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8 15:54: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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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潇  苏州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 段世雄    江苏省丹阳市司法局办公室副主任               
     引言
    《周易》乃儒家“群经之首”、道家“三玄之冠”,被尊为传统中国的“大道之源”,所谓“易道广大,无所不包,旁及天文、地理、乐律、兵法、韵学、算术,以逮方外之炉火,皆可援易以为说”。倘取诸“法律文化”以窥之,自可见六十四卦当中的诸法妙会,而讼卦则更见卓尔不群,值得深加探析。可以说,《周易》之讼卦作为中国现存最早的与讼争相关的原始文献,其内含几乎可以被看作是传统中国涉“讼”之法律思想与制度的源头。同时,由讼卦产生并绵延而下的传统法律文化似至今仍未衰绝,并依然对当今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讼卦在《周易》通行本中居于第六位,先于师卦,次于需卦。如此排序的依据,按《序卦传》的解释,是“物稚不可不养,故受之以需。需者,饮食之道也。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讼必有众起,故受之以师”。即基于古代的历史语境,只要人有生存之需就必有争讼之事。从六十四卦排序看,由乾天坤地的开天辟地开始,到有所需而生讼,只是到第六步,“讼”之在社会生活中的基础性和重要性由此可见。而讼卦继之以“师”,指争讼的最终升级,由量变到质变,发生争城、争地之类的争端,从而引发战争。显然,作为处于指涉生存需求与群起斗争之间,同时作为六十四卦中排序第六位的讼卦,其蕴含的意义当十分丰富而重要,当然更需要历史链条中的我们充分而正确地认知。
    然而,当今社会人们对讼卦普遍存有误读和错解,这不仅造成了学术理论上的混乱,而且也产生了对法律实践的负面影响。这突出表现在大都想当然地将讼卦之“讼”庸俗化、扁平化,简单地等同于现实法律生活中的“诉讼”。还有一些所谓研究者甚至可能连《周易》原文都未读过,在引文时对“讼卦”进行想当然或有意无意的篡改或肢解,然后就借题发挥,如常有“讼,终凶”云云。此外,众多研究者常常“经”、“传”不分,在涉及讼卦之论时往往囫囵吞枣或率性而为。在这种误读、篡改的基础上,论者们又纷纷将讼卦之所谓“终凶”与儒家“无讼”思想结合起来,从而挖掘出对当代和谐社会之构建十分“有益”的具有悠久历史性的所谓本土资源。不仅如此,受此理论风气影响,法律实务界也开始大行“案结事了”之策,调解“满天飞”,进行“息讼”,甚至“压讼”。笔者认为,论证当代和谐构建的正当性、合理性本无可厚非,但倘若对古人进行误读,甚至故意通过篡改手法来“古为今用”,则显然有所偏颇和不当。如果“讼”真的就是“诉讼”,就是“凶”,现代社会早就需要抛弃已有的诉讼机制了;如果“和谐”就是“无讼”,当代中国就应当去追求一个没有纷争的社会了……但这些可能吗?
