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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条串讲(6)
2014-4-8 0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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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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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0条
[内容剖析]
1.获得商标优先权的情况有两种:就已经在外国提出申请的商标要求优先权;就首次使用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的商品上的商标要求优先权。
2.要求优先权的程序性条件:(1)必须在国外申请注册之日起或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商品之日起6个月内; (2)提交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3)三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相关法条]《商标法》第28、31~34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19条
[内容剖析]
1.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是申请在先原则,在同一天申请的情况下,则以使用在先为补充。对于申请日的确定,与专利法的规定一样,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2.当事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商标局初步审定,审定后公告,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异议期,无异议的核准注册。
3.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商标法解释》第1、4、6~7、9~18、21条
[内容剖析]
1. 掌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行为类型,特别是掌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商标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4)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 简单了解《商标法解释》第9、10条规定的如何确定相似性的方法。
3. 掌握商标侵权纠纷中,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的情况:除商标权人以外,还可以是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排他许可中的被许可人(必须是与商标权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商标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起诉);普通许可中的被许可人(必须有商标权人的明确授权才可以提起诉讼)。
4. 关于侵犯商标权的损害赔偿的计算与著作权的损害赔偿的计算一样,具体参见《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解释,此处不赘。
关于侵犯商标权的诉讼时效的计算,与著作权一样,此处不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相关法条]《婚姻法》第6~7、12条;《婚姻法解释》第7~9条
[内容剖析]
1.掌握结婚的基本条件:具有婚姻合意;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无效婚姻的认定必须是当事人申请时存在第10条规定的情形,如果申请时这些情形已经消除的,不能主张婚姻关系无效。
3.不同情形下主张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是不同的:(1)重婚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主张;(2)未到法定婚龄的,由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主张(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一方及其近亲属无权主张);(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主张;(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由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主张。
4.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而且在审理中不能调解。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该财产属于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关法条]《婚姻法解释》第17~19条。
[内容剖析]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原来就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婚姻法》对此又有重大修正,因此在未来几年的考试中,它将是一个重点内容。
1.重点掌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范围:(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掌握《婚姻法》修订的重要内容:(1)夫妻的个人财产不再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可以通过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及范围等,但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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