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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2002-2012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2014-4-8 05:59:32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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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2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不定项选择题解析。众所周知,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中的重要资料,所有备战司法考试的考生都需要反复研习历年司法考试真题,从中找到司法考试试题的出题思路和解题方法。法艺花园特意为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奉上2002-2012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不定项选择题解析,作为大家准备司法考试的参考资料。
(2012年)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请回答第95-100题。
95.关于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答案】AB
【考点】特殊地域管辖
【解析】选项A、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被告人赵刚住所地为甲市A区,甲市B区合同履行地,所以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对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据此,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案件不属于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显然,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案件不属于甲市A区法院专属管辖范围。
96.关于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答案】A
【考点】侵权纠纷的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侵权行为地就在被告住所地,即赵刚的住所地甲市A区,因此,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的诉讼案件由甲市A区法院管辖。
97.关于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可以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B.可以合并审理,一起作出判决
C.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D.必须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答案】AC
【考点】合并审理和分别判决
【解析】本案中,借款纠纷与侵权纠纷属于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但原告同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也可以分别审理,然后分别作出判决。
98.关于赵刚向李强借款5000元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李强提出的借条是本证
B.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是直接证据
C.赵刚承认借款事实属于自认
D.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属于反证
【答案】AC
【考点】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按照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称为本证。如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逾期借款,他向法院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条即为借款事实的本证。“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并非本诉的反证,而是对李强提出借款主张的反驳。
选项B错误。按照单个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是直接证据。
选项C正确。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就是自认的事实。
99.关于本案李强被狗咬伤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属于书证
B.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肯定无证明力
C.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赵刚承担
D.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李强承担
【答案】CD
【考点】证据种类和证据能力
【解析】选项A错误。“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应为书面的证人证言,而非书证。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据此可知,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是无证明力。
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原告就自己损害存在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强承担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100.关于赵刚“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的辩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将该辩称作为赵刚偿还借款的反驳意见来审查,审查的结果可以作为判决的根据
B.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
C.赵刚必须另行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处理
D.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另行起诉
【答案】BD
【考点】反诉
【解析】在本案中,借款合同和玉石买卖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据此可知,如果赵刚主张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的,则可以另行起诉或者以反诉的方式提出。赵刚提起反诉的,法院可以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
(2011年)
(三)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95—100题。
95.关于本案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95题)
A.张成功行使管辖异议权符合法律的规定
B.张成功主张管辖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C.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D.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BCD
【考点】管辖权异议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张成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才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因张成功提出异议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
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被告张成功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经常居住地是A市安平区,即本案应由安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题中,受理案件的升湖区法院在受理后发现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移送给安平区法院。
96.关于本案调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96题)
A.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的做法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B.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如不先行组织调解,将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C.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
D.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违法
【答案】ABC
【考点】法院调解
【解析】选项A、B正确。《简易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本案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安平区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应在开庭审理时对本案先行调解。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调解规定》第六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据此可知,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而非必须进行再次调解,法院未再次进行调解的也不违法。
97.对黎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97题)
A.法院可以根据黎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佳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张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C.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
D.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答案】C
【考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据此可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之一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原告和被告间诉讼结果的影响,从而使权利义务有所增加或减少。在本案中,陈佳与黎明丽与张成功之间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论哪方胜诉对其权利义务都没有任何影响。因此,她不属于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不能通知其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98.下列双方当事人的承认,不构成证据制度中自认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98题)
A.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
B.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
C.张成功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D.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
【答案】ACD
【考点】自认
【解析】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自认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有限的,身份关系案件中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不能适用自认制度。在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中,如涉及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等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主张不能因为对方当事人的承认而免除其证明责任。因为身份关系的案件涉及人身权利,这是当事人自己不能任意处分的。本题中,选项A、C、D中提到的事实是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不能适用自认制度。
