出卖财产支付任何抵押款后的净销售额; (b)相对人经营的、已知位于[地址]的财产或资产;以及 (c)在[名称/地址]的[银行帐号]的银行帐户中之任何款项。 2.如相对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资产的无债务总金额(the total unincumbered value)超过[£ ]的,则相对人可从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将资产转移出去,亦可处理或处分上述资产,只要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资产的无债务总金额不低于[£ ]的即可。 3.命令的例外–––– (1)本命令不禁止相对人每个星期消费[£ ]作为日常生活费,以及每个星期支出[£ ]作为正常适当的业务开支,以及每个星期支出[£ ][或合理的金额]作为法律咨询和律师代理费用。但相对人在支出任何款项之前,须告知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所支出的款项从何支出。 (2)本命令不禁止相对人在其正常适当的业务范围内,处理或处分其任何资产。 (3)相对人可与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协商,提高上述支出的最高限额,或者在任何方面对本命令予以变更,但协议须采取书面形式。 (4)如相对人向法院支付[£ ]的保证金,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或者以申请人诉讼代理人同意的其他方式,提供相应金额的担保,则本命令可停止生效。 4.相对人须–––– (1)将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境外的所有资产,不论是否以本人的名义持有,也不论对财产是独占所有还是与他人共有所有的财产,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提供上述所有财产的价值、地点和细节。[相对人有权基于反对自我归罪的保密特权,而拒绝提供全部或部分信息。在不涉及《1968年盗窃法》第31条所指情形下,可插入此句]。 (2)确认宣誓陈述书载明的信息,在本命令送达相对人[ ]日内,送达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 5.如以替代方式送达本命令,或者向域外送达本命令的,则–––– (1)申请人可采取[送达方式],向[地址]的相对人签发并送达诉状格式。 (2)如相对人希望对诉讼请求提出抗辩的,则相对人须在诉状格式送达之日起[ ]日内,完成并退回拟抗辩通知书(the Notice of Intention to Defend)。 指引备忘录 本命令的效力 (1)如责令不得为一定行为的相对人为自然人的,则相对人本人不得为命令禁止的行为,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为命令指定的行为。相对人不得通过他人代表、或指示他人、或怂恿他人为命令禁止的行为。 (2)如责令不得为一定行为的相对人为公司的,则公司本身不得为命令禁止的行为,亦不得通过公司的董事、官员、雇员或代理人为命令禁止的行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为命令禁止的行为。 本命令的变更或撤销 相对人(或本命令通知书的任何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本命令(或影响该人的部分),但希望提出上述申请的人首先须通知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和相对人之外的当事人 (1)本命令的效力: 如知悉本命令的任何人协助或许可违反本命令的,构成藐视法庭罪。为上述行为的任何人,可判处监禁、罚金或冻结其资产。 (2)本命令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外的效力 本命令条款不影响或不涉及在法院管辖区以外的任何人,但本命令宣告可由有关国家的法院执行或已由该国法院执行除外,即便如此,本命令也只能在宣告可执行或已执行的范围内对相对人产生影响,除非相对人系: (a)命令所针对的人,或者相对人运用代理权指定的官员或代理人;或者 (b)相对人接受作出命令法院的管辖,并且 (i)已向其在法院管辖区的住所或营业地送达本命令的书面通知;以及 (ii)有可能防止其在法院管辖区外的作为或不作为,这些作为或不作为构成对本命令条款的违反,或者协助违反本命令条款。 (3)银行的抵销: 如将本命令通知书银行前,银行向相对人提供的任何授信,本禁令不禁止任何银行行使抵销权。 (4)相对人提款: 如相对人提取款项看来为本命令许可的,则相对人提取款项的,任何银行皆无需要求其提出申请或建议其提出申请。 本命令的解释 (1)在本命令中,如存在一个以上相对人的,则(除另有明确指定外),“相对人”指二个或所有相对人。 (2)向“相对人”的送达要件,指向所有相对人的送达。但本命令对送达的任何相对人生效。 (3)要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命令,适用于所有相对人。 与法院的交流 就本命令与法院进行的所有交流,如本命令是衡平法庭作出的,则寄往如下地址的王座法院:[Room TM 510], Royal Courts of Justice, Strand, London WC2A 2LL ,并注明案号,电话号码是0171 936 6827;如本命令是后座法庭作出的,则寄往如下地址的后座法庭:Room W11,电话号码是0171 936 6009。上述办公室的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10.00至下午4.30。 附件A 宣誓陈述书 申请人依赖于如下宣誓陈述书: [姓名] [宣誓陈述书编号] [宣誓日期] [代表 提交] (1) (2) 附件B 申请人向法院的保证书 (1)如法院日后发现本命令造成相对人损失,并裁决由相对人承担损失的,申请人服从法院作出的命令。 (2)申请人在[日期]或在此日期之前提供担保的,提供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有营业机构的银行签发的担保函,担保金额为[£ ],则法院可根据前款作出任何命令。担保函签发后,申请人随即可向相对人送达法院命令副本。 (3)申请人在向相对人送达命令时,应尽可能切实可行,[签发和向相对人送达诉状格式,诉状格式采取向法院提交的命令草案形式][向相对人送达诉状格式],主张适当的救济。 (4)申请人应进行宣誓陈述,并提交法院[实质上向法院提交的,为宣誓陈述书草案条款],[确认申请人出庭律师/律师向法院陈述的实质]。 (5)如已确定退还日期的––––申请人应尽可能切实可行,向相对人送达指定退还日期的申请,连同宣誓陈述书副本,以及包括申请人依赖的证据之证物。 (6)任何被通知书本命令的人,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皆须向其送达命令副本。 (7)相对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本命令而产生的损失,包括确认该人是否保管相对人的任何资产所引起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合理的费用,以及如果法院日后发现本命令已导致上述人损失,并裁决对有关损失进行补偿的,则申请人服从法院作出的任何命令。 (8)如因任何原因,本命令停止生效的(特别包括相对人提供本命令上述条款规定的担保,或者申请人不提供上述银行担保函的),则申请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书面形式通知已向其送达通知书的任何人或公司,或者通知书有合理理由推定依本命令行为的任何人,本命令已停止生效。 (9)未经法院许可,申请人不得在其他任何管辖区向相对人提起诉讼,或者不得在其他任何管辖区,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之目的,运用因实施本管辖区法院作出命令而取得的信息。 (10)未经法院许可,申请人不得请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以外的其他任何国家执行本命令,[或者,寻求类似性质的命令,包括对相对人或相对人的资产作出扣押或其他担保之命令]。 申请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申请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为–––– [姓名,办公时间和非办公时间的地址、参考、传真和电话] 附录三 **搜查令** [高等法院] 保全证据和财产之命令 [衡平法庭] [Strand, London WC2A 2LL] 尊敬的法官阁下 [ ] 案号 No. 日期 申请人 盖章 相对人 相对人的姓名地址和参考 处罚通知书(PENAL NOTICE) 如你[ ] 拒不遵守本命令 将处以藐视法庭罪,并判处监禁、罚金或冻结资产 至相对人的重要通知书 你应仔细阅读本命令条款及指引备忘录。建议你尽可能聘请律师。 本命令责令你,相对人,许可本命令所指的人进入本命令所指定的住所,并进行搜查、检查和提取或复制本命令所指定的任何物件。除非你同意其进入住所的,否则本命令指定的人无权进入有关住所、或进入后在该住所停留。但如你拒不同意本命令指定的人进入的,则违反了本命令,可对你处以藐视法庭罪。 本命令亦要求你移交你所控制的任何物件,以及向申请人的律师提供信息,亦可禁止你为一定行为。 如果你,相对人,违反本命令的,可对你处以藐视法庭罪,并判处监禁或罚金。如相对人为公司的,则对公司处以罚金,对董事可处以监禁、罚金或冻结其资产。 命令 申请人的[出庭律师][律师][或视不同情况,其他代理人]于今日[日期],向[ ]法官提出申请,申请由该法官审理。本法官已阅读了本命令尾部附件A的宣誓陈述书,并接受了申请人、申请人的律师和监督律师在本命令尾部附件所作的保证。兹根据申请,作出如下命令,至[ (“退还日”)][或法院进一步命令指定的日期]止–––– 1. (1)相对人须许可[ ]先生/夫人/小姐(“监督律师”),连同最高法院司法人员[ ]先生,[ ]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律师[ ],以及最多[ 名]其他人士[其资格]陪同,进入本命令附件A所列住所,以及相对人根据本命令第4条第1款开示的其他住所,以及相对人控制或者在相对人住所附近的任何机动车辆,以便上述人士可搜查、查阅、拍照或复制本命令附件B清单所列明的所有文书和物件(“清单项目”),或最高法院[ ]先生认为属清单项目的文书或物件,并交由申请人律师保管。 (2)相对人须许可上述人士在住所停留,直至搜查完成止,以及许可其于搜查的同日或此后的日期,重新进入住所以完成搜查。 2. (1)除清单已列明的移交项目之外,不得从该住所提取任何物件,并应向命令送达的人提供清单复印件,命令的受送达人有合理机会对清单进行核查。 (2)未当相对人、或看来为相对人负责雇员的人、或管理住所的人面,不得搜查住所,不得提取任何物品。 (3)如监督律师认为,充分遵守本命令第2条第1款或第2款不切实可行的,可准许进行搜查和提取有关项物品,而无需遵守不切实可行的要件。 3. (1)如任何清单列明的文书由其占有或控制,并保存在任何计算机或任何计算机硬盘的,则相对人须立即将有关计算机移送给申请人的律师。 (2)如清单上任何项目以计算机文件形式存在的,则相对人须立即使申请人的律师有效地进入有关计算机,提供必需的密码,使申请人律师对有关文件进行搜索,并打印清单所列项目。打印的文书须提供申请人的律师,或在计算机显示屏上展示,以便搜查人员可阅读和复制。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本人如没有必要技能,以保证不损害相对人计算机的,则不得亲自搜查相对人的计算机。 4. (1)相对人须立即通知书申请人的律师如下事项–––– (a)如所有清单项目所处的地点;以及 (b)就相对人所知–––– (i)已向相对人提供或打算要向相对人提供清单项目的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 (ii)相对人向他人提供或打算要向他人提供清单项目的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 (iii)上述所有提供和打算的日期和数量的充分细节。 (2)在送达本命令之日起[ ]日内,相对人须进行宣誓陈述,宣誓陈述书应列明上述信息。 5. (1)至[ (“退还日”)][或法院进一步命令指定的日期]止,相对人或知悉本命令的其他任何人,除为取得法律咨询以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告知任何人本程序或本命令的内容,或者不得警告任何人,申请人已向其提起或可能提起诉讼程序。 (2)除依本命令条款之外,相对人不得毁损、干扰、删除或抛弃对清单项目的占有、权力、保管或控制。 (3)[可插入任何否定性禁令]。 6.[可插入任何进一步命令]。 指引备忘录 本命令的效力 (1)如责令不得为一定行为的相对人为自然人的,则相对人本人不得为命令禁止的行为,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为命令指定的行为。相对人不得通过他人代表、或指示他人、或怂恿他人为命令禁止的行为。 (2)如责令不得为一定行为的相对人为公司的,则公司本身不得为命令禁止的行为,亦不得通过公司的董事、官员、雇员或代理人为命令禁止的行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为命令禁止的行为。 (3)相对人本人,或相对人的雇员,或其他看来控制住所并有权许可进入住所进行搜查的人,皆须遵守本命令。 (4)本命令要求,向相对人,或相对人的雇员,或其他看来控制住所并有权许可进入住所的人,送达本命令,除本命令如下第6条规定之外。 本命令的变更或撤销 相对人(或本命令通知书的任何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本命令(或影响该人的部分),但希望提出上述申请的人首先须通知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 相对人的权利 (1)在你,相对人或看来控制住所权的人,许可任何人进入住所执行本命令之前,你有权要求律师向你送达本命令,并以日常语言向你解释本命令的含义。 (2)你有权坚持,在场的任何人[或者除 先生之外的任何人]不得从其可能在你住所阅读或察看到任何事物取得商业利益。 (3)在上午9.30以前或者下午5.30之后,或者在星期六或星期日,你有权拒绝搜查人员进入住所,法院已就此另行作出指令的除外。 (4)除特定情形下,你有权拒绝开示可能自我归罪的任何书证(“自我归罪书证”),或回答任何可能自我归罪的问题。有关人员可谨慎地提出意见,因为如你作上述拒绝的,法院将在下一阶段予以考虑。 (5)你有权拒绝开示你与律师、精神病人、商标局之间,就提供意见而进行交流的任何书证(“保密书证”)。 (6)你有权进行法律咨询,以及,如你立即提出,并不妨碍本禁令实施或转移本命令指定的任何物件,且许可监督律师(独立于申请人的律师)非实施搜查而进入住所的,则可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本命令。 (7)在许可监督律师之外的其他人进入住所之前,你(或者看来控制住所的人)可收集你认为可能为[自我归罪或者][保密特权]书证,将其提交给监督律师,由监督律师审查有关书证是否为其所主张的[自我归罪或者][保密特权]书证。如监督律师认为,上述任何书证系[自我归罪或者][保密特权]书证的,或者对是否属于自我归罪或者保密特权书证存有疑问的,则监督律师应从搜查中排除上述书证,并由其保留有疑问的书证,直到法院的进一步命令。如已经开始搜查的,你有权拒绝其他任何人士进入住所,并可拒绝许可搜查开始一段较短期间(拒绝许可的期间不超过2小时,监督律师同意延长的除外)。如你希望听取法律意见,并依监督律师的许可收集书证的,则首先须告知监督律师,使其知悉你所采取的措施。 对送达的限制 本命令第1条存在如下限制–––– (1)禁令只能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9.30至下午5.30期间送达,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 (2)在执行警察签署的搜查令时,不得同时执行搜查令。 (3)本命令须由监督律师直接送达,并且须当着监督律师的面,在其监管下执行本命令第1条。如送达的住所可能由无人陪同妇女居住的,而监督律师为男子,则本命令第1条规定的陪同人员中至少须有一名为妇女。 (4)如相对人提出反对,监督律师也认为,进入住所的特定人可能从其阅读或察看到的任何事物取得商业利益的,则本命令不要求受送达本命令的人许可任何人[或者除 先生之外的任何人]进入住所。 本命令的解释 (1)在本命令中,如存在一个以上相对人的,则(除另有明确指定外),“相对人”指二个或所有相对人。 (2)向“相对人”的送达要件,指向所有相对人的送达。但本命令对送达的任何相对人生效。 (3)要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命令,适用于所有相对人。 (4)应为一定行为的其他任何要求,或者当着“相对人”的面,指当着任何搜查人员的面,或者在企业或公司的情形下,当着董事、或监督律师看来为公司负责的雇员的面。 与法院的交流 就本命令与法院进行的所有交流,如本命令是衡平法庭作出的,则寄往如下地址的王座法院:[Room TM 510], Royal Courts of Justice, Strand, London WC2A 2LL ,并注明案号,电话号码是0171 936 6827;如本命令是后座法庭作出的,则寄往如下地址的后座法庭:Room W11,电话号码是0171 936 6009。上述办公室的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10.00至下午4.30。 附件A 住所 附件B 清单项目 附件C 申请人向法院的保证书 (1)如法院日后发现本命令造成相对人损失,并裁决由相对人承担损失的,申请人服从法院作出的命令。进而,如执行本命令违反本命令条款,或者采取与申请人律师作为法院派出人员职责不相称的方式执行命令,法院可作出要求申请人赔偿因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之命令,申请人须服从。 (2)申请人在向相对人送达命令时,应尽可能切实可行,签发诉状格式,[诉状格式采取向法院提交的命令草案形式],主张适当的救济。 (3)申请人应[宣誓并提交宣誓陈述书[实质上向法院提交的,为宣誓陈述书草案条款],[确认申请人出庭律师/律师向法院陈述的实质]。 (4)向相对人送达本命令时,应同时向其送达如下文书: (i)诉状格式,或者如诉状格式尚未签发的,向法院提交诉状格式草案; (ii)要求于[日期]举行审理程序的申请书; (iii)宣誓陈述书副本[或宣誓陈述书草案],以及包括申请依赖的证据之可复制证物,[保密证物无需送达,但在执行命令时,相对人应可当着申请人律师的面进行查阅。此后,如相对人律师保证,禁止相对人不在其面前查阅保密证物或复制件,或者对保密证物进行记录或将记录带走的,则亦可向相对人律师提供有关保密证物];以及 (iv)任何以言词方式向法官提出的事实主张,未包括于法官宣读的宣誓陈述书或宣誓陈述书草案的,则主张事实的备忘录。 (5)申请人收到监督律师关于执行本命令报告的,将立即向相对人送达报告副本。 (6)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运用因执行本命令而取得的任何信息和文书,亦不得告知本程序以外的任何人,为本程序之目的(包括增加新的相对人)除外,至退还日之前,还不得就与本程序同一或相关事项提起民事诉讼。 (7)在法院作出进一步的命令之前,为保持本命令的效力,法院可责令从申请人律师可以控制的帐户中以[£ ]款项作为担保。 (8)从住所提取的物件,可以投保。 附件D 申请人律师的保证书 (1)立即尽其可能答复任何问题,不论该问题是否清单项目中所列明的特定项目。 (2)尽快退回执行本命令所取得所有文书原件(属于申请人的文书原件除外),无论如何,提取文书的期间不能超过二个工作日。 (3)执行本命令取得的任何物件之所有权有争议的,如相对人的代理律师作出保证,将适当保管物件,并于需要时提交法院的,则申请人律师在收到相对人律师的保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物件交由相对人代理律师保管。 (4)自行保管执行本命令取得的其他所有物件,至法院另行作出指令时止。 附件E 监督律师的保证书 (1)以日常语言,向相对人解释本命令的条款和效力,并告知其有权进行法律咨询(法律意见包括向相对人他有权主张[反对自我归罪的保密特权]或者[法律职业保密特权]),以及有权申请变更或撤销本命令,正如上述相对人权利条款已作规定一样。 (2)制作本命令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向申请人律师和签发本命令的法官(供法院案卷存档之用)提交。 附件F 宣誓陈述书 申请人依赖于如下宣誓陈述书: [姓名] [宣誓陈述书编号] [宣誓日期] [代表 提交] (1) (2) 申请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申请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为–––– [姓名,办公时间和非办公时间的地址、参考、传真和电话] 注释: 见《民事诉讼规则》第25.1条第1款第h项之规定。 见《民事诉讼规则》第25.1条第1款第g项之规定。 见《民事诉讼规则》第22章。 有关证据的进一步规定,见《民事诉讼规则》第32章及其补充的诉讼指引。 见《民事诉讼规则》第25.2条第3款之规定。 见《1981年最高法院法》第72条之规定。 见《民事诉讼规则》第2章对诉讼代理人的界定。 见《民事诉讼规则》第2章对诉讼代理人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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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译
第25A章 临时性禁令
本部分诉讼指引补充《民事诉讼规则》第25章。
1.管辖
1.1高等法院法官以及经正当授权的其他任何法官,可签发“搜查令”和“冻结令”。
1.2在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聆案官和区法官有权作出如下禁令:
(1)当事人协议的禁令;
(2)与扣押令和委任接管人相关的命令;
(3)协助判决执行的命令。
1.3在其他任何情形下,对诉讼有管辖权的法官,有权在该诉讼中签发禁令。
1.4聆案官或区法官有权变更或撤销任何法官基于各方当事人协议而作出的禁令。
2.提出申请
2.1申请通知书须载明如下事项:
(1)寻求的命令;以及
(2)审理程序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2.2申请通知书签发后,须尽可能送达申请通知书和支持申请通知书的证据,以及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法院确定对申请举行审理程序之日前3日送达。
2.3如由法院送达的,应按法院及申请相对人的人数,向法院提交足够的申请通知书和支持申请通知书的证据副本,供法院签发和送达。
2.4在提交申请通知书时,只要可能的,应同时提交请求作出的命令草案,以及保存命令草案文件的磁盘,以便法院官员能安排对命令草案进行修正,迅速准备命令和盖章。英国法院目前使用的文字处理系统为WordPerfect 5.1。
3.证据
3.1申请搜查令和冻结令的,须有宣誓证据支持。
3.2申请其他临时性禁令的,须有如下证据支持:
(1)证人证言;或者
(2)经事实声明确认的案情声明 ;或者
(3)经事实声明确认的申请,
法院命令、法规、规则或诉讼指引要求提供宣誓证据的除外。
3.3对申请相对人提起的诉讼中,证据须列明申请书依据的事实,包括所有应向法院开示的主要事实。
3.4如未向相对人发送通知书而提出申请的,证据还须列明不发送通知书的原因。
4.紧急申请和无需发送通知书的申请
4.1紧急申请和无需发送通知书的申请分为如下二类:
(1)已签发诉状格式情形下的申请;以及
(2)尚未签发诉状格式情形下的申请,
