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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译 第27章 小额索赔审理制 本部分诉讼指引补充《民事诉讼规则》第27章。 1.法官 《民事诉讼规则》第27章规定应由法官履行的法院职能,通常由区法官执行,但亦可由巡回法官执行。 2.案件管理指令 2.1《民事诉讼规则》第27.4条解释了如何作出指令,以及第27.6条规定了举行初期审理程序和法院在初期审理程序中的权力。 2.2本部分诉讼指引附录A规定了法院可作出的标准指令。 3.审理程序中的代理 3.1在本条中: (1)律师指出庭律师、律师或律师雇佣的律政人员;以及 (2)非专业诉讼代理人,指其他任何人。 3.2 (1)在审理程序时,当事人可本人呈述案件,也可由律师或非专业诉讼代理人代其呈述案件。 (2)《1999年非专业诉讼代理人(辩论权)法》(The Lay Representatives [Right of Audience] Order 1999)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由非专业诉讼代理人行使辩论权—— (a)委托人不出席审理程序的; (b)在判决后的任何阶段;或者 (c)在诉讼程序中对区法官作出的任何裁决提起的上诉中。 (3)但法院在行使其对任何人举行审理程序的一般自由裁量权时,可听取非专业诉讼代理人陈述,即使在诉讼指引排除的情形下,亦可对非专业诉讼代理人举行审理程序。 (4)法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其任何官员或雇员皆可代表该法人。 4.小额索赔审理制 4.1 (1)小额索赔案件一般应公开审理。 (2)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可决定以非公开方式审理小额索赔案件: (a)当事人皆同意的;或者 (b)符合《民事诉讼规则》第39.2条第3款规定理由的。 (3)在法院以外的地点,比如当事人的家庭或营业地,举行审理程序或审理程序的一部分,不公开进行。 4.2在法院举行的审理程序通常在法官办公室举行,当然亦可在审判庭举行。 4.3《民事诉讼规则》第27.8条许可法院采取任何方式进行程序,只要法院认为符合程序公正标准,亦可限制当事人进行交叉询问。法官特别可为如下行为: (1)在许可其他任何人向证人本人提问前,向任何证人本人询问问题; (2)在许可其他任何人向任何证人提问前,向所有或任何证人本人询问问题; (3)在所有证人皆提供主询问证言前,拒绝许可对任何证人进行交叉询问; (4)限制在指定时间内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或就特定主题或问题限制对证人的交叉询问,或对上述两方面进行限制。 5.记录证据及陈述理由 5.1法官可作出指令,法院对所有或任何部分的诉讼程序以录音形式予以记录。当事人如支付记录人员费用的,可取得上述录音的文本记录。 5.2注意《1981年藐视法庭法》(the Contempt of Court Act 1981)第9条(关于未经授权使用法院审理程序录音磁带)及其补充的诉讼指引([1981] 1 WLR 1526)之规定。 5.3法官应对言词证据的要点进行记录,审理程序经录音记录的除外。 5.4法官应对判决的关键理由进行记录,除以言词方式作出判决,以及判决作出经录音记录之外。 5.5 (1)如诉讼案件性质容许的,法官可简明陈述理由。 (2)在审理程序中,法官通常以言词方式陈述理由,但法官亦可在此后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或者在其确定陈述理由的审理程序中予以陈述。 5.6如法官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27.10条之规定,未经审理程序迳行裁决案件的,或者已根据第27.9条第1款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而当事人出席审理程序的,则法官将准备理由备忘录,由法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理由备忘录副本。 