    鉴于目前学术界对《周易》讼卦的诸多误读,同时鉴于讼卦之于当代法治的历史意义,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其进行学术上的重新分析和必要澄清,以期揭示其法文化真义。在此需说明的是,在本文的讨论中,笔者将以通行本《周易》之讼卦文本为依据,以“易经”为主、“易传”为辅,并以“语境论”即将讼卦置于历史语境中进行法义辩正。
    一、讼之来源问题
    今人谈到“讼”,自然会以为讼事当来源于人与人的纷争,是为人事。如果一般而言,当然这也无可厚非,但若是想当然地以为《周易》之“讼”也是如此,则未免太过于现代性或后现代性了。实际上,从《周易》讼卦的角度看,“讼”却是来源于上天的启示,是为天理。虽然在古代,人事与天理密切相关,但两者的源流意义区别甚大,断不可混淆。
    古代先贤仰望天空,在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昼夜交替中逐渐形成了一日的概念,在月相盈虚的朔晦变化中体会到了一月的概念。日复一日,月复一月,自然界的日出日落、月圆月缺,始终在“周”而复始地以恒定的方式不断变“易”,从而形成了“周”“易”的原始概念。同时,又从太阳的明亮、炎热与月亮的昏暗、清凉中形成了原始的阴阳概念。为了记事,他们刻之以简单的符号来指代这“阴”“阳”的发现与区别,即形成了一长划为“阳”、两短划为“阴”的“阴阳”符号雏形,由此一画开天。在对“阴阳”比附以物理之明暗上下、生理之雌雄男女、政治之君臣尊卑时,发现神明主宰的苍天高高在上至为尊贵,承载供养人类的大地屈居足下甚嫌卑贱,天之生物又大小长短各不齐整,于是其“天人合一”的蒙昧观念,便似足以推定人世间贵贱尊卑的正当性。遂“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周易·乾卦·文言》),将宇宙之间的大元素——上“天”、下“地”、中“人”(即“三才”)与“阴阳”概念相互启发,使“阴阳”符号相叠为“天、地、人”三层,由此“三生万物”。三层符号阴阳交替,模拟天象之变化,有且仅有八种排列组合,这八组符号(即八卦)乃被认为天地之精华,并分别赋之于乾坤(即天地)、艮兑(即山泽)、震巽(即雷风)、坎离(即水火)这八种名称。先人们对上天恩赐的这三层八组魔符丰富的哲学意蕴极其满意,尝试以之指代所有的神秘事物,“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用它指代自然界中的四正四隅八个方向、人伦中的男女长幼现象,等等。但是,随着古人社会生活的发展,这简单的八种符号逐渐像最初的“阴阳”无法指代所有事物一样,“八卦”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局限,因为世间许多事物严格细看并非仅仅呈现出八卦中的某一种属性,他们的智力极限遭受到了严酷的挑战,于是在上天的开示下,将八卦相叠,使任何两卦的属性合二为一,推演所有的排列组合形成了八八六十四卦,即今本周易的全部符号。它非但成功地指代了当时复杂的万事万物,还对世间所有的现象进行了归纳分类并隐喻出了深刻的哲理。
    在这六十四卦当中,有着这样一组特殊的卦象,它乃由八经卦中的“乾”与“坎”所组成,上卦为“乾”原指天,下卦为“坎”原指水。上古的先哲从上天下水的属性中开始寻找它冥冥中的真意。当他站在高山之巅,远眺上天下水的水天相接之处,“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上天下水的相连是如此的美丽而融洽,先哲们于是将这一组符号预想为吉祥而顺利的象征。与此同时,本着上古周易思想中世界万物永远处于变易之中的思想,当他沉浸在这一奥秘当中时,不忘观察落日已悄悄移步并逐渐西沉,海水正滚滚奔流而不断东注,此刻在天水极目之处展示给我们的却是一个巨大无比的空间交错,它们根本就是逆向而行!正所谓“天道西转,水流东注”,乾天之气轻扬而上,水流之势沉挫而下,托天道,明人事,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岂不正有着这种天水相违却各本其道的现象吗?讼卦于是产生了,天水固守其道而其行相违,这构成了讼卦的本质特征。人事中的争讼正是如此的符合天理,双方均有各自的信“孚”,却理解受“窒”,二者“惕”然相接,申明其理便可无碍共存,如果更能得“九五”之尊的“大人”协助,更有“元吉”之象。