99.下列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根据的选项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99题)
A.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没有其它财产分割争议
B.张成功承认家中36万存款在自己手中
C.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的主张
D.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
【答案】AB
【考点】免于证明的事实
【解析】选项A、B正确。张成功对黎明丽提出的有关财产的事实予以了承认,根据自认制度,法院可以将其作为判决的根据。
选项C错误。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张成功对其主张并没有认可,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选项D错误。《证据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据此可知,张成功为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过程中对自己有第三者的承认,不可以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100.关于法院宣判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告知的内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100题)
A.上诉权利
B.上诉期限
C.上诉法院
D.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答案】ABCD
【考点】宣判
【解析】选项A、B、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2010年)
(三)
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销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2010年卷三不定项第97-100题)
97.关于一审法院判决丙给付甲、乙利息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B.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C.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D.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
【答案】A
【考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解析】选项A正确。甲、乙仅针对租金起诉,没有要求给付请求利息,法院擅自对利息进行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选项B错误。从题干中看不出法院有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做法,因此,并没有违背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题中,法院并没有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针对的主体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本题中并未出现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涉及违背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的问题。
98.关于二审中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B.甲、乙是上诉人,丙是被上诉人
C.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D.甲、乙、丙都是上诉人
【答案】D
【考点】二审中当事人地位的确定
【解析】《民诉意见》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了上诉,因此,甲、乙、丙都是上诉人。
99.关于甲上诉请求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
B.二审法院直接裁定发回重审
C.二审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
D.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
【答案】CD
【考点】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
【解析】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选项D正确。房屋为甲乙共有,乙对于租赁关系的解除同样具有处分权,因此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
100.关于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销租金的请求,二审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 )。
A.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
B.不予审理
C.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另行起诉
【答案】D
【考点】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
【解析】《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主观题
五、(本题20分)
案情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本案乙省B县和丁省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大力公司和铁成公司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是明确、唯一的,所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和《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来看,本案大力公司和铁成公司协议选择“由A县法院或者C县法院管辖”,这种选择不是明确、唯一的,选择管辖协议无效。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乙省B县或合同履行地丁省D县人民法院管辖。
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参考答案】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
【解析】本题季某是职务行为,应当由铁成公司承担责任。不能追加季某为被告。大力公司在起诉时提出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但是法院只对支付货款作出了判决,对解除合同没有处理,所以,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参考答案】二审中,铁成公司为上诉人,大力公司为被上诉人,季某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177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结合本案,铁城公司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显然是对对方当事人大力公司有意见,但是并不涉及季某,因此,对方当事人大力公司为被上诉人,没有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季某依原审地位列明。
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参考答案】二审法院不应直接判决解除合同。因为解除合同是一审法院遗漏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对该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结合本案来看,一审法院并未就“解除合同”作出判决,二审法院不应直接判决解除合同,而是应该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参考答案】大成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可以得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再审法院应当认定其为新证据,进行再审。因为黎某提供的证据符合新证据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再审。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解析】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0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本案中黎某的证据属于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是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属于新证据,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的规定进行再审。根据《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结合本题来看,二审法院没有调解就直接判决是错误的,违反了先调节后发回的程序,根据《民诉意见》第210条第(2)项的规定:“具有本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009年)
(三)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97.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当事人的确定。
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原告是被赡养人即王某。因此,A项正确。
被告是有赡养义务的王某的子女,在本案中,王某的两个儿子与一个女儿都对王某有赡养义务,都是本案的被告。王某仅对其中的二儿子起诉了,法院应当追加大儿子与其女儿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此,BC项错误,D项正确。
98.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Y省A县法院
B.Y省B县法院
C.Y省C县法院
D.W省D县法院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地域管辖。
《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且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内,那么原告住所地和各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BCD项都正确。
99.诉讼过程中,Y省适逢十年不遇的冰雪天气,王某急需生煤炉取暖,但已无钱买煤。王某听说王乙准备把自己存折上3,000多元钱转到一个朋友的账户上。对此,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的措施是?( )
A.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B.诉讼保全措施
C.证据保全措施
D.先予执行措施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取的排除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不构成对民事诉讼秩序的妨害,王某不能向法院申请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因此,A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可能导致法院对王某追索赡养费的判决将来难以执行。此种情况下,王某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因此,B项正确。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本案中王乙不存在转移证据和毁灭证据的行为,王某不能申请证据保全。因此,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一)项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人民法院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因此,D项正确。
100.本案于2004年6月调解结案,王某生活费有了增加。但2008年3月后,由于王某经常要看病,原调解书确定王乙所给的赡养费用及王甲所给费用已经不足以维持王某的日常开支,王某欲增加赡养费。对此,王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
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审理
B.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
C.另行提起诉讼
D.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不可以要求继续审理或申请再审,也不可以另行起诉,只可以协商解决
答案:C
解析:《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2008年)
(三)