5.7当事人有权根据本部分诉讼指引第5.3条或第5.4条之规定,取得法官理由备忘录之副本。 5.8本部分诉讼指引的任何规定,不影响法官基于当事人请求,就《1984年郡法院法》第80条规定的有关事项进行记录之职责。 6.当事人未出席审理程序 6.1注意《民事诉讼规则》第27.9条之规定(不出席最终审理程序的当事人发送不出庭通知书,并规定发送通知书及不送达通知书之法律后果),以及本部分诉讼指引第3条之规定。 6.2本部分诉讼指引的任何规定,不影响法院中止审理程序之一般权力,比如希望于指定日期出庭的当事人,因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 7.诉讼费用 7.1注意《民事诉讼规则》第27.14条之规定(关于分配适用小额索赔审理制的案件,诉讼费用的特别规则)。 7.2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27.14条第2款第b项之规定(包括禁令或强制履行令的诉讼中,有关法律意见和法律帮助),责令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用金额,不得超过260英镑。 7.3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27.14条第3款第c项(收入的减少)或第d项(专家费用)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用金额为: (1)所有当事人或证人因出席审理程序,或为出席审理程序而离开家庭,而导致收入的损失,每人每日不超过50英镑;以及 (2)专家费用,每名专家费用不超过200英镑。 8.对区法官裁决的上诉 8.1就区法官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27章作出的裁决提起上诉,由巡回法官审理。 8.2注意《民事诉讼规则》第27.12条和第27.13条之规定,特别关注对上诉理由的限制以及发送上诉通知书的时效期间。 8.3上诉通知书须列明诉讼程序严重违法及适用法律错误的情节。 8.4上诉通知书应尽可能向巡回法官提出,提交上诉通知书后,由巡回法官决定对上诉如何进行处理。 8.5法院应向所有当事人送达上诉通知书副本。 8.6巡回法官可作出如下决定: (1)如上诉通知书未表明充分上诉理由的,则无需经审理程序,迳行驳回上诉;或者 (2)作出安排对上诉举行审理程序之命令。 8.7巡回法官应就如下事项作出必要的指令: (1)提出有关所有主张诉讼程序严重违法的任何证据;以及 (2)向当事人提供其为上诉已提出或原本考虑提出的所有文书副本(包括审理案件法官所作的任何记录)。 8.8如巡回法官未经审理程序,迳行驳回上诉的,则其作出的命令应载明如此裁决的简要理由。 8.9如巡回法官作出命令,安排对上诉举行审理程序的,则法院至少须在审理程序前7日通知书各方当事人。 8.10许可提起上诉的,如果可能的话,巡回法官应对该该案件进行处理,而尽可能不责令对诉讼重新举行审理程序。巡回法官如此行为,无需对进一步的证据进行审理。 附录A 法院指令格式A––––标准指令 (供巡回法官不作其他特别指令时使用) 法院指令: 1.各方当事人应不迟于[ ]或者[在举行审理程序前14日],向其他各方当事人及法院办公室,送达其在审理程序中拟依赖所有文书之副本(包括鉴定结论)。 2.所有文书原件须于审理程序时提交法庭。 3.[许可的审理程序日期和时间之通知书]。 4.如在举行审理程序之前,当事人通过协议达成诉讼和解的,须立即通知法院。 法院指令格式B––––道路交通事故诉讼中使用的标准指令 法院指令: 1.各方当事人应向其他各方当事人及法院办公室,送达其在审理程序中拟依赖所有文书之副本。须送达的文书包括: 鉴定结论(包括提起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诉讼中医疗诊断报告书); 证人证言; 赔偿的发票和估价; 有关其他损失,如收入损失的书证; 示意草图和照片。 2. 文书副本,须不迟于[ ]或者[在举行审理程序前14日]送达。 3.所有文书原件须于审理程序时提交法庭。 4.在举行审理程序之日前,当事人应根据法院就事故过错作出的决定,尝试就主张的赔偿费用以及其他任何损失进行协商。 5.各方当事人应准备拟依赖的、列明所有证人签署的提供证据陈述书,并包括本指令第1条规定的文书副本。