以及,在上述两种情形下,申请通知书尚未向相对人发送。
4.2临时性救济申请的处理通常应在法院审理程序时进行,但情况紧急的,也可通过电话方式处理。
4.3在签发诉状格式后,法院举行审理程序对申请进行处理的:
(1)无论如何,在举行审理程序2小时前,应向法院提交申请通知书、支持申请通知书的证据以及命令草案(正如本部分诉讼指引第2.4条之规定)。
(2)如在申请通知书发送前提出申请的,应在审理程序时提交命令草案(正如本部分诉讼指引第2.4条之规定),以及申请通知书和支持申请通知书的证据,应同时或在次日或在法院指定的日期提交法院。
(3)除非需要保密,申请人应采取措施,以非正式方式告知相对人有关申请的事项。
4.4在签发诉状格式前提出申请
(1)除本部分诉讼指引第4.3条规定外,申请人须敦促法院立即签发诉状格式,或者法院可就将提起的诉讼作出指令,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
(2)如果可能的话,在送达禁令的同时应送达诉状格式。
(3)法院签发诉状格式前作出的命令,应在标题中申请人和相对人之后,列明“拟提起的诉讼之原告和被告”。
4.5通过电话提起的申请
(1)如不可能安排审理程序的,可于每个工作日的上午10.00至下午5.00,拨打王座法院电话0171 936 6000,要求其连接高等法院有关部门的法官,处理高等法院管辖事项的紧急申请。亦可通过电话与适当的区登记处联系。在郡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中,应联系有关郡法院。
(2)如在上述办公时间之外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
(a)拨打王座法院电话0171 936 6000,连接高等法院有职责法官(或者有关地区的巡回法官)的书记员;或者
(b)联系有关巡回区的紧急法院事务官员(the Urgent Court Business Officer),由其联系有职责的本地法官。
(3)如具备有关设施的,法官可要求申请人向其传真命令。
(4)申请通知书和支持申请通知书的证据,连同交由法院盖章的命令副本二份,须于申请的工作日或次日或法院指定的时间提交法院。
(5)惟有在申请人由出庭律师或律师代理的情形下,方可通过电话对禁令申请进行处理。
5.禁令
5.1除法院另有指令外,任何禁令皆须载明如下事项:
(1)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就法院认为申请人应承担相对人(或送达或通知书命令的其他任何当事人)所产生的损失,作出赔偿;
(2)如提出申请未向其他任何当事人发送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向法院保证,尽量切实可行地向相对人送达申请通知书、支持申请通知书的证据和法院作出的任何命令;
(3)如提出申请未向其他当事人发送通知书的,则应另行确定日期,在其他当事人出庭的情形下进行审理程序;
(4)如在提交申请通知书前提出申请的,应于申请的工作日或次日提供担保并支付有关费用;以及
(5)如在签发诉状格式前提出申请的,则––––
(a)保证于申请的工作日或次日签发诉状格式,并支付有关费用;或者
(b)法院就诉讼的提起作出指令。
5.2在所有当事人面前作出的禁令,或者已向所有当事人发送通知书的审理程序所作出的禁令,对所有当事人皆有拘束力,禁令上可载明,禁令的效力至开庭审理或进一步的命令时止。
5.3禁令须明确规定,相对人须做什么,以及不得做什么。
6.冻结令––––限制资产在世界范围或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转移的命令
冻结令的样本见本部分诉讼指引之附录。
7.搜查令––––保全证据和财产的命令
7.1如下规定适用于搜查令,也适用于上述其他禁令。
监督律师
7.2监督律师(The Supervising Solicitor)须对搜查令的执行富有经验。可以通过律师公会(the Law Society)联系监督律师,伦敦地区的人可与伦敦律师诉讼协会(the London Solicitors Litigation Association)联系。
7.3证据:
(1)宣誓陈述书须载明监督律师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地址以及经验,并列明其住所地址,以及该地址是私人地址还是营业地;以及
(2)宣誓陈述书须充分披露寻求命令的原因,包括如不作出命令的话,有关材料灭失的可能性。
7.4送达:
(1)禁令须由监督律师直接送达,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送达禁令时还须一并送达支持禁令的证据和可复制的任何文书;
(2)保密证物无需送达,但在执行命令时或此后,相对人可当着申请人律师的面进行查阅,如相对人律师保证,禁止相对人为如下行为的,则相对人律师亦可保留有关保密证物––––
(a)不在申请人律师面前查阅保密证物或复制件;以及
(b)对保密证物进行记录或将记录带走;
(3)监督律师只能由禁令所指定的人陪同。
(4)监督律师须以日常语言,向相对人解释禁令的条款和效力,并告知其有如下权利––––
(a)进行法律咨询;以及
(b)申请变更或撤销该禁令;
(5)如监督律师为男子,而相对人可能系无人陪同妇女的,则禁令至少须指定一名妇女陪同监督律师前往;以及
(6)禁令只能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9.30至下午5.30期间送达,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
7.5对材料的搜查和保管
(1)禁令条款未明确规定的材料,不得提取;
(2)搜查住所的,相对人或者看来为相对人负责雇员的人必须在场,搜查人不得提取任何物品;
(3)如搜查文书副本的,搜查人保留文书副本的时间不能超过二日,到期前须退还所有权人;
(4)如争议材料的提取系供开庭审理之用的,则申请人律师应将争议材料放置于相对人律师处,由其保证将适当保管,并于需要时提交法院;
(5)在适当的情形下,申请人应就相对人律师保管的材料投保;
(6)监督律师须开具所有从相对人住所提取的材料清单,并向相对人提供清单副本;
(7)从相对人住所提取材料的,须给予相对人充分的时间对清单进行核查;
(8)如清单上任何项目以计算机文件形式存在的,则相对人须保障申请人的律师迅速有效地进入有关计算机,提供必需的密码,使申请人律师对有关文件进行搜索,并打印清单所列项目;
(9)申请人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不对相对人的计算机或数据造成损害;
(10)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本人如没有必要技能,以保证不损害相对人计算机的,则不得亲自搜查相对人的计算机;
(11)监督律师应向申请人的律师提供搜查令执行报告;
(12)申请人的律师一收到搜查令执行报告的,应立即––––
(a)向相对人送达报告副本;以及
(b)向法院提交搜查令执行报告副本;以及
(13)如监督律师认为充分遵守本部分诉讼指引第7.5条第7款和第8款不切实可行的,可准许进行搜查和提取有关项物品,而无需遵守不切实可行的要件。
8.一般规定
8.1监督律师不得是申请人律师的律师事务所雇员或成员。
8.2如法院责令,无需由监督律师送达禁令的,则应在禁令上载明如此指令之理由。
8.3在执行警察签署的搜查令时,不得同时执行搜查令。
8.4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不存在反对自我归罪的保密特权,因此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规定相对人反对自我归罪保密特权的搜查令第4条,应予删除。
8.5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申请禁令,由衡平法庭管辖。
8.6搜查令示例样本见本部分诉讼指引附录。
附录一
**冻结令** [高等法院]
禁令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资产转移 [衡平法庭]
[Strand, London WC2A 2LL]
尊敬的法官阁下 [ ]
案号 No.
