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开示最早萌生于英国的衡平法司法实践,英国历史上于17世纪中叶曾出现过证据开示的判例,最早形成于19世纪英国民事诉讼改革之中。在这次司法改革中,英国制订了许多法案,如1850、1852、1858、1860年《普通法诉讼程序法》(he Common Law Procedure Act),1850、1852、1858、1860年《衡平诉讼修正法》(thd Chancery Practice Amendment Act),特别是1873、1875年《司法法》(the Judicature Act),实现了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合并,废除了诉讼的形式主义,改革抗辩制度,授予法院制订民事诉讼规则的广泛权力。正是在这次民事诉讼改革中,普通法和衡平法诉讼进行合并,证据开示程序才开始形成。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于1938年正式“法典化”后,英国并没有马上借鉴美国的做法只是在法院规则中有所涉及。美国显然已后来居上。至1981年《最高法院规则》和1984年《郡法院规则》制定时,英国证据开示制度才发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