上述陈述书包括当事人本人提供的证据,也包括其他任何证人提供的证据,不论该证人是否出庭作证。 6.当事人应注意如下事项: (a)有关事故发生的示意草图和事故照片有助于法院裁决案件; (b)如当事人提出的文书副本或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报告尚未送达其他方当事人的,则法院可决定不予考虑上述书证或证人提供的证据。 7.[许可的审理程序日期和时间之通知书]。 8.如在举行审理程序之前,当事人通过协议达成诉讼和解的,须立即通知法院。 法院指令格式C––––建筑合同、汽车修理合同及其他合同诉讼中使用的标准指令 法院指令: 1.各方当事人应向其他各方当事人及法院办公室,送达其在审理程序中拟依赖所有文书之副本。须送达的文书包括: 合同 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 照片; 从事劳务或提供货物的发票; 将从事的劳务估价。 2. 文书副本,须不迟于[ ]或者[在举行审理程序前14日]送达。 3.所有文书原件须于审理程序时提交法庭。 4.[ 须[不迟于 ]向 和法院办公室提交[文书副本],列明其起诉的劳务所有项目的清单,并提出原因和每一项目所主张的正确金额]。 5.[ 须[不迟于 ]向 和法院办公室提交[文书副本],列明其主张金额的明细表,反映其进行的所有劳务和提供的各种材料]。 6.在举行审理程序之日前,当事人应根据法院就案件其他任何问题作出的决定,尝试就任何救济性工作的性质和费用进行协商。 7.[各方当事人应准备拟依赖的、列明所有证人签署的提供证据陈述书,并包括本指令第1条规定的文书副本。上述陈述书包括当事人本人提供的证据,也包括其他任何证人提供的证据,不论该证人是否出庭作证]。 8.当事人应注意如下事项: (a)有关争议工作的照片有助于法院裁决案件; (b)如当事人提出的文书副本或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报告尚未送达其他方当事人的,则法院可决定不予考虑上述书证或证人提供的证据。 9.[许可的审理程序日期和时间之通知书]。 10.如在举行审理程序之前,当事人通过协议达成诉讼和解的,须立即通知法院。 法院指令格式D––––承租人请求返还押金或出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诉讼 法院指令: 1.各方当事人应向其他各方当事人及法院办公室,送达其在审理程序中拟依赖所有文书之副本。须送达的文书包括: 租赁协议和任何财产清单; 租金明细簿或其他 向 支付的租金等款项的证据; 照片; 证人证言; 从事劳务或提供货物的发票和估价。 2. 文书副本,须不迟于[ ]或者[在举行审理程序前14日]送达。 3.所有文书原件须于审理程序时提交法庭。 4. 须向提交文书副本,列明其主张应予偿付的损失或损害赔偿金额,以及其主张更换或修理的费用。 5.在举行审理程序之日前,当事人应根据法院就案件其他任何问题作出的决定,尝试就任何必需的修理和更换的性质和费用进行协商。 6.[各方当事人应准备拟依赖的、列明所有证人签署的提供证据陈述书,并包括本指令第1条规定的文书副本。上述陈述书包括当事人本人提供的证据,也包括其他任何证人提供的证据,不论该证人是否出庭作证]。 7.当事人应注意如下事项: (a)有关财产状况的照片有助于法院裁决案件; (b)如当事人提出的文书副本或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报告尚未送达其他方当事人的,则法院可决定不予考虑上述书证或证人提供的证据。 8.[许可的审理程序日期和时间之通知书]。 9.如在举行审理程序之前,当事人通过协议达成诉讼和解的,须立即通知法院。 法院指令格式E––––因假日和婚礼纠纷产生的诉讼 法院指令: 1.各方当事人应向其他各方当事人及法院办公室,送达其在审理程序中拟依赖所有文书之副本。须送达的文书包括: 任何书面合同、小册子或登记簿; 照片; 表明已支付款项的书证; 证人证言; 信函。 2. 文书副本,须不迟于[ ]或者[在举行审理程序前14日]送达。 3.所有文书原件须于审理程序时提交法庭。 4.各方当事人应准备拟依赖的、列明所有证人签署的提供证据陈述书,并包括本指令第1条规定的文书副本。上述陈述书包括当事人本人提供的证据,也包括其他任何证人提供的证据,不论该证人是否出庭作证。 5.