日期
申请人
盖章
相对人
相对人的姓名地址和参考
处罚通知书(PENAL NOTICE)
如你[ ] 拒不遵守本命令
将处以藐视法庭罪,并判处监禁、罚金或冻结资产
至相对人的重要通知书
你应仔细阅读本命令条款及指引备忘录。建议你尽可能聘请律师。
本命令禁止你,相对人,处理命令载明金额的资产,除本命令最后另有规定的之外。
如你拒不遵守本命令,本庭将对你处以藐视法庭罪,并判处监禁或罚金。如相对人为公司的,则对公司处以罚金,对董事可处以监禁、罚金或冻结其资产。
命令
申请人的[出庭律师][律师][或视不同情况,其他代理人]于今日[日期],向[ ]法官提出申请,申请由该法官审理。本法官已阅读了本命令尾部附件A的宣誓陈述书,并接受附件B申请人的保证。兹根据申请,作出如下命令,至[ (“退还日”)][或法院进一步命令指定的日期]止––––
1.相对人不得从英格兰和威尔士将价值为[£ ]的财产转移,或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理、处分位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的任何资产,或者减少其任何资产的价值,不论是否以本人的名义持有,也不论对财产是独占所有还是与他人共有所有,一律禁止为上述行为。
上述禁令具体包括如下资产––––
(a)已知[名称/地址]的财产,或者出卖财产支付任何抵押款后的净销售额;
(b)相对人经营的、已知位于[地址]的财产或资产;以及
(c)在[名称/地址]的[银行帐号]的银行帐户中之任何款项。
2.如相对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资产的无债务总金额(the total unincumbered value)超过[£ ]的,则相对人可从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将资产转移出去,亦可处理或处分上述资产,只要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资产的无债务总金额不低于[£ ]的即可。
3.命令的例外––––
(1)本命令不禁止相对人每个星期消费[£ ]作为日常生活费,以及每个星期支出[£ ]作为正常适当的业务开支,以及每个星期支出[£ ][或合理的金额]作为法律咨询和律师代理费用。但相对人在支出任何款项之前,须告知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所支出的款项从何支出。
(2)本命令不禁止相对人在其正常适当的业务范围内,处理或处分其任何资产。
(3)相对人可与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协商,提高上述支出的最高限额,或者在任何方面对本命令予以变更,但协议须采取书面形式。
(4)如相对人向法院支付[£ ]的保证金,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或者以申请人诉讼代理人同意的其他方式,提供相应金额的担保,则本命令可停止生效。
4.相对人须––––
(1)将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所有资产,不论是否以本人的名义持有,也不论对财产是独占所有还是与他人共有所有的财产,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提供上述所有财产的价值、地点和细节。[相对人有权基于反对自我归罪的保密特权,而拒绝提供全部或部分信息。在不涉及《1968年盗窃法》第31条所指情形下,可插入此句]。
(2)确认宣誓陈述书载明的信息,在本命令送达相对人[ ]日内,送达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
5.如以替代方式送达本命令,或者向域外送达本命令的,则––––
(1)申请人可采取[送达方式],向[地址]的相对人签发并送达诉状格式。
(2)如诉状格式中陈述,诉状明细将随后送达,而相对人希望对诉讼请求提出抗辩的,则相对人须在诉状格式送达之日起[ ]日内,完成并退回送达认收书。如诉状明细与诉状格式一起送达,而相对人希望对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提出抗辩的,则相对人须在诉状格式送达之日起[ ]日内,完成并退回送达认收书,或者在[ ]日内提交答辩状。
指引备忘录
本命令的效力
(1)如责令不得为一定行为的相对人为自然人的,则相对人本人不得为命令禁止的行为,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为命令指定的行为。相对人不得通过他人代表、或指示他人、或怂恿他人为命令禁止的行为。
(2)如责令不得为一定行为的相对人为公司的,则公司本身不得为命令禁止的行为,亦不得通过公司的董事、官员、雇员或代理人为命令禁止的行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为命令禁止的行为。
本命令的变更或撤销
相对人(或本命令通知书的任何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本命令(或影响该人的部分),但希望提出上述申请的人首先须通知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和相对人之外的当事人
(1)本命令的效力:
如知悉本命令的任何人协助或许可违反本命令的,构成藐视法庭罪。为上述行为的任何人,可判处监禁、罚金或冻结其资产。
(2)银行的抵销:
如将本命令通知书银行前,银行向相对人提供的任何授信,本禁令不禁止任何银行行使抵销权。
(3)相对人提款:
如相对人提取款项看来为本命令许可的,则相对人提取款项的,任何银行皆无需要求其提出申请或建议其提出申请。
本命令的解释
(1)在本命令中,如存在一个以上相对人的,则(除另有明确指定外),“相对人”指二个或所有相对人。
(2)向“相对人”的送达要件,指向所有相对人的送达。但本命令对送达的任何相对人生效。
(3)要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命令,适用于所有相对人。
与法院的交流
就本命令与法院进行的所有交流,如本命令是衡平法庭作出的,则寄往如下地址的王座法院:[Room TM 510], Royal Courts of Justice, Strand, London WC2A 2LL ,并注明案号,电话号码是0171 936 6827;如本命令是后座法庭作出的,则寄往如下地址的后座法庭:Room W11,电话号码是0171 936 6009。上述办公室的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10.00至下午4.30。
附件A
宣誓陈述书
申请人依赖于如下宣誓陈述书:
[姓名] [宣誓陈述书编号] [宣誓日期] [代表 提交]
(1)
(2)
附件B
申请人向法院的保证书
(1)如法院日后发现本命令造成相对人损失,并裁决由相对人承担损失的,申请人服从法院作出的命令。
(2)申请人在[日期]或在此日期之前提供担保的,提供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有营业机构的银行签发的担保函,担保金额为[£ ],则法院可根据前款作出任何命令。担保函签发后,申请人随即可向相对人送达法院命令副本。
(3)申请人在向相对人送达命令时,应尽可能切实可行,[签发和向相对人送达诉状格式,诉状格式采取向法院提交的命令草案形式][向相对人送达诉状格式],主张适当的救济。
(4)申请人应进行宣誓陈述,并提交法院[实质上向法院提交的,为宣誓陈述书草案条款],[确认申请人出庭律师/律师向法院陈述的实质]。
(5)如已确定退还日期(the return date)的––––申请人应尽可能切实可行,向相对人送达指定退还日期的申请,连同宣誓陈述书副本,以及包括申请人依赖的证据之证物。
(6)任何被通知书本命令的人,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皆须向其送达命令副本。
(7)相对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本命令而产生的损失,包括确认该人是否保管相对人的任何资产所引起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合理的费用,以及如果法院日后发现本命令已导致上述人损失,并裁决对有关损失进行补偿的,则申请人服从法院作出的任何命令。
(8)如因任何原因,本命令停止生效的(特别包括相对人提供本命令上述条款规定的担保,或者申请人不提供上述银行担保函的),则申请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书面形式通知已向其送达通知书的任何人或公司,或者通知书有合理理由推定依本命令行为的任何人,本命令已停止生效。
申请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申请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为––––
[姓名,办公时间和非办公时间的地址、参考、传真和电话]
附录二
**冻结令** [高等法院]
禁令在任何地点的资产转移 [衡平法庭]
[Strand, London WC2A 2LL]
尊敬的法官阁下 [ ]
案号 No.