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97.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有:
A.《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的海兴市A区法院
B.吕某住所地的海兴市B区法院
C.汪某住所地的龙门市C区法院
D.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
答案:AB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本题中,吕某是自由撰稿人,与该杂志社没有隶属关系,因此,杂志社与吕某都可以成为侵权诉讼的被告,因此,杂志社与吕某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B项正确;江某是甲公司的负责人,与侵权诉讼没有直接的关系,甲公司才是本案侵权诉讼的原告,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也不包括原告所在地法院,因此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甲公司是受侵权的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民事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D项正确。
98.在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关于本案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旷工而被甲公司开除了的甲公司员工于某所提供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B.吕某在采访甲公司某名保安时,采用录音笔偷录下双方的谈话,因该录音比较模糊,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C.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D.《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在庭审过程中,收到了甲公司员工刚刚提供的反映甲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一份材料,该材料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法庭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于某属于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因此,他题供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A项说法正确;B项中因为录音比较模糊存在疑点,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三)项的要求,因此,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B项正确;C项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根据上述规定可知,D项的证据属于一审过程中新发现的证据,因此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法庭,D项说法正确。
99.关于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由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不在上诉请求的范围之中,二审法院不得对其进行审理
B.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C.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径行判决
D.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公司另行起诉
答案:B
解析:《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由此,本题中一审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请求未进行处理,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的说法正确,当选。
100.如果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1万元,并登报进行赔礼道歉。杂志社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如果甲公司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报社承担
B.对报社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
C.由报社支付迟延履行金
D.如果构成犯罪,可以追究报社负责人刑事责任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由此,A的说法正确,当选;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由此,C正确,当选;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B和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2008年·四川)
(三)
香山公司(住所位于甲市A区)与红叶公司(住所位于乙市B区)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由红叶公司承建香山公司丙市分公司的办公楼(位于丙市C区)。双方同时还约定因履行该建筑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或者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办公楼建成后,因办公区的附属设施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香山公司与红叶公司协商无果,香山公司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双方主动申请法院调解,在调解中红叶公司承认工程所用水泥不合要求,因而影响了工程质量,但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协议。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97-100题:
97. 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市A区法院和乙市B区法院有管辖权
B. 乙市B区法院和丙市C区法院有管辖权
C. 甲市A区法院和丙市C区法院有管辖权
D. 本案只有丙市C区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乙市B区法院作为被告红叶公司住所地法院、丙市C区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98.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
B.香山公司及其丙市分公司是共同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
C.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香山公司的丙市分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 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香山公司的丙市分公司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丙市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为合同当事人,所以也不为案件的当事人。因此,香山公司为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99. 红叶公司在调解中承认承建的附属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关于法院如何认定该事实,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因被告红叶公司已在调解中承认了存在质量问题,形成自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该事实
B. 法院不能直接认定该事实,但可以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C. 法院不能直接认定该事实,也不得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D. 法院可以在庭审中再次询问被告红叶公司,若红叶公司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法院可以认定该事实成立
答案: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因此A项和B项的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该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因此D项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100.若在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关于该案如何终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香山公司可以申请撤诉,经法院同意后终结诉讼程序
B. 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根据和解协议作出判决
C. 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
D. 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答案:A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撤诉之所以要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是因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事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撤诉,案件审理终结;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因此A项的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B项和C项的说法错误,D项的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2007年)
(三)
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回答97-100题。
97.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
A.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B.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C.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D.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答案: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民诉意见》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本题中,因为小龙是1988年7月21日出生,到2005年6月25日,其尚未满18周岁,所以小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AB说法是错误的。《民诉意见》第42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所以本题中,张某属于因职务行为发生诉讼,寰宇公司是被告。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D.
98.法院就追加行人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正确的做法是:
A.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
B.只要被告提出申请,法院就应当追加
C.要有被告的申请,法院才可以追加
D.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追加
答案:AD
解析:《民诉意见》第6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所以本题中,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或者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本题正确答案是AD.
99.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李某将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变更为承担侵权责任应在:
A.在第一审程序判决作出前
B.在第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届满前
C.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内
D.在第一审的法庭辩论终结前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B.