如任何一方当事人拟提出录像带作出证据的,则须: (a)立即与法院取得联系,安排其提供录像带,因为法院可能没有必要的设备;以及 (b)至少在举行审理程序前2个星期,向其他方当事人提出录像带副本,或者(如果其他方当事人要求的话)向其提供观看录像的机会。 6.当事人应注意,如不遵守法院指令的,则法院可决定不予考虑当事人提出的文书、或证人提供的证据、或录像证据。 7.[许可的审理程序日期和时间之通知书]。 8.如在举行审理程序之前,当事人通过协议达成诉讼和解的,须立即通知法院。 法院指令格式F––––部分特殊指令 [ ]须阐明案情。该当事人对案情的阐述,须在不迟于[ ]通过向法院办公室提交[ 清单]以及[ 细节]。 [ ]经预约,须许可[ ],在收到请求书[ ]日内,查阅上述材料。 审理程序不在法院进行,而在[ ]举行。 [ ]须在审理程序[ ]时提交法庭。 各方当事人应准备拟依赖的、列明所有证人签署的提供证据陈述书,并包括本指令第1条规定的文书副本。上述陈述书包括当事人本人提供的证据,也包括其他任何证人提供的证据,不论该证人是否出庭作证。 当事人应注意,如不遵守法院指令的,则法院可决定不予考虑当事人提出的文书[或录像证据]、或证人提供的证据。 如当事人不依法院指令行为的,则将驳回其[诉讼请求][答辩][以及反诉],并且[规定驳回之法律后果]。 如法院认为,需要就[ ]事项,运用专家证据的,并且专家证据可由当事人委任单一的共同专家[ ]提供专家证据。如当事人不能就其选择单一的共同专家,以及有关专家费用的承担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皆可向法院申请作出进一步指令。 如任何一方当事人拟提出录像带作出证据的,则须: (a)立即与法院取得联系,安排其提供录像带,因为法院可能没有必要的设备;以及 (b)至少在举行审理程序前[ ],向其他方当事人提出录像带副本,或者向其提供观看录像的机会。 注释: 被告自认已减少争议金额,如争议金额低于5000英镑的,则案件分配前诉讼费用的补偿,参考补充《民事诉讼规则》第26章的诉讼指引第7.4条,以及补充《民事诉讼规则》第44章有关诉讼费用的诉讼指引第5.1条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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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译
第27章 小额索赔审理制
本部分诉讼指引补充《民事诉讼规则》第27章。
1.法官
《民事诉讼规则》第27章规定应由法官履行的法院职能,通常由区法官执行,但亦可由巡回法官执行。
2.案件管理指令
2.1《民事诉讼规则》第27.4条解释了如何作出指令,以及第27.6条规定了举行初期审理程序和法院在初期审理程序中的权力。
2.2本部分诉讼指引附录A规定了法院可作出的标准指令。
3.审理程序中的代理
3.1在本条中:
(1)律师指出庭律师、律师或律师雇佣的律政人员;以及
(2)非专业诉讼代理人,指其他任何人。
3.2
(1)在审理程序时,当事人可本人呈述案件,也可由律师或非专业诉讼代理人代其呈述案件。
(2)《1999年非专业诉讼代理人(辩论权)法》(The Lay Representatives [Right of Audience] Order 1999)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由非专业诉讼代理人行使辩论权——
(a)委托人不出席审理程序的;
(b)在判决后的任何阶段;或者
(c)在诉讼程序中对区法官作出的任何裁决提起的上诉中。
(3)但法院在行使其对任何人举行审理程序的一般自由裁量权时,可听取非专业诉讼代理人陈述,即使在诉讼指引排除的情形下,亦可对非专业诉讼代理人举行审理程序。
(4)法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其任何官员或雇员皆可代表该法人。
4.小额索赔审理制
4.1
(1)小额索赔案件一般应公开审理。
(2)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可决定以非公开方式审理小额索赔案件:
(a)当事人皆同意的;或者
(b)符合《民事诉讼规则》第39.2条第3款规定理由的。
(3)在法院以外的地点,比如当事人的家庭或营业地,举行审理程序或审理程序的一部分,不公开进行。