日期
申请人
盖章
相对人
相对人的姓名地址和参考
处罚通知书(PENAL NOTICE)
如你[ ] 拒不遵守本命令
将处以藐视法庭罪,并判处监禁、罚金或冻结资产
至相对人的重要通知书
你应仔细阅读本命令条款及指引备忘录。建议你尽可能聘请律师。
本命令禁止你,相对人,处理命令载明金额的资产,除本命令最后另有规定的之外。
如你拒不遵守本命令,本庭将对你处以藐视法庭罪,并判处监禁或罚金。如相对人为公司的,则对公司处以罚金,对董事可处以监禁、罚金或冻结其资产。
命令
申请人的[出庭律师][律师][或视不同情况,其他代理人]于今日[日期],向[ ]法官提出申请,申请由该法官审理。本法官已阅读了本命令尾部附件A的宣誓陈述书,并接受附件B申请人的保证。兹根据申请,作出如下命令,至[ (“退还日”)][或法院进一步命令指定的日期]止––––
1.相对人不得为如下行为––––
(1)从英格兰和威尔士将价值为[£ ]的财产转移,或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理、处分位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的任何资产,或者减少其任何资产的价值,不论是否以本人的名义持有,也不论对财产是独占所有还是与他人共有所有,一律禁止为上述行为。
(2)以任何方式处理、处分相对人的任何资产,或者减少其任何资产的价值,不论其资产是位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还是在境外,不论是否以本人的名义持有,也不论对财产是独占所有还是与他人共有所有,一律禁止为上述行为。
上述禁令具体包括如下资产––––
(a)已知[名称/地址]的财产,或者出卖财产支付任何抵押款后的净销售额;
(b)相对人经营的、已知位于[地址]的财产或资产;以及
(c)在[名称/地址]的[银行帐号]的银行帐户中之任何款项。
2.如相对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资产的无债务总金额(the total unincumbered value)超过[£ ]的,则相对人可从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将资产转移出去,亦可处理或处分上述资产,只要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资产的无债务总金额不低于[£ ]的即可。
3.命令的例外––––
(1)本命令不禁止相对人每个星期消费[£ ]作为日常生活费,以及每个星期支出[£ ]作为正常适当的业务开支,以及每个星期支出[£ ][或合理的金额]作为法律咨询和律师代理费用。但相对人在支出任何款项之前,须告知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所支出的款项从何支出。
(2)本命令不禁止相对人在其正常适当的业务范围内,处理或处分其任何资产。
(3)相对人可与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协商,提高上述支出的最高限额,或者在任何方面对本命令予以变更,但协议须采取书面形式。
(4)如相对人向法院支付[£ ]的保证金,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或者以申请人诉讼代理人同意的其他方式,提供相应金额的担保,则本命令可停止生效。
4.相对人须––––
(1)将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境外的所有资产,不论是否以本人的名义持有,也不论对财产是独占所有还是与他人共有所有的财产,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提供上述所有财产的价值、地点和细节。[相对人有权基于反对自我归罪的保密特权,而拒绝提供全部或部分信息。在不涉及《1968年盗窃法》第31条所指情形下,可插入此句]。
(2)确认宣誓陈述书载明的信息,在本命令送达相对人[ ]日内,送达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
5.如以替代方式送达本命令,或者向域外送达本命令的,则––––
(1)申请人可采取[送达方式],向[地址]的相对人签发并送达诉状格式。
(2)如相对人希望对诉讼请求提出抗辩的,则相对人须在诉状格式送达之日起[ ]日内,完成并退回拟抗辩通知书(the Notice of Intention to Defend)。
指引备忘录
本命令的效力
(1)如责令不得为一定行为的相对人为自然人的,则相对人本人不得为命令禁止的行为,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为命令指定的行为。相对人不得通过他人代表、或指示他人、或怂恿他人为命令禁止的行为。
(2)如责令不得为一定行为的相对人为公司的,则公司本身不得为命令禁止的行为,亦不得通过公司的董事、官员、雇员或代理人为命令禁止的行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为命令禁止的行为。
本命令的变更或撤销
相对人(或本命令通知书的任何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本命令(或影响该人的部分),但希望提出上述申请的人首先须通知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和相对人之外的当事人
(1)本命令的效力:
如知悉本命令的任何人协助或许可违反本命令的,构成藐视法庭罪。为上述行为的任何人,可判处监禁、罚金或冻结其资产。
(2)本命令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外的效力
本命令条款不影响或不涉及在法院管辖区以外的任何人,但本命令宣告可由有关国家的法院执行或已由该国法院执行除外,即便如此,本命令也只能在宣告可执行或已执行的范围内对相对人产生影响,除非相对人系:
(a)命令所针对的人,或者相对人运用代理权指定的官员或代理人;或者
(b)相对人接受作出命令法院的管辖,并且
(i)已向其在法院管辖区的住所或营业地送达本命令的书面通知;以及
(ii)有可能防止其在法院管辖区外的作为或不作为,这些作为或不作为构成对本命令条款的违反,或者协助违反本命令条款。
(3)银行的抵销:
如将本命令通知书银行前,银行向相对人提供的任何授信,本禁令不禁止任何银行行使抵销权。
(4)相对人提款:
如相对人提取款项看来为本命令许可的,则相对人提取款项的,任何银行皆无需要求其提出申请或建议其提出申请。
本命令的解释
(1)在本命令中,如存在一个以上相对人的,则(除另有明确指定外),“相对人”指二个或所有相对人。
(2)向“相对人”的送达要件,指向所有相对人的送达。但本命令对送达的任何相对人生效。
(3)要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命令,适用于所有相对人。
与法院的交流
就本命令与法院进行的所有交流,如本命令是衡平法庭作出的,则寄往如下地址的王座法院:[Room TM 510], Royal Courts of Justice, Strand, London WC2A 2LL ,并注明案号,电话号码是0171 936 6827;如本命令是后座法庭作出的,则寄往如下地址的后座法庭:Room W11,电话号码是0171 936 6009。上述办公室的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10.00至下午4.30。
附件A
宣誓陈述书
申请人依赖于如下宣誓陈述书:
[姓名] [宣誓陈述书编号] [宣誓日期] [代表 提交]
(1)
(2)
附件B
申请人向法院的保证书
(1)如法院日后发现本命令造成相对人损失,并裁决由相对人承担损失的,申请人服从法院作出的命令。
(2)申请人在[日期]或在此日期之前提供担保的,提供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有营业机构的银行签发的担保函,担保金额为[£ ],则法院可根据前款作出任何命令。担保函签发后,申请人随即可向相对人送达法院命令副本。
(3)申请人在向相对人送达命令时,应尽可能切实可行,[签发和向相对人送达诉状格式,诉状格式采取向法院提交的命令草案形式][向相对人送达诉状格式],主张适当的救济。
(4)申请人应进行宣誓陈述,并提交法院[实质上向法院提交的,为宣誓陈述书草案条款],[确认申请人出庭律师/律师向法院陈述的实质]。
(5)如已确定退还日期的––––申请人应尽可能切实可行,向相对人送达指定退还日期的申请,连同宣誓陈述书副本,以及包括申请人依赖的证据之证物。
(6)任何被通知书本命令的人,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皆须向其送达命令副本。
(7)相对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本命令而产生的损失,包括确认该人是否保管相对人的任何资产所引起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合理的费用,以及如果法院日后发现本命令已导致上述人损失,并裁决对有关损失进行补偿的,则申请人服从法院作出的任何命令。
(8)如因任何原因,本命令停止生效的(特别包括相对人提供本命令上述条款规定的担保,或者申请人不提供上述银行担保函的),则申请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书面形式通知已向其送达通知书的任何人或公司,或者通知书有合理理由推定依本命令行为的任何人,本命令已停止生效。
(9)未经法院许可,申请人不得在其他任何管辖区向相对人提起诉讼,或者不得在其他任何管辖区,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之目的,运用因实施本管辖区法院作出命令而取得的信息。
(10)未经法院许可,申请人不得请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以外的其他任何国家执行本命令,[或者,寻求类似性质的命令,包括对相对人或相对人的资产作出扣押或其他担保之命令]。
申请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申请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为––––
[姓名,办公时间和非办公时间的地址、参考、传真和电话]
附录三
**搜查令** [高等法院]
保全证据和财产之命令 [衡平法庭]
[Strand, London WC2A 2LL]
尊敬的法官阁下 [ ]
案号 No.