    从天学的角度来看,如果将“讼”之“上卦乾天”视为“主宰之天”,具有神性光辉的世间主宰,那么“讼”之“下卦坎水”,则可当被视为平之如水的社会公正,亦可用来喻指如水流般同向性的社会秩序,而秩序和正义正是法律的两大价值。在此先不妨参照一下1608年英国大法官柯克在抗拒国王詹姆士一世时引用著名大法官布雷克顿的名言:“国王在万人之上,但是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这本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所普遍认可的观念,也可被看作是人治与法治的区别点。在法治国家看来,只有上帝和法律才具有无上的权威,具有无限权力的国王也必须服从。而这里的讼卦,正是具有了这样的特性,它的上卦乾作为“主宰之天”正是“上帝”,下卦坎作为公平正义与秩序的化身正是代表了“法律”,于是乎,讼卦天生便应该成为一个法治国家普遍遵从的无上权威。可惜的是,讼卦这样的深意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似乎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因为它根本无法被当时的官方所认可,更无法被中华民族长达千年的专制主义传统所接受。于是,它只有被曲解成这种模样才能被接受:“上卦乾天”指代“真龙天子”,“下卦坎水”指代“传统礼法”。这样以来,它的含义便可以被“顺理成章”地理解为:君主和礼法具有无尚的权威;与此同时,君主的权威还在礼法之上。中国传统法律之地位正是如此。
    谈到中国古代的君主,在此不妨略稍议论。当细数历代名君,我们总能为唐太宗留上一席之地,而唐太宗的过人之处何妨归功于“讼卦”之象乎?!在讼卦这一天水相接的大象中,唐太宗看到的不只是乾天与坎水,他于“天际识归舟”,在天水相接的远处还看到了一艘船,并将君主本人喻作流水上面的这艘船,当乾君飘摇于坎水之上时,他借用荀子的话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可惜的是,他似乎忽视了韩非与李斯俱皆荀子的高足,所以他对荀子的话并没有完全答出正解,因为他将可以覆舟之水仅看作了当时的百姓,而非他的《贞观律》或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虽然他仅仅认可了前者便足以成为一代名君,但是倘若他能理解为后者的话,仅仅是个假设,那么中国的盛唐气象以及作为中华法系杰出代表的唐律,馈赠给中华儿女以及世界的东西,则将无法以平常语来赞誉了。
    二、讼之含义问题
    在讼卦之“讼”的含义问题上,笔者将以辨析讼卦之“讼”与“诉讼”之“讼”为侧重点,细剖其中法文化之细枝末节。同时,还将对讼卦的“元吉”之爻九五进行分析,透析出“讼”之文化底蕴及其感情色彩,真正交待出在法文化中的地位。
    首先,从字面的解释来看。《说文解字》:“讼,争也,公言之也。”又说:“以手曰争,以言曰讼。”宋冯椅《厚斋易学·卷一》:“讼,两相争而言之于公也。”清李士鉁《周易注》:“讼,争也。字从言公。言之于公以辩曲直也。”清沉绍勋《周易易解·卷二》:“讼,争辩也。郑氏玄曰:辩财曰讼。于义亦狭。盖人生有所商榷之事皆可以讼目之。”这些解读,可以看出讼卦之“讼”,乃以言相争而求辩其曲直之意。即在遇到冲突的时候,以理辩而明之并解决之,而不是以力斗。这其实已展示上古法治文明的萌芽。
    其次,分析讼卦构成的卦象。上乾天,下坎水,天在上面偏又向上升,水在下面偏又继续向下流,天道西转,水流东注,二者各据其理,其行相违,自然是有争讼之象。其争讼之“讼”乃本源于“天水违行”的存在而形成。而天与水与天地同生共死,因此,只要人类社会存在一天,总会伴随着争讼,争讼在一定意义上成为推动社会前行的一种动力。这里辨析的主要是“讼”的普遍性和永恒性,对“讼”这一法律现象的认识当较为客观公正,而非视之为异端而必除之而快也。