4.2在法院举行的审理程序通常在法官办公室举行,当然亦可在审判庭举行。
4.3《民事诉讼规则》第27.8条许可法院采取任何方式进行程序,只要法院认为符合程序公正标准,亦可限制当事人进行交叉询问。法官特别可为如下行为:
(1)在许可其他任何人向证人本人提问前,向任何证人本人询问问题;
(2)在许可其他任何人向任何证人提问前,向所有或任何证人本人询问问题;
(3)在所有证人皆提供主询问证言前,拒绝许可对任何证人进行交叉询问;
(4)限制在指定时间内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或就特定主题或问题限制对证人的交叉询问,或对上述两方面进行限制。
5.记录证据及陈述理由
5.1法官可作出指令,法院对所有或任何部分的诉讼程序以录音形式予以记录。当事人如支付记录人员费用的,可取得上述录音的文本记录。
5.2注意《1981年藐视法庭法》(the Contempt of Court Act 1981)第9条(关于未经授权使用法院审理程序录音磁带)及其补充的诉讼指引([1981] 1 WLR 1526)之规定。
5.3法官应对言词证据的要点进行记录,审理程序经录音记录的除外。
5.4法官应对判决的关键理由进行记录,除以言词方式作出判决,以及判决作出经录音记录之外。
5.5
(1)如诉讼案件性质容许的,法官可简明陈述理由。
(2)在审理程序中,法官通常以言词方式陈述理由,但法官亦可在此后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或者在其确定陈述理由的审理程序中予以陈述。
5.6如法官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27.10条之规定,未经审理程序迳行裁决案件的,或者已根据第27.9条第1款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而当事人出席审理程序的,则法官将准备理由备忘录,由法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理由备忘录副本。
5.7当事人有权根据本部分诉讼指引第5.3条或第5.4条之规定,取得法官理由备忘录之副本。
5.8本部分诉讼指引的任何规定,不影响法官基于当事人请求,就《1984年郡法院法》第80条规定的有关事项进行记录之职责。
6.当事人未出席审理程序
6.1注意《民事诉讼规则》第27.9条之规定(不出席最终审理程序的当事人发送不出庭通知书,并规定发送通知书及不送达通知书之法律后果),以及本部分诉讼指引第3条之规定。
6.2本部分诉讼指引的任何规定,不影响法院中止审理程序之一般权力,比如希望于指定日期出庭的当事人,因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
7.诉讼费用
7.1注意《民事诉讼规则》第27.14条之规定(关于分配适用小额索赔审理制的案件,诉讼费用的特别规则)。
7.2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27.14条第2款第b项之规定(包括禁令或强制履行令的诉讼中,有关法律意见和法律帮助),责令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用金额,不得超过260英镑。
7.3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27.14条第3款第c项(收入的减少)或第d项(专家费用)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用金额为:
(1)所有当事人或证人因出席审理程序,或为出席审理程序而离开家庭,而导致收入的损失,每人每日不超过50英镑;以及
(2)专家费用,每名专家费用不超过200英镑。
8.对区法官裁决的上诉
8.1就区法官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27章作出的裁决提起上诉,由巡回法官审理。
8.2注意《民事诉讼规则》第27.12条和第27.13条之规定,特别关注对上诉理由的限制以及发送上诉通知书的时效期间。
8.3上诉通知书须列明诉讼程序严重违法及适用法律错误的情节。
8.4上诉通知书应尽可能向巡回法官提出,提交上诉通知书后,由巡回法官决定对上诉如何进行处理。