日期
申请人
盖章
相对人
相对人的姓名地址和参考
处罚通知书(PENAL NOTICE)
如你[ ] 拒不遵守本命令
将处以藐视法庭罪,并判处监禁、罚金或冻结资产
至相对人的重要通知书
你应仔细阅读本命令条款及指引备忘录。建议你尽可能聘请律师。
本命令责令你,相对人,许可本命令所指的人进入本命令所指定的住所,并进行搜查、检查和提取或复制本命令所指定的任何物件。除非你同意其进入住所的,否则本命令指定的人无权进入有关住所、或进入后在该住所停留。但如你拒不同意本命令指定的人进入的,则违反了本命令,可对你处以藐视法庭罪。
本命令亦要求你移交你所控制的任何物件,以及向申请人的律师提供信息,亦可禁止你为一定行为。
如果你,相对人,违反本命令的,可对你处以藐视法庭罪,并判处监禁或罚金。如相对人为公司的,则对公司处以罚金,对董事可处以监禁、罚金或冻结其资产。
命令
申请人的[出庭律师][律师][或视不同情况,其他代理人]于今日[日期],向[ ]法官提出申请,申请由该法官审理。本法官已阅读了本命令尾部附件A的宣誓陈述书,并接受了申请人、申请人的律师和监督律师在本命令尾部附件所作的保证。兹根据申请,作出如下命令,至[ (“退还日”)][或法院进一步命令指定的日期]止––––
1.
(1)相对人须许可[ ]先生/夫人/小姐(“监督律师”),连同最高法院司法人员[ ]先生,[ ]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律师[ ],以及最多[ 名]其他人士[其资格]陪同,进入本命令附件A所列住所,以及相对人根据本命令第4条第1款开示的其他住所,以及相对人控制或者在相对人住所附近的任何机动车辆,以便上述人士可搜查、查阅、拍照或复制本命令附件B清单所列明的所有文书和物件(“清单项目”),或最高法院[ ]先生认为属清单项目的文书或物件,并交由申请人律师保管。
(2)相对人须许可上述人士在住所停留,直至搜查完成止,以及许可其于搜查的同日或此后的日期,重新进入住所以完成搜查。
2.
(1)除清单已列明的移交项目之外,不得从该住所提取任何物件,并应向命令送达的人提供清单复印件,命令的受送达人有合理机会对清单进行核查。
(2)未当相对人、或看来为相对人负责雇员的人、或管理住所的人面,不得搜查住所,不得提取任何物品。
(3)如监督律师认为,充分遵守本命令第2条第1款或第2款不切实可行的,可准许进行搜查和提取有关项物品,而无需遵守不切实可行的要件。
3.
(1)如任何清单列明的文书由其占有或控制,并保存在任何计算机或任何计算机硬盘的,则相对人须立即将有关计算机移送给申请人的律师。
(2)如清单上任何项目以计算机文件形式存在的,则相对人须立即使申请人的律师有效地进入有关计算机,提供必需的密码,使申请人律师对有关文件进行搜索,并打印清单所列项目。打印的文书须提供申请人的律师,或在计算机显示屏上展示,以便搜查人员可阅读和复制。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本人如没有必要技能,以保证不损害相对人计算机的,则不得亲自搜查相对人的计算机。
4.
(1)相对人须立即通知书申请人的律师如下事项––––
(a)如所有清单项目所处的地点;以及
(b)就相对人所知––––
(i)已向相对人提供或打算要向相对人提供清单项目的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
(ii)相对人向他人提供或打算要向他人提供清单项目的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
(iii)上述所有提供和打算的日期和数量的充分细节。
(2)在送达本命令之日起[ ]日内,相对人须进行宣誓陈述,宣誓陈述书应列明上述信息。
5.