100.2006年7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8万元,陈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2006年7月25日,李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被告以陈某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陈某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一审被告、陈某的上诉都是合法的
B.一审被告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被上诉人
C.李某的上诉是不合法的
D.陈某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上诉人
答案:CD
解析:《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本题中,因为一审并没有判决陈某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陈某无权提起上诉,A错误,D是正确的。不过,陈某虽然不可以作为上诉人,其还是可以作为被上诉人的,B的说法错误。另外,李某作为小龙的法定代理人,其是以被代理小龙的身分提起上诉的,而不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提起上诉,所以C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CD.
(2006年)
刘某从海塘公司购买红木家具1套,价款为3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交付后,刘某发现该家具并非红木制成,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退货。请回答97-100题。
97.双方在仲裁过程中对仲裁程序所作的下列何种约定是有效的?
A.双方不得委托代理人
B.即使达不成调解协议,也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
C.裁决书不写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D.双方对裁决不得申请撤销
答案:C
解析:对于《仲裁法》规定的任意性事项,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仲裁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是仲裁法规定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约定排除,所以A项中的约定无效。《仲裁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因此双方不能约定即使达不成调解协议,也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所以B项中的约定是无效的。根据《仲裁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所以C项的约定是有效的。根据《仲裁法》第五章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所以D项的约定是无效的。
98.向海塘公司提供木材的红木公司可以以何种身份参加该案件的仲裁程序?
A.证人
B.第三人
C.鉴定人
D.被申请人
答案:A
解析:仲裁庭是基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而获得对案件的管辖权的,因此仲裁程序中不存在第三人,所以B项是错误的。红木公司与海塘公司和刘某的合同纠纷没有直接的法律联系,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因此D项是错误的。《仲裁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所以红木公司也不能作为鉴定人参加仲裁,C项也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99.如果裁决退货,海塘公司不服,可以以何种方式获得救济?
A.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B.向本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C.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D.向执行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答案:A D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所以A项是正确的,B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C项是错误的,D项是正确的。
100.如果仲裁过程中海塘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双方在交付家具时签订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将纠纷处理方式变更为诉讼,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A.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是否继续仲裁审理作出裁决
B.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决驳回仲裁申请,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
C.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以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D.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以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答案:AB
解析:《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本案中海塘公司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由于已经开始仲裁,所以仲裁庭应当继续审理。并且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以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所以本题应当选D.
注: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为AB.
(2005年)
(四)
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辰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海云公司办公大楼的装饰工程。事后双方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在装饰工程竣工后,质检单位鉴定复合地板及磁砖系不合格产品。海云公司要求金辰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金辰公司不同意,引发纠纷。请回答以下93-96题。
93.假设某法院受理了海云公司的起诉,金辰公司应诉答辩,海云公司在首次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对此,该法院应如何处理?
A.裁定驳回海运公司的起诉
B.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C.裁定将案件移送仲裁机构处理
D.继续审理本案
答案: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题干的假设正属于这种情形,因此,正确选项是D.A、B、C选项为错误选项。
94.假设某法院受理本案后,金辰公司在答辩中提出双方有仲裁协议,法院应如何处理?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不予受理
C.审查仲裁协议,作出是否受理本案的决定书
D.不审查仲裁协议,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A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题题干的假设正属于这种情形,因此,正确选项是A.B、C、D选项为错误选项。
95.假设某法院受理海云公司的起诉,诉讼过程中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可如何结案?
A.海云公司申请撤诉,由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B.法院作出准许撤诉的决定书
C.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D.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答案:A、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法院准许不准许撤诉应采取裁定的方式,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96.假设仲裁机构受理了海云公司的仲裁申请,仲裁过程中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可以何种方式结案?
A.撤回仲裁申请
B.仲裁庭作出准许撤回仲裁申请的裁决书
C.仲裁庭制作调解书
D.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答案:A、C、D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4条规定的仲裁自愿原则,当事人既可以自愿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也可以自愿地撤回仲裁申请。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可以以申请方撤回仲裁申请的方式结案,无须作出准许撤回仲裁申请的裁决书。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1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选项C、D正确。
(五)
李大民(男)与张小丽(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张小丽由于做生意亏损、夫妻感情恶化等原因,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00年2月,李大民向某市河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张小丽离婚。张小丽的母亲马雨霞作为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请回答以下97-100题。
97.关于案件的审理是否公开,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依法只能公开审理
B.依法只能不公开审理
C.如果马雨霞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审理
D.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答案: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选项A、B用“只能”作出的两个绝对化的判断是错误的;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条件是当事人申请,由法院来决定是否公开审理,而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因此,选项D错误。马雨霞是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其申请不公开审理。如果马雨霞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因此,选项C是正确选项。
98.假设在诉讼中,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下列何种行为是合法的?
