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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8 16:16: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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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宗信               
信访工作是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人民群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近年来,涉法上访问题不断增多、情况突出,特别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信访占涉法信访总数的82.7%,涉法上访问题因未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而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十六大提出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解决好涉法上访问题,维护群众利益,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系到人民法院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关系到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有必要就涉法上访问题的成因及现存问题和如何构建处理涉法上访长效机制进行一下探讨。
一、涉法上访的形成原因
涉法上访,笔者认为是指在那些已经或应当被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或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其他或上级执法和司法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从涉法上访案件来看,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司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廉洁性、公正性,以及司法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社会纠纷与矛盾的解决机制问题,具有明显的涉法性,另外群众涉法上访形式多样,行为偏激及涉法上访的集团性,息诉工作难度大。其中法院是当前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聚焦点,也是涉法上访问题的重中之重,涉法上访的形成原因主要有:
(一)、深刻的社会、时代背景造成。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另外我国现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倒闭情况增加,下岗人员的就业压力一时难以缓解,而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滞后和相对不完善性,有关群众对改革措施涉及到自身利益的心理准备不足,没有积极正确地应对新情况,通过上访渠道表现出来并不断增多。另外,司法部门依法办案受当前客观因素制约,如法院执行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一方却埋怨法院执行不力,遂不断上访。
(二)、案件处理错误、处理不当而上访。有极少数案件由于案情本身比较复杂,办案人员由于业务水平不高等客观因素以及认识上的偏差、不正之风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在案件的处理和定性上不公正,出现偏差及错案。虽然有再审监督程序,但并非每个错案都能被及时发现和纠正,这类案件当事人往往态度坚决,要求纠正错误,而这个过程对于当事人来说又是漫长的,当事人就会成为上访户。
(三)群众的法律素质不高造成的。法院对案件的处理依靠的是证据,而中国公民往往又不注重对证据的收集及注意证据规则,以为有理必定能胜诉,以致于事实上应胜诉的一方因证据方面的缺陷而败诉。当事人随后边进行漫长的申诉之路,但由于客观时空的变化,重取证据的不可能,法院也无法给以当事人所期望的结果,就出现了重复上访的情况,同时有些群众不懂法律办案程序,不能明确主管部门而盲目选择越级上访。
(四)、当事人无理纠缠而上访。由于法律知识的相对缺乏,有些当事人习惯于找领导,把上访当成解决困难的唯一途径,放弃上诉的权利(即通过司法渠道)而上访,同时由于个人私欲太高,只从个人角度出发,为达到个人目的而重复上访,不达目的不罢休。如我院肖成林诉北碚区蔡家岗镇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一案,因原告肖成林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肖成林未上诉。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法院发现蔡家岗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确有错误,便依法发出《司法建议》,蔡家岗镇人民政府采纳建议决定退还错收肖成林的粮税款65元和法院的执行费95元,并决定另外给以肖成林一千元补偿,肖成林不接受,随后以北碚区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时电视台录象播放侵权为由对蔡家岗镇人民政府和北碚区电视台向北碚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成林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其诉讼请求,肖成林上诉中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肖成林又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审查后驳回其申请。但蔡家岗镇人民政府仍考虑肖成林家庭实际困难,决定一次性给予八千元补助,肖成林不接受,提出要二十万或为其建一栋房屋,由于政府不能满足其不合理要求,肖成林于2004年3月、4月、6月进北京多次上访,在中南海、天安门等地散发“冤案书”,煽动其他上访人闹事,严重影响北京的社会秩序,后肖成林被北碚警方接回。此案引起重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张华义的关注,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列为交办案件,北碚法院将情况汇报后得到张华义代表的理解和赞同。经法院做工作,现蔡家岗镇人民政府同意分期支付肖成林困难补助二万元,但肖成林仍不接受,无理纠缠,并扬言再次进京上访,鉴于肖成林的违法上访,公安部门正对肖成林违法上访行为收集证据,如构成刑事责任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我国当前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中的现存问题
(一)、信访的法律地位
我国的信访工作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中央领导处理群众来信开始,到现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设立了专人负责的信访机构,专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是信访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标志。尽管地方根据信访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如重庆市于2001年9月26日制定了《重庆市信访条例》,但是信访工作相配套的地方工作规范及信访设施尚未及时完善。应及时完善相应的制度把上访的洪流引入正常渠道,建立一套长效可行的机制。