8.5法院应向所有当事人送达上诉通知书副本。
8.6巡回法官可作出如下决定:
(1)如上诉通知书未表明充分上诉理由的,则无需经审理程序,迳行驳回上诉;或者
(2)作出安排对上诉举行审理程序之命令。
8.7巡回法官应就如下事项作出必要的指令:
(1)提出有关所有主张诉讼程序严重违法的任何证据;以及
(2)向当事人提供其为上诉已提出或原本考虑提出的所有文书副本(包括审理案件法官所作的任何记录)。
8.8如巡回法官未经审理程序,迳行驳回上诉的,则其作出的命令应载明如此裁决的简要理由。
8.9如巡回法官作出命令,安排对上诉举行审理程序的,则法院至少须在审理程序前7日通知书各方当事人。
8.10许可提起上诉的,如果可能的话,巡回法官应对该该案件进行处理,而尽可能不责令对诉讼重新举行审理程序。巡回法官如此行为,无需对进一步的证据进行审理。
附录A
法院指令格式A––––标准指令
(供巡回法官不作其他特别指令时使用)
法院指令:
1.各方当事人应不迟于[ ]或者[在举行审理程序前14日],向其他各方当事人及法院办公室,送达其在审理程序中拟依赖所有文书之副本(包括鉴定结论)。
2.所有文书原件须于审理程序时提交法庭。
3.[许可的审理程序日期和时间之通知书]。
4.如在举行审理程序之前,当事人通过协议达成诉讼和解的,须立即通知法院。
法院指令格式B––––道路交通事故诉讼中使用的标准指令
法院指令:
1.各方当事人应向其他各方当事人及法院办公室,送达其在审理程序中拟依赖所有文书之副本。须送达的文书包括:
鉴定结论(包括提起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诉讼中医疗诊断报告书);
证人证言;
赔偿的发票和估价;
有关其他损失,如收入损失的书证;
示意草图和照片。
2. 文书副本,须不迟于[ ]或者[在举行审理程序前14日]送达。
3.所有文书原件须于审理程序时提交法庭。
4.在举行审理程序之日前,当事人应根据法院就事故过错作出的决定,尝试就主张的赔偿费用以及其他任何损失进行协商。
5.各方当事人应准备拟依赖的、列明所有证人签署的提供证据陈述书,并包括本指令第1条规定的文书副本。上述陈述书包括当事人本人提供的证据,也包括其他任何证人提供的证据,不论该证人是否出庭作证。
6.当事人应注意如下事项:
(a)有关事故发生的示意草图和事故照片有助于法院裁决案件;
(b)如当事人提出的文书副本或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报告尚未送达其他方当事人的,则法院可决定不予考虑上述书证或证人提供的证据。
7.[许可的审理程序日期和时间之通知书]。
8.如在举行审理程序之前,当事人通过协议达成诉讼和解的,须立即通知法院。
法院指令格式C––––建筑合同、汽车修理合同及其他合同诉讼中使用的标准指令
法院指令:
1.各方当事人应向其他各方当事人及法院办公室,送达其在审理程序中拟依赖所有文书之副本。须送达的文书包括:
合同
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
照片;
从事劳务或提供货物的发票;
将从事的劳务估价。
2. 文书副本,须不迟于[ ]或者[在举行审理程序前14日]送达。
3.所有文书原件须于审理程序时提交法庭。
4.[ 须[不迟于 ]向 和法院办公室提交[文书副本],列明其起诉的劳务所有项目的清单,并提出原因和每一项目所主张的正确金额]。
5.[ 须[不迟于 ]向 和法院办公室提交[文书副本],列明其主张金额的明细表,反映其进行的所有劳务和提供的各种材料]。
6.在举行审理程序之日前,当事人应根据法院就案件其他任何问题作出的决定,尝试就任何救济性工作的性质和费用进行协商。
7.[各方当事人应准备拟依赖的、列明所有证人签署的提供证据陈述书,并包括本指令第1条规定的文书副本。上述陈述书包括当事人本人提供的证据,也包括其他任何证人提供的证据,不论该证人是否出庭作证]。
8.当事人应注意如下事项:
(a)有关争议工作的照片有助于法院裁决案件;
(b)如当事人提出的文书副本或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报告尚未送达其他方当事人的,则法院可决定不予考虑上述书证或证人提供的证据。
9.[许可的审理程序日期和时间之通知书]。
10.如在举行审理程序之前,当事人通过协议达成诉讼和解的,须立即通知法院。