    第三,分析讼卦构成的卦德。上乾健,下坎险,“讼”是有着险而健品质的双方当事人(卦象以天水喻),双方均有一定的道理(有孚之象),双方通常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窒),都在期待着一个自认为妥当的结果(期待有惕然之象),在必要时还会有一个主持公道的大人(九五爻)。这些要素,既符合官方有司的诉讼之事,如《尚书全解·卷三》载“汉韩延寿为冯翊,民有昆弟相与讼,田延寿大伤之曰:幸得备位为民表率,不能宣明教化至令有骨肉争讼,此咎在冯翊,因闭合思过,于是两兄弟深自悔,皆自髡肉袒谢,愿以田相移不敢复争”,也符合民间常见的争讼之事,如《列子·卷五》中记扁鹊为二人换心后性情大变,“二人辞归,于是公扈反齐婴之室而有其妻子,妻子弗识,齐婴亦反公扈之室有其妻子,妻子亦弗识,二室因相与讼,求辨于扁鹊,扁鹊辨其所由,讼乃已”。而后者扁鹊作为一介平民充当九五爻之大人,并不得以诉讼称之。或有解之为“一人则内险而外健,两人则此险而彼健,皆致讼之道也”,此说甚至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因此,讼卦中的“讼”其含义较为宽泛,除了具有“诉讼”的意义之外,还包括了民间的调解、和解等传统认为属于法律事务的内容。最重要的是,讼卦之“讼”虽然是法律行为,却并不能与“诉讼”完完全全地划上等号。
    第四,分析讼卦之卦主。九五爻称“讼:元吉”。以九五之尊位主持裁决争讼,可能是审判,也可能是调解,但总之因为德高望重、不偏不倚,绝对可以主持正义,所以都会得到一个大吉而尽善的好结果。此项内容还要详加论述,此处需提醒的是,我们不能苛求中国古人会像古希腊那样以全民公投的方式来裁决一件事,毕竟在传统中国的远古时代,能以一个品性优良的裁判者主持争讼,在当时中国的历史语境,能够具备这种裁决程序已经是很了不起了。
    第五,辨析卦名“讼”与其他近义词的关系。杨雄在其《太玄经》中有个“争”卦,笔者原以为周易中的讼卦也可以名之为“争”,以便与“无讼”之“讼”划清界限,但经过进一步分析,发现还是“讼”字最为贴切。“争”无法表现出是“论理”还是“力斗”,而这一点非常重要,它意味着是法治文明的起源,还是无法无天的粗暴野蛮。“讼”也不是无理地“吵”,因为它还有九五的参与,还有中间人;“讼”也不是“狱”,狱是刑法的内容,卦中并无“罪”与“罚”之义;“讼”也不是“讦”,“讼”按“卦辞”解释是因为“有孚”且“窒”而产生的现象,绝非恶“讦”;“讼”也不是“告”,因为它首先是双方平等地互动之中产生的问题,而不是单方行为;“讼”也不是“诉”,将“不克讼”直接译为“没胜诉”实在是望文生义,笔者以为将“不克讼”解释为“在争讼中没有能实现自己本当实现的目标”比较确切。
    无论如何,《周易》讼卦之“讼”绝非仅指打官司那种狭隘意义上的诉讼,而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它的主旨有二,首先是“讼”字从言从公,意为言之于公,申明事理而非争斗;其次是九五“讼元吉”,意谓社会的公平正义终可申明。如果用英语词汇来表达,或许最接近的是“conflict”,而不是“litigation”或“lawsuit”,而后两者则是“诉讼”的英语概念。事实上,就是“conflict”也无能表达出讼卦之“讼”的丰富内涵。
    至此,讼卦之“讼”其含义已解,但笔者认为拟对“讼元吉”三字作进一步分析,既可为“讼”之含义作一补充,也可为下论吉凶作一铺垫。
    “讼元吉”位于讼卦之九五爻,乃讼卦的一卦之主,它的全部内容只三字,直接便是卦名加占断辞。王弼《周易注》解道:“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中则不过,正则不邪,刚无所溺,公无所偏,故讼元吉。”但“讼元吉”为什么是“讼”之主,为什么可以“断枉”呢?
    传统说法只是统一论为九五听讼之主,但为何如此则未有解说。笔者以为详查听讼之主的来历,也许对于解出讼之元吉颇为有利,因为九五爻本身又兼有卦主之身份。笔者以为,所谓听讼之主的说法,应该来自“易传”关于讼卦的“彖辞”,以及关于九五爻的“小象”。推论以为,“彖辞”中有讼卦“利见大人,尚中正也”是说本卦利见大人,因为主持听讼的大人主张以德服人,崇尚中正品德。到九五之小象,卦中又注曰“讼元吉,以中正也”,同样出现了“中正也”之谓。同一卦中如此呼应实不多见,很易被人联想到二者有同一寓意,也即九五之“中正也”,正是指“彖辞”所谓的“利见大人”。