(二)、缺乏科学的处理机制
面对涉法上访案件日益增多的现实,各部门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综合措施来处理涉法上访案件。各部门缺乏必要的统一认识、沟通协调,往往一个案件上访到自己部门自己单独处理,而不考虑上下级及各部门认识是否相一致,造成当事人喜欢越级上访,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当然对越级上访不是一个部门造成的,也不是一个部门就能够独立解决的,如刑事案件就需要公安部门的侦查、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法院的判决,还有可能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问题,这就需要各部门统一沟通协调,做出综合处理。
(三)、缺乏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
当前信访工作的落实责任制还不够完善,应当建立“信访听证”,同时如何监督信访工作的处理制度也不完善,应当增设类似司法实践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做法,增设信访监督程序,督促信访部门履行工作职责,而我国当前对信访工作的监督不够完善,缺乏有力的监督,没有形成从内到外的综合监督措施。
三、构建依法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长效机制
(一)、依法建立科学的预防机制
1、重在治理涉法上访的源头,从本质上治理涉法上访问题。(1)发展经济,带领群众建设小康社会,切实解决涉法上访者的生活水平问题,这是转移和解决当前社会矛盾,减少涉法上访的一个重要措施。(2)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提高干部政治思想素质和法律水平。法院系统应当健全审判制度、转变审判作风,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提高办案质量,做好判后答疑制度,并把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作为办案质量的一项要求,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3)不断加强法治宣传,让群众了解法律知识,让群众自我约束,不再无理上访纠缠,阻挠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4)落实逐级上访制度,预防越级上访,同时建立上访登记制度,坚持一事不二理的原则,防止当事人重复上访。要进一步落实“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本系统内部。(5)增强基层信访工作者责任心,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对发生集体上访,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除组织处理外还应与经济处罚相挂钩。
2、建立健全基层信访工作机构,提高基层化解矛盾的能力,做好预防工作,把矛盾消灭在源头,不把矛盾往上移交。(1)建立健全基层信访工作机构。首先要选派那些政治素质好、有群众工作经验的干部从事基层信访工作,同时要考虑异地办案效果,因为信访案件的查处很难摆脱地方和部门主义的影响,可以考虑借鉴纪检委办案思路,对选派从事基层信访工作的人员实行异地交流轮换,同时要提拨一批信访工作成绩优异的干部,以调动其积极性,增强其责任心。(2)接访到位,完善分类处理机制,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接待人员应当对涉法上访案件进行登记、分类,对梳理出的涉法上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归口处理,对无理上访者也要耐心说服教育,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动之以情。要强化群众观念,改进信访工作作风,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充分发扬千方百计、千言万语、千辛百苦的“三千”精神,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对涉法上访案件应当掌握动态,坚持因案而宜,突出重点抓关键,有效提高接访效率和质量,对重点老户,应当建立信访档案,实行长期监管,特别对可能越级上访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教育引导,努力是问题解决在基层。对以上访为名煽动闹事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切实扭转少数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心态。(3)加强对涉法上访问题的处理监督。应当对涉法上访落实责任制,对连续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和产生自杀事件等重大问题的单位列入重点单位,应当对相关负责人做出组织处理,并与年终考核目标挂钩,切实加强涉法上访的基层处理力度。
(二)完善相应的信访制度,使信访走上法制化轨道
地方应当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及时制订或更新已有的地方信访条例,及时完善相应的制度,保障信访工作在地方的正常开展。同时通过修订信访条例来对涉法上访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使无理缠诉的行为得到根本上的治理。(1)从制度上明确了信访机构职责,对涉法上访工作的处理有了明确的依据。(2)信访条例同时对涉法上访人进行了有效规范。对有理的涉法上访人做出相应处理,对无理纠缠的涉法上访人或以上访为名煽动闹事者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有了明确的依据。(3)通过制度解决涉法上访问题,不靠领导重视而是靠法律,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使涉法上访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来。
(三)依法建立科学的处理机制
信访部门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应当按现有的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严格受理和处理上访案件,并按相应的规定时限和标准办结案件外,对涉法上访问题还应当建立和落实下列措施:
1、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中心作用,建立和落实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网络机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的最终裁判主体,任何刑事、民事案件均需人民法院裁决确认才具有法律上的最终效力。在涉法上访案件中,大多数都与人民法院有关。据相关部门统计,2003年以来,重庆市受理各类涉法信访114800件136750人,其中人民法院受理信访计94900件,占全市涉法信访总数的82.7%。如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裁决,对任何人不得确认为有罪”,而受害方坚持认为嫌疑人有罪,司法机关如果认为事实不清或不认为是犯罪,不采取相应措施,被害人或家属就上访,甚至重复、越级上访;或行为人一方认为无罪,司法机关认为有罪,采取了相应的诉讼措施,也可能引起一方涉法上访。上述这些情况如果都能诉至法院就能减少上访,而法院应在什么时候介入为宜呢?从现有法律讲,只能是提起公诉后才能介入。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公平、正义,人民法院可派员提前介入。做法是对可能引起涉法上访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设立有权威的咨询部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党委政法委、人大法工委都要及时与这个咨询部门沟通。该部门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做出能和将来判决相一致的负责任的咨询意见,这样尽快将引起上访的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有利于息诉息访。显然在法院设立这个咨询部门要比在其他机关设立同样职能的综合部门要有利一些,其他机关的咨询意见不一定和法院最后的判决相一致,这样有可能使综合部门的意见失效,甚至成为错案或者赔偿案的前因。要把涉法上访引入法律程序上来。要发挥人民法院的中心作用,同时人民法院要及时与公安、检察、政法委、人大法工委形成联络机制,同时理顺各部门之间在信访工作中的职责分工,避免在处理群众来访问题上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随时进行沟通、互动,做到信息的畅通,建立涉法上访网络制度,有利于各部门及早发现问题,促进依法处理涉法上访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2、落实和完善领导管理机制。要落实“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成立由正职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涉法上访问题领导小组,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做到“四定四包”,即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辖”的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对每件涉法上访案件都做到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包复查、包处理、包息诉、包稳控,逐一落实责任。通过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提高全体人员对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认识,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处理涉法上访案件。同时要把办案质量作为解决涉法上访问题的关键,确保不发生因不严格依法办事而引发的各种上访问题。在确保办案公正性和透明度的基础上,对案件处理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应当及时通过法律事实、法律政策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疏导。
3、落实领导接待日制度。现在各级机关均建立了相应的首长接待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接待来访群众。应当强化保障,做到领导不缺席、不拖延,如领导接待日见不到领导,就有可能激化涉法上访矛盾,对当场能够答复的必须当场答复,对现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进行催办、督办,交由相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给涉法上访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有利于转变工作作风,及时掌握和查处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树立国家机关的良好、公正形象。
4、要推行重要信访事项听证制度、申诉复查听证制度,解决信访难,保障信访者的合法权益。其核心内容是:以要求复查的信访人申诉和举证与复查单位听证相结合的方式,有诉有听,当场举证,辩明真伪是非,复查定论。这一制度的实行,将有利于保护信访人的申诉权,使信访事项的处理更加公正合法,提高信访案件处理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使其自觉接受信访处理,维护司法权威。
5、建立和落实法律援助机制。让律师参与涉法上访工作,把涉法上访纳入法律援助内容。对多数涉法上访者来说,他们是弱势群体,无法承担较高的诉讼成本,他们应得到社会的更多关注,国家应当投入资金,实施对涉法上访者的法律援助工程。基层乡镇应成立法律服务所和公证分处,信访部门可设信访司法科或律师信访接待室,直接参与涉法上访案件的处理,并义务进行法律咨询和信访法制宣传,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引导涉法上访人通过司法途径妥善解决涉法上访案件以及对重大疑难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等。
6、落实普法宣传长效机制。我国应当坚持普法教育活动,提高基层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要做到普法学法在基层。除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外,还应组织送法下乡活动,特别是深入农村基层开展法制教育。在与群众接触中不失时机地宣传和讲解我国的法律法规,以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素养,确实树立司法权威,才能减少无理的涉法上访案件。
(四)依法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1、建议县级以上专门成立信访工作专职督查考核小组,按照上级督查下级的原则,定期对下级进行督查,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处理,对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妥当、息诉工作做得好、效率高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评定、考核的重要标准。
2、加强社会各级组织特别是新闻媒体对涉法上访人、信访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
3、完善群众评议制度。涉法上访工作处理的好坏,是否维持了社会的团结、稳定,广大群众最有发言权,应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议,以推动涉法上访工作上新的台阶。
4、要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及相互监督制度。除上级机关、信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机关及信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外,同级信访机关及各职能部门之间也要加强监督、相互制约。部门领导也要督查下属人员的涉法上访工作的处理,要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唯其如此,才能形成上下左右监督互动,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保证涉法上访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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