A.法院对案件主动进行调解
B.马雨霞代张小丽作出了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C.应马雨霞的要求,法院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
D.本案调解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和判决书
答案:A、B、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易言之,法院对案件可以主动进行调解。因此,选项A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因此,选项B、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D选项的假设是达成离婚协议,而不是调解和好,因此,不能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方式结案。D选项错误。
99.假设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许李大民与张小丽离婚,李大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直接依法改判离婚
B.只能将案件发回重审
C.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D.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依法改判
答案: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A、B、D错误。
100.假设二审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张小丽的精神病治愈,她认为判决存在错误,准备申请再审,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她的何种请求法院不得再审?
A.请求撤销离婚判决
B.请求改变一、二审判决中已经作出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C.请求分割一、二审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D.提出不同意马雨霞的代理行为,请求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
答案:A、C、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选项A是应选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选项B表述的当事人请求可以申请再审;选项B不是应选选项,选项C是应选选项;根据前述《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张小丽的再审理由不成立。选项D是应选选项。
(2004年)
(四)
某纺织公司诉某服装公司欠款20万元,法院判决纺织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但某商场欠服装公司货款10万元,早已到期,一直未还。请回答以下94-97题。
94.此种情况下,谁可以提出执行商场的到期债务?
A.纺织公司
B.服装公司
C.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
D.法院征得商场同意予以执行
答案:AB
解析:《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95.法院如果执行商场对服装公司的到期债务,应当通知商场向谁履行?
A.纺织公司
B.服装公司
C.纺织公司或服装公司
D.向法院交付,然后再由法院转交
答案:A
解析:《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96.商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停止执行
B.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强制执行
C.对异议不进行审查,但也不得强制执行
D.商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答案:CD
解析:《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64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97.商场如提出下列意见,何者不构成异议?
A.商场与纺织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B.商场没有偿还能力
C.商场与服装公司之间互有债务拖欠,债务抵消后,商场不欠服装公司款项
D.服装公司的服装不合格,商场对所欠服装公司10万元的货款不同意支付
答案:AB
解析:《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64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五)
某省电视剧制作中心摄制的作品《星空》正式播出前,邻省的某音像公司制作了盗版光盘。制作中心发现后即向音像公司所在地的某区法院起诉,并在法院立案后,请求法院裁定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音像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及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认为自己根本不是盗版,故继续生产光盘。请回答以下98-100题。
98.对于本案,何种确定管辖的方式是正确的?
A.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B.以该光盘销售地确定管辖法院
C.以光盘生产地确定管辖法院
D.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
答案:A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99.法院裁定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是什么措施?
A.诉前财产保全
B.诉讼财产保全
C.证据保全
D.先予执行
答案: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②追索劳动报酬的;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③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③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④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100.被告在法院作出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仍继续生产,法院可如何处理
A.尽快判决被告败诉并开始执行
B.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C.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拘留
D.对音像公司处以罚款
答案:BCD
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B对,依《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第(六)项及该条第2款,C对D对。
(2003年)
(四)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请回答以下93-97题。
93.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
A.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
B.甲向A市的法院起诉
C.乙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对丙的到期债权
D.甲以乙的名义起诉
答案:ABD
解析: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②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③债权人代位权在内容上是为了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护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出代位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4.假设法院受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乙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乙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
D.乙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
答案:ACD
解析:依《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根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可以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前者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后者仅与他人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95.在代位权诉讼中,关于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的关系,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B.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C.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D.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答案:ABCD
解析:A、B项正确,依《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C 正确,依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D正确,依《合同法解释(一)》第 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96.如果甲在向丙提起诉讼前,已经向乙提起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在甲对乙提起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法院对甲与丙之间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A.延期审理
B.中止该诉讼
C.终结该诉讼
D.继续诉讼,作出判决
答案:B
解析:依《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97.法院如果判决丙支付货款,那么以下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A.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甲,甲扣除50万元及利息后,将余下的钱支付给乙
B.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乙,乙将50万元并加上利息支付给甲
C.判决丙直接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并将剩下的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
D.判决丙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
答案:D
解析: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五)
患者甲与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甲认为由于该医院误诊,导致其疾病没有及时得到治疗,造成了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提出病历和X光片保存在医院,只要医院出示病历和X光片就可以证明医院对此负有责任。请回答以下98-100题。
98.原告对以下何种争议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A.甲在该医院就诊的事实
B.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
C.损害数额
D.医生诊断时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
答案:A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关于损害事实的证明就没有倒置,仍然由权利人即受害人加以证明。
99.如果X光片在本案作为证据,则该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何种证据?