更可印证这一说法的,则是彖辞中指出讼卦全卦为“尚中正也”,九五一爻为“以中正也”,一字之差,其义立见,所谓本卦“崇尚争讼中的中正精神”,而本爻“以其可以中正主事”,于是便可推论九五爻为听讼之主。可是“易传”此说有无道理呢?“利见大人”究竟所指为何?经笔者检索,发现周易六十四卦中仅有五卦含“利见大人”四字,分别为乾卦、讼卦、蹇卦、萃卦和巽卦。其中除乾卦出现于九二与九五二爻之中外,其余各卦的利见大人均在本卦的卦辞与彖辞中同时出现。周易注经自郑玄起,便认定乾九二之利见大人乃为利见九五之大人,至王弼始驳斥此说,认为是利见大人乃利见九二与九五两个大人(增加了一个)。考虑到讼卦恰存在九二一爻,且九二爻还是讼卦的中坚力量,乃有孚之孚实所在,那么在讼卦中,到底是利见九五之大人,还是利见九二与九五两个大人呢?在本文将易经与易传相对剥离的前提下,细观五卦的六爻属性或可看出端倪。乾卦的卦符分别为:初阳二阳三阳四阳五阳上阳;讼卦的卦符分别为:初阴二阳三阴四阳五阳上阳;蹇卦的卦符分别为:初阴二阴三阳四阴五阳上阴;萃卦的卦符分别为:初阴二阴三阴四阳五阳上阴;巽卦的卦符分别为:初阴二阳三阳四阴五阳上阳。从此五卦六爻内容看,虽然其爻或阴或阳,变化多端,可是居然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五卦皆为“五阳”,即第五爻全都是“阳”!按照《周易》对第五爻为阳的称法,就是叫“九五”。显然,这利见大人之所谓大人,自是与九五一爻关系密切无疑矣。事实上,皇帝乃所谓“九五之尊”,正是缘于周易之九五爻。讼之九五爻又与其他各卦不同,因九五之尊本来自乾之九五,而讼之九五正位于讼卦之外卦乾卦之中,这种情况在六十四卦除了乾本身和讼也只有六个,而在利见大人的卦中除乾本身也只有讼一卦,故讼卦中九五之尊贵可知,惟有它可名正言顺地担当大人的身份,故利见大人当为见讼之九五爻无疑。此处“讼元吉”又说明九五呈现元吉之象,那么争讼中见此大人自然可使双方心悦诚服,则大人发挥的重要作用便是听讼。因此将此爻理解为听讼之主,也当是正解。在传统社会的争讼中,无论是被请来主事的德高望重的乡村元老,还是被诉之于审断的知府知县等地方长官,都是被视为正义化身的“大人”。《郭氏传家易说》云:“九五中正大人也,听讼之主也,天下之长也,为天下之长,以中正之德,听天下之讼,人之所利见,其为吉也大矣,盖非一人之吉,实天下之吉也。”
因此,讼之元吉,其背后隐藏的话语便是主讼之大人,就是后来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包青天”之类。看来讼之含义中,需补充的便是,虽然“讼”除了诉讼之外还有别的内容,但更大的吉还是属于诉讼之事的。而它潜藏的另一个更深入的题义则是:主讼之人必能中正以断,具有极高的威信,更重要的是其具有相当强的敬业精神,绝不会对讼事从外在层面接受教唆、受贿之类而影响公正的事情,或从内心层面感到厌烦、逃避、不齿等主观情绪而求天下无“讼”。
                                                                                                                                 注释: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经部易类小序》。
《周易》前十位的卦名分别是“乾、坤、屯、蒙、需、讼、师、比、小畜、履”。
正如《周易程朱传义折衷·卷四》所言:“讼不专主于饮食,饮食本是末事,只为是斯人口腹所需而大欲存焉,故争辩常由此作。以饮食日有,讼则其他争城、争地、争位、争禄财、争名而成讼者,从可知矣。”
事实上,六十四卦的排序有着“非覆即”的规则。讼卦与“需”卦正是如此,将“需”卦整个卦符倒过来,就成为了讼卦的符号。当然,从八经卦的角度看,就是内卦与外卦互换的结果,即“需”卦的内卦为乾天在下,外卦为坎水在上,经过调换,讼卦是内卦为坎水在下,外卦为乾天在上,这也是“需”卦与讼卦排在一起的原因。讼卦与师卦之间的关系也很简单,内卦“坎水”不变,外卦全变,即由三个阳爻的“乾天”变成三个阴爻的“坤地”。这种卦符的排序方式并不妨碍、也并不能当然地否定原《序卦传》所指示的逻辑关系。