法院指令格式D––––承租人请求返还押金或出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诉讼
法院指令:
1.各方当事人应向其他各方当事人及法院办公室,送达其在审理程序中拟依赖所有文书之副本。须送达的文书包括:
租赁协议和任何财产清单;
租金明细簿或其他 向 支付的租金等款项的证据;
照片;
证人证言;
从事劳务或提供货物的发票和估价。
2. 文书副本,须不迟于[ ]或者[在举行审理程序前14日]送达。
3.所有文书原件须于审理程序时提交法庭。
4. 须向提交文书副本,列明其主张应予偿付的损失或损害赔偿金额,以及其主张更换或修理的费用。
5.在举行审理程序之日前,当事人应根据法院就案件其他任何问题作出的决定,尝试就任何必需的修理和更换的性质和费用进行协商。
6.[各方当事人应准备拟依赖的、列明所有证人签署的提供证据陈述书,并包括本指令第1条规定的文书副本。上述陈述书包括当事人本人提供的证据,也包括其他任何证人提供的证据,不论该证人是否出庭作证]。
7.当事人应注意如下事项:
(a)有关财产状况的照片有助于法院裁决案件;
(b)如当事人提出的文书副本或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报告尚未送达其他方当事人的,则法院可决定不予考虑上述书证或证人提供的证据。
8.[许可的审理程序日期和时间之通知书]。
9.如在举行审理程序之前,当事人通过协议达成诉讼和解的,须立即通知法院。
法院指令格式E––––因假日和婚礼纠纷产生的诉讼
法院指令:
1.各方当事人应向其他各方当事人及法院办公室,送达其在审理程序中拟依赖所有文书之副本。须送达的文书包括:
任何书面合同、小册子或登记簿;
照片;
表明已支付款项的书证;
证人证言;
信函。
2. 文书副本,须不迟于[ ]或者[在举行审理程序前14日]送达。
3.所有文书原件须于审理程序时提交法庭。
4.各方当事人应准备拟依赖的、列明所有证人签署的提供证据陈述书,并包括本指令第1条规定的文书副本。上述陈述书包括当事人本人提供的证据,也包括其他任何证人提供的证据,不论该证人是否出庭作证。
5.如任何一方当事人拟提出录像带作出证据的,则须:
(a)立即与法院取得联系,安排其提供录像带,因为法院可能没有必要的设备;以及
(b)至少在举行审理程序前2个星期,向其他方当事人提出录像带副本,或者(如果其他方当事人要求的话)向其提供观看录像的机会。
6.当事人应注意,如不遵守法院指令的,则法院可决定不予考虑当事人提出的文书、或证人提供的证据、或录像证据。
7.[许可的审理程序日期和时间之通知书]。
8.如在举行审理程序之前,当事人通过协议达成诉讼和解的,须立即通知法院。
法院指令格式F––––部分特殊指令
[ ]须阐明案情。该当事人对案情的阐述,须在不迟于[ ]通过向法院办公室提交[ 清单]以及[ 细节]。
[ ]经预约,须许可[ ],在收到请求书[ ]日内,查阅上述材料。
审理程序不在法院进行,而在[ ]举行。
[ ]须在审理程序[ ]时提交法庭。
各方当事人应准备拟依赖的、列明所有证人签署的提供证据陈述书,并包括本指令第1条规定的文书副本。上述陈述书包括当事人本人提供的证据,也包括其他任何证人提供的证据,不论该证人是否出庭作证。
当事人应注意,如不遵守法院指令的,则法院可决定不予考虑当事人提出的文书[或录像证据]、或证人提供的证据。
如当事人不依法院指令行为的,则将驳回其[诉讼请求][答辩][以及反诉],并且[规定驳回之法律后果]。
如法院认为,需要就[ ]事项,运用专家证据的,并且专家证据可由当事人委任单一的共同专家[ ]提供专家证据。如当事人不能就其选择单一的共同专家,以及有关专家费用的承担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皆可向法院申请作出进一步指令。
如任何一方当事人拟提出录像带作出证据的,则须:
(a)立即与法院取得联系,安排其提供录像带,因为法院可能没有必要的设备;以及
(b)至少在举行审理程序前[ ],向其他方当事人提出录像带副本,或者向其提供观看录像的机会。
注释:
被告自认已减少争议金额,如争议金额低于5000英镑的,则案件分配前诉讼费用的补偿,参考补充《民事诉讼规则》第26章的诉讼指引第7.4条,以及补充《民事诉讼规则》第44章有关诉讼费用的诉讼指引第5.1条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