A.物证
B.书证
C.视听资料
D.鉴定结论
答案:C
解析: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00.假设医院提出甲的病历等有关资料因医院工作人员保管不善而丢失,无法提供,以下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原告不能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医院有责任时,原告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B.法院不考虑病历等有关资料的证据意义,根据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C.由于病历等有关资料保存在医院,在医院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资料时,法院就可以推定原告的相关主张成立
D.法院只有在查清案件的事实基础上才能作出判决,如果由于该资料丢失,导致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C
解析: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依《民事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2002年)
(四)王某面临多起民事纠纷,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但王某对诉讼和仲裁的作用以及两者相互之间的区别联系等不够了解,遂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请回答下列94-96题。
94.下列有关仲裁与民事诉讼两者的关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各类民事纠纷既可以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也可以用诉讼的方式解决
B.请求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应当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为条件,而进行民事诉讼则不一定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有进行民事诉讼的协议
C.仲裁案件,通常情况下不公开审理,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应公开审理
D.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审理案件的法院审判员则原则上不可以由当事人选定,除非经人民法院院长同意
答案:BC
解析:《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可见A项错误。《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而提起诉讼则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依赖于约定。故B项正确。《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而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则是公开审理原则,故C项亦正确。依照《仲裁法》第31、32条规定,仲裁员可由当事人选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为选定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而法院审判员则无论如何不能由当事人选定,故D项错误。
95.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A.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到法院另行起诉
B.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有可撤销情形的,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C.人民法院在仲裁裁决具有不应当执行的情形下,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D.人民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过程中,发现仲裁裁决有错误,可依职权予以改变
答案:BC
解析:《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A项错误。仲裁裁决与法院裁判是相互独立的两种纠纷解决方式,故法院无权改变仲裁裁决,否则无异于法院代行仲裁机构的职责。故D项错误。
96.法院对仲裁活动支持表现在下列哪些方面?
A.当事人在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且符合条件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B.在仲裁过程中,出现妨害仲裁秩序的情形,仲裁委员会可以向法院请求排除妨碍
C.具有给付内容的仲裁裁决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D.法院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业务进行业务指导
答案:AC
解析:依据《仲裁法》第28条第2款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的规定,A是正确的。依据《仲裁法》第62条关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的规定,选项C是正确的。
(五)
鲁天(男)与谢威(女)于1989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为琐事争吵。谢威多次与鲁天协商离婚,均因财产处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成。1999年3月谢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鲁天的婚姻关系。据此,请回答下列97-100题。
97.如果鲁天在1999年3月谢威向法院起诉前两年已离家出走,法院应如何处理?
A.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应当告知谢威先按特别程序申请宣告鲁天为失踪人
B.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且应在审理过程中同时宣布鲁天为失踪人
C.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因为被告在起诉时下落不明
D.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应用公告方式向鲁天送达诉论文书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98.如果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谢威怀孕己3个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作出驳回起诉裁定
B.应当判决不准许离婚
C.中止诉讼,待谢威分娩后1年再继续审理
D.可以继续审理
答案:D
解析:《婚姻法》第34条特别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99.如果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确以破裂因而判决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做出处理,判决生效后谢威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她可以就哪些方面问题申请再审?
A.就判决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B.对判决准许离婚可以申请再审
C.就判决书中的笔误可以申请再审
D.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答案:A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正确。由此可以推出D也是正确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关于“用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笔误”的规定,选项C是错误的。
100.如果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谢威听说鲁天在1994年曾因设计了一个办公软件而被公司奖励了15万元,鲁天用这15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原判决中没有涉及该房子的处理。谢威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接受申请并进行再审
B.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房子的分割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驳回申请
C.应当不予受理
D.应当告知谢威另行起诉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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