如有人写道:“官方正是利用了这一心理,把诉讼与失火、兵戎相见、死人之类归入凶兆,《周易·讼卦》中说:‘讼,终凶’”。参见王石磊:《试析中国传统诉讼观念》,《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事实上,“讼终凶”三个字在讼卦中并没有连用,与此相反,倒是“讼元吉”三个字在讼卦中被连用并单独成句。
实际上,我们通常所看到的《周易》,分为“易经”与“易传”两部分。“易经”分为“上卦”三十卦,“下经”三十四卦。由于“易经”文字古奥,大约春秋战国时已不易读懂,因此时人(后代儒者相传为孔子)撰写了十篇文章即“十翼”来解读“易经”,这“十翼”就是“易传”。内容包括:一彖上传、二彖下传、三象上传、四象下传、五系辞上传、六系辞下传、七文言传、八序卦传、九说卦传、十杂卦传。严格说来,是“易传”而不是“易经”才是儒家的经典。
应当承认,当代误读的原因有较大部分实与专制条件下古人的千年曲解或误读有关,特别是受到正统儒家下传统官学著作及思想(如“无讼”)的影响较大,使得众多的当代研究者不假思索地全面接受而人云亦云,少有洞察辨析。
随着考古的不断发现,《周易》“讼卦”文本有多种版本,目前概有通行本《周易》、长沙马王堆汉墓帛书《周易》、战国楚简本《周易》等多种“讼卦”文本。通行本《周易》经过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的校勘疑古的反复洗刷,当为目前最为完善的版本。通行本《周易》“讼卦”文本全文228字,未断句的内容为:“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有小言其辩明也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象曰不克讼归而逋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九五讼元吉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按清《御制周易折中·凡例》载,“《易》‘经’二篇,‘传’十篇,在古元不相混,费直、王弼乃以传附经,而程子从之”。经过后人“以传附经”的不断运作,“易传”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如“彖”、“象”、“文言”等已经混入经文之中,形成了“经”中杂“传”的现象,因此我们现在所能看到的“讼卦”之内容,实质是“易经”中的“卦辞”、“爻辞”与“易传”中的“彖传”、“大象”、“小象”交相混杂的结果。此外,“易传”中对“讼卦”的论述还不止混杂于正文中的三篇,还另有附于“易经”后的“序卦传”和“杂卦传”等。因此,本文对“讼卦”的讨论,采取“易经”为主,“易传”为辅的方法,也即在剥离“经”“传”的基础上又适当地合二为一地进行研究。如果不剥离,便容易将“易传”的说法当成了“易经”的本意,易被传统官学所蒙弊,无法看到它的原初状态,历来研究者十之八九坠入此陷阱而不自知;而如果不合二为一,又无法看到它的千年传承,无法看到它在历史的风霜中与法律文化相磕碰的风风雨雨。
所谓“天不可见,以日月星辰见之”。参见汪忠长:《周易六十四卦浅解》,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
许慎《说文》:“日月为易,象阴阳也。”虞仲翔《易注》:“(易)字从日下月,以正易之名。”魏伯阳《周易参同契》:“日月为易,刚柔相推。”易学图库中传有“日月为‘易’图”,演示日往月来,寒暑更替。
《周易》中“周”的含义按郑玄所论本指“周普”,即无所不备、周而复始,至唐孔颖达始产生分歧,或以流行于周朝,或以史迁所载疑指周文王之姓,事实上古文献谈“易”本无“周”字。笔者比较认同“周而复始”的含义,因为它与《周易》的卦符的循环以及六十四卦卦名的首尾设置有关。以上关于“易”字的说法基于易学史上影响最大的“三义说”(《序易》世说注本),指“易之为名也,一言而含三义:简易一也;变易二也;不易三也。”日月的运行表现出一种非人为的自然,这是“简易”;其位置、形状却又时时变化,这是“变易”;然而总是东方出、西方落,这是“不易”。
《周易·系辞上》:“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
如《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夫天之生物也,有长有短,有大有小……天理如此,岂可逆哉!”
