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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8 06:10:4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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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7年8月,丰帅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帅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因为股东权的变动,该公司曾于1998年2月20日召开股东会,由包括韩冰、张浩在内的公司90名股东全体出席会议,选出了张浩等5名股东为公司董事(韩冰未在其内),组成了公司董事会,并由张浩出任董事长。此外,此次会议还选出了公司监事。1998年9月20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于1998年11月10日上午8时召开监时股东大会,讨论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
  1998年9月21日,以“丰帅公司负责人张浩”的名义,向公司股东寄发开会通知。通知上载明了会议事由为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韩冰于同年9月28日收到该通知。此后,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召开,全体90名股东包括韩冰在内均出席并除韩冰外均投票赞成修改公司章程的方案,决议通过。1999年1月4日,韩冰向L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丰帅公司上述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韩冰诉称:该次会议未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具名召集,仅由公司负责人张浩具名,同时也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会议召集程序不合法,因此该次会议所作决议应当无效,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次会议决议。
  丰帅公司辩称:公司董事会曾经于1998年9月20日决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张浩代表公司及董事会,寄发于1998年11月10日上午8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开会通知,韩冰也于同年9月28日收到关于此次会议的通知,所以公司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并无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情形等等。
  「问题」
  (1)丰帅公司是否可以以临时股东大会形式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为什么?
  (2)本案中丰帅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3)本案中丰帅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标准答案」
  (1)丰帅公司可以以临时股东大会形式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属于股东大会所有,临时股东大会作为特殊情况下召开的股东大会,当然有权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2)本案中丰帅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应为合法有效。因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虽以董事长名义具名,但董事长是在执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
  (3)本案中丰帅公司临时股东决议程序合法有效。因为临时股东大会的事项如为修改公司章程,应以特别决议通过,即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多数通过,本案中全体90名股东除韩冰外均投票赞成修改公司章程的方案,该决议应为有效。
  「解析」
  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股东的自行召集权和监事会的特别召集权,而规定“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而且,股东大会均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但是在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张浩作为丰帅公司的董事长,其法律地位是对外为公司的代表人,对内为董事会的召集人、股东大会的主持人等。该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虽然未明确记载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召集,而仅有张浩的名义,但张浩作为董事长正是执行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非无召集权人擅自召集,并未侵犯公司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职权,更不危及公司及股东个人利益,在法律效果上无异于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而且,会议通知虽然仅有张浩签名而无其印章,但盖有公司印章,也可以确认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公司法》第104——108条、第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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