(1)至[ (“退还日”)][或法院进一步命令指定的日期]止,相对人或知悉本命令的其他任何人,除为取得法律咨询以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告知任何人本程序或本命令的内容,或者不得警告任何人,申请人已向其提起或可能提起诉讼程序。
(2)除依本命令条款之外,相对人不得毁损、干扰、删除或抛弃对清单项目的占有、权力、保管或控制。
(3)[可插入任何否定性禁令]。
6.[可插入任何进一步命令]。
指引备忘录
本命令的效力
(1)如责令不得为一定行为的相对人为自然人的,则相对人本人不得为命令禁止的行为,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为命令指定的行为。相对人不得通过他人代表、或指示他人、或怂恿他人为命令禁止的行为。
(2)如责令不得为一定行为的相对人为公司的,则公司本身不得为命令禁止的行为,亦不得通过公司的董事、官员、雇员或代理人为命令禁止的行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为命令禁止的行为。
(3)相对人本人,或相对人的雇员,或其他看来控制住所并有权许可进入住所进行搜查的人,皆须遵守本命令。
(4)本命令要求,向相对人,或相对人的雇员,或其他看来控制住所并有权许可进入住所的人,送达本命令,除本命令如下第6条规定之外。
本命令的变更或撤销
相对人(或本命令通知书的任何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本命令(或影响该人的部分),但希望提出上述申请的人首先须通知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
相对人的权利
(1)在你,相对人或看来控制住所权的人,许可任何人进入住所执行本命令之前,你有权要求律师向你送达本命令,并以日常语言向你解释本命令的含义。
(2)你有权坚持,在场的任何人[或者除 先生之外的任何人]不得从其可能在你住所阅读或察看到任何事物取得商业利益。
(3)在上午9.30以前或者下午5.30之后,或者在星期六或星期日,你有权拒绝搜查人员进入住所,法院已就此另行作出指令的除外。
(4)除特定情形下,你有权拒绝开示可能自我归罪的任何书证(“自我归罪书证”),或回答任何可能自我归罪的问题。有关人员可谨慎地提出意见,因为如你作上述拒绝的,法院将在下一阶段予以考虑。
(5)你有权拒绝开示你与律师、精神病人、商标局之间,就提供意见而进行交流的任何书证(“保密书证”)。
(6)你有权进行法律咨询,以及,如你立即提出,并不妨碍本禁令实施或转移本命令指定的任何物件,且许可监督律师(独立于申请人的律师)非实施搜查而进入住所的,则可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本命令。
(7)在许可监督律师之外的其他人进入住所之前,你(或者看来控制住所的人)可收集你认为可能为[自我归罪或者][保密特权]书证,将其提交给监督律师,由监督律师审查有关书证是否为其所主张的[自我归罪或者][保密特权]书证。如监督律师认为,上述任何书证系[自我归罪或者][保密特权]书证的,或者对是否属于自我归罪或者保密特权书证存有疑问的,则监督律师应从搜查中排除上述书证,并由其保留有疑问的书证,直到法院的进一步命令。如已经开始搜查的,你有权拒绝其他任何人士进入住所,并可拒绝许可搜查开始一段较短期间(拒绝许可的期间不超过2小时,监督律师同意延长的除外)。如你希望听取法律意见,并依监督律师的许可收集书证的,则首先须告知监督律师,使其知悉你所采取的措施。
对送达的限制
本命令第1条存在如下限制––––
(1)禁令只能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9.30至下午5.30期间送达,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
(2)在执行警察签署的搜查令时,不得同时执行搜查令。
(3)本命令须由监督律师直接送达,并且须当着监督律师的面,在其监管下执行本命令第1条。如送达的住所可能由无人陪同妇女居住的,而监督律师为男子,则本命令第1条规定的陪同人员中至少须有一名为妇女。
(4)如相对人提出反对,监督律师也认为,进入住所的特定人可能从其阅读或察看到的任何事物取得商业利益的,则本命令不要求受送达本命令的人许可任何人[或者除 先生之外的任何人]进入住所。
本命令的解释
(1)在本命令中,如存在一个以上相对人的,则(除另有明确指定外),“相对人”指二个或所有相对人。
(2)向“相对人”的送达要件,指向所有相对人的送达。但本命令对送达的任何相对人生效。
(3)要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命令,适用于所有相对人。
(4)应为一定行为的其他任何要求,或者当着“相对人”的面,指当着任何搜查人员的面,或者在企业或公司的情形下,当着董事、或监督律师看来为公司负责的雇员的面。
与法院的交流
就本命令与法院进行的所有交流,如本命令是衡平法庭作出的,则寄往如下地址的王座法院:[Room TM 510], Royal Courts of Justice, Strand, London WC2A 2LL ,并注明案号,电话号码是0171 936 6827;如本命令是后座法庭作出的,则寄往如下地址的后座法庭:Room W11,电话号码是0171 936 6009。上述办公室的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10.00至下午4.30。
附件A
住所
附件B
清单项目
附件C
申请人向法院的保证书
(1)如法院日后发现本命令造成相对人损失,并裁决由相对人承担损失的,申请人服从法院作出的命令。进而,如执行本命令违反本命令条款,或者采取与申请人律师作为法院派出人员职责不相称的方式执行命令,法院可作出要求申请人赔偿因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之命令,申请人须服从。
(2)申请人在向相对人送达命令时,应尽可能切实可行,签发诉状格式,[诉状格式采取向法院提交的命令草案形式],主张适当的救济。
(3)申请人应[宣誓并提交宣誓陈述书[实质上向法院提交的,为宣誓陈述书草案条款],[确认申请人出庭律师/律师向法院陈述的实质]。
(4)向相对人送达本命令时,应同时向其送达如下文书:
(i)诉状格式,或者如诉状格式尚未签发的,向法院提交诉状格式草案;
(ii)要求于[日期]举行审理程序的申请书;
(iii)宣誓陈述书副本[或宣誓陈述书草案],以及包括申请依赖的证据之可复制证物,[保密证物无需送达,但在执行命令时,相对人应可当着申请人律师的面进行查阅。此后,如相对人律师保证,禁止相对人不在其面前查阅保密证物或复制件,或者对保密证物进行记录或将记录带走的,则亦可向相对人律师提供有关保密证物];以及
(iv)任何以言词方式向法官提出的事实主张,未包括于法官宣读的宣誓陈述书或宣誓陈述书草案的,则主张事实的备忘录。
(5)申请人收到监督律师关于执行本命令报告的,将立即向相对人送达报告副本。
(6)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运用因执行本命令而取得的任何信息和文书,亦不得告知本程序以外的任何人,为本程序之目的(包括增加新的相对人)除外,至退还日之前,还不得就与本程序同一或相关事项提起民事诉讼。
(7)在法院作出进一步的命令之前,为保持本命令的效力,法院可责令从申请人律师可以控制的帐户中以[£ ]款项作为担保。
(8)从住所提取的物件,可以投保。
附件D
申请人律师的保证书
(1)立即尽其可能答复任何问题,不论该问题是否清单项目中所列明的特定项目。
(2)尽快退回执行本命令所取得所有文书原件(属于申请人的文书原件除外),无论如何,提取文书的期间不能超过二个工作日。
(3)执行本命令取得的任何物件之所有权有争议的,如相对人的代理律师作出保证,将适当保管物件,并于需要时提交法院的,则申请人律师在收到相对人律师的保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物件交由相对人代理律师保管。
(4)自行保管执行本命令取得的其他所有物件,至法院另行作出指令时止。
附件E
监督律师的保证书
(1)以日常语言,向相对人解释本命令的条款和效力,并告知其有权进行法律咨询(法律意见包括向相对人他有权主张[反对自我归罪的保密特权]或者[法律职业保密特权]),以及有权申请变更或撤销本命令,正如上述相对人权利条款已作规定一样。
(2)制作本命令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向申请人律师和签发本命令的法官(供法院案卷存档之用)提交。
附件F
宣誓陈述书
申请人依赖于如下宣誓陈述书:
[姓名] [宣誓陈述书编号] [宣誓日期] [代表 提交]
(1)
(2)
申请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申请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为––––
[姓名,办公时间和非办公时间的地址、参考、传真和电话]
注释:
见《民事诉讼规则》第25.1条第1款第h项之规定。
见《民事诉讼规则》第25.1条第1款第g项之规定。
见《民事诉讼规则》第22章。
有关证据的进一步规定,见《民事诉讼规则》第32章及其补充的诉讼指引。
见《民事诉讼规则》第25.2条第3款之规定。
见《1981年最高法院法》第72条之规定。
见《民事诉讼规则》第2章对诉讼代理人的界定。
见《民事诉讼规则》第2章对诉讼代理人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