如《道德经·卷下·道化第四十二》:“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这四组相互对应、阴阳互易的符号组合,简单地形成了《周易·说卦》所指的“天地定位,山泽通气,雷风相薄,水火不相射”。
《周易·系辞》:“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
正好八组:父母、长男长女、中男中女、少男少女。全阳(乾)为父,全阴(坤)为母,一阳居初(震)为长男,一阴居初(巽)为长女,一阳居中(坎)为中男,一阴居中(离)为中女,一阳居上(艮)为少男,一阴居上(兑)为少女。
李鼎祚《周易集解·卷三》:“荀爽曰:天自西转,水自东流。”古人的观察虽是基于中国特殊的地形地貌及对地球公转与自转的不甚了解,但揭示的道理却是恒定的。
《周易本义》:“天上水下,其行相违。”《朱子语类·卷第七十》:“天自向上去,水自向下来,必是有讼。”以上看出朱子只提到“天上水下”,其原因在明蔡清《易经蒙引·卷二中》找到了答案:“天运于上,水流于下,其行相违也,相违而行,讼之所由起也,故为讼之象,杨氏天左旋水东注之说,亦善,但本义不之取,盖近于工巧,非本义正大之规模也,圣人词意只是明上天下水。”
笔者以为各种争辩既然均为猜想,何必褒此抑彼,只要能说明“相违而行”这个卦象本义即成正理。
参见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218页。
[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版,第21页。
事实上,古人一直将“坎”卦作为法律的代名词。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虽未提到“坎”卦,但说到:“北方水也,执法司寇也。”八卦中“坎”卦为水,方位正是北方,说明当时人们已初步认可了“坎”卦与法的关系。《唐律疏议卷第一·名例》中有注:“易,坎水流而不盈,行险而不失其信。尔雅,坎,律铨也。此言盈坎疏源者,言律之在天下,如坎水之流行而可信也。”又云:“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尔雅释言曰,坎,律铨也。郭璞注云,易坎卦主法,法、律皆所以铨量轻重也。”长孙无忌等在《进律疏表》中亦有:“臣闻三才既分,法星著于玄象;六位斯列,习坎彰于易经。”其中的“习坎”,正是《周易》“坎”卦的原名,作为骈体文的对仗,“习坎”在此处的含义不言而喻。
《周易·说卦传》认为乾“为君”,君即君主。张惠言《周易虞氏义》之“乾逸象”:“乾为王,为先王,为明君。”又,《周易》乾卦各爻多以“龙”喻义,乾的本义又是天,所以将乾天理解为“真龙天子”可谓理所当然。传统中国的“法律”实质上只是“礼法”或谓“礼之法”。即“礼”是精神是灵魂,“法”在“礼”的指导下制定和运行。
此处“君主”象指乾卦,乃讼之上卦,处于上位;“礼法”象指坎卦,乃讼之下卦,处于下位。
语出《贞观政要·政体》,源于《荀子·王制》:“庶人安政,然后君子安位。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此之谓也。”
讼卦上乾为健,下坎为险,宋李过《西谿易説·卷二》说:“若健而不险则不生讼,险而不健则不能讼也。”
正史《前汉书·卷七十六》、《资治通鉴·卷二十六》均以同样的关键词“……相与讼……有骨肉争讼……”记载此事,讼字用法本如此。
“争”有“讼”义,如《玉篇》:“争,讼也。”“讼”亦有“争”义,如《说文》:“讼,争也。”
《论衡·物势》:“讼必有曲直。”而“争”字义项虽多,其本义乃“争夺、夺取。”《说文》:“以手曰争,以言曰讼。”
《列子集释·汤问第五》:“二室因相与讼,求辨于扁鹊。扁鹊辨其所由,讼乃已。”此“讼”近讼之本义。
《朱子语类·易六》:“讼,攻责也。而今讼人,攻责其短而讼之。”此说误将“讼”混淆于“讦”。
沈子复《易经释疑》中说:“讼,即打官司,也叫诉讼。”此说之流,皆盲从之俗论。
lawsuit和litigation在英文中都有“诉讼”的意思。尤其注意的是,它们是英文“无讼”这一特定合成词的主体。“无讼”在英文中译作non-litigation,也有译作non-lawsuit的。
此问题无人辨析,对儒学后生而言也不必去辨析,因为此问题易传已告诉他们了,他们不必究其本源,周易之经与传早已熔为一炉,故凡解经与传有违者便是谬论,不但官方不采,而且民间不纳,易传就是他们的真理标准。
同为九五爻,所处各卦在周易中亦自有别;而其中乾为君,尤以乾卦之九五爻呈飞龙在天之象,无可企及,故乾卦此爻可获周易最佳主角奖无疑;在如此尊贵的卦爻之前又有谁敢横刀立马,自是万人之上的圣上,故乾卦九五之尊成了皇上的代名词。正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些卦的九五爻自不免因之作了淮王鸡狗,讼卦也可算其中之一。                                                                                                                    出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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