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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5 07:34: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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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龙  中国农业大学                  

绿色保护主义也被称为“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某些国家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规以保护环境或人身健康为名,对外国商品和服务制定过分高于国际公认或绝大多数国家所能接受的环境标准,或比本国商品的环保水平高的双重标准,从而达到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和服务的进口,保护本国市场与产品目的的一种贸易障碍。本文将从经济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支持环境保护、反对贸易壁垒
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都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重大主题。1994年世贸组织(WTO)的成立标志着贸易自由化在全世界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1992年在巴西召开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则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环境,改善人类生存状况,避免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贸易自由化的目的在于满足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规范化的自由贸易有利于环保事业的发展。自由贸易带来的经济增长也为环境治理提供充足的资金,使一国的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化,避免资源的过度消耗和浪费,技术贸易也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治理有了技术支持。另一方面,环境保护则是对人类需求的一种“限制”。“完全自由化”的贸易会大大刺激发展中国家对各种资源的需求,发达国家的高污染产业有可能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自由贸易在短时期内带来了经济繁荣,但在长期上却使人民的生活严重恶化了。而如果将自由贸易置于环境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则经济发展才有可能获得长足、健康的动力。
总之,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既有冲突又有互补。在此问题上,我们既要反对一味追求贸易自由化,忽视环境保护的做法,也要警惕以环境保护为借口,企图遏制自由贸易的行为,而后者在当前世界贸易领域的突出表现,就是绿色保护主义的产生。
绿色保护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有:绿色关税;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环境标志制度;环境卫生检验制度等。其根本特征在于它是一种“过分高”的标准,一种以环保为名,而以限制自由贸易为实的标准,而一般的环境技术标准和要求并不能成为所谓“壁垒”。不言自喻,包装,质量,环保等标准是国际贸易进行的必然前提,是自始存在的,如前两年为严禁“二恶英”的流入,我国封存了四个欧洲国家的进口奶粉,最近因为“疯牛病”的爆发,我国停止对法国葡萄酒的进口等,就均非属于“绿色壁垒”,而且当事国均未提出此种抗议。所以,成为“壁垒”的关键在于一个“度”的判断,一旦某种环境标准超越了一定的“度”而变得高不可攀,那么它就不再是一种合理存在的贸易标准要求,而是一种障碍,并进而可推断实行国的根本目的在于限制自由贸易,保护本国市场,推行贸易保护主义。WTO总的原则就是一方面承认各成员国为保护各自环境有权制定环保措施,另一方面不能变相为贸易保护手段。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当前发达国家凭借自己的经济技术优势对于绿色标准的“度”的要求正变得越来越高,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出口产品普遍技术水平偏低,耗能多,达到这一标准的难度日益增大,而这正是绿色保护主义浮出水面,成为贸易自由化的焦点的原因所在。
二、 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看待绿色保护主义
可持续发展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一项新战略。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将其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一为需要,“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二为限制,即“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上施加的限制”。它完全不同于传统的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为特点的经济增长模式。
WTO非常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在其宗旨中就明确增加了“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两个全新的内容,并成立了环境与贸易委员会,其目标是:为促进可持续发展而明确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为多边贸易体系的规定是否应该修改提供适当的建议。《关贸总协定1994》第20条赋予WTO各成员国以“环保例外权”,即各成员有权以“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为理由,而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强调经济增长要与环境和资源相适应,绿色标准的日趋严格(以至被有些人不加区分的看作是“壁垒”)正是适应了这一世界范围内的必然潮流,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和进步的趋势,有其合理的精神内涵。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我国政府积极参加了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了《里约宣言》与《21世纪议程》,并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1994年,国务院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1997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持续发展国家战略》,将可持续发展落实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经济技术水平落后,地区发展很不平衡,许多地区和企业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而不顾环境与资源的承受能力仍然走粗放型发展的老路子,有关资料显示,当前我国每年因环境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长此以往,这必将动摇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危害我们自身的利益,抬头撞“壁”也就不可避免。因此,对于即将入世的中国而言,主动促进自身的转型,遵循可持续发展战略,适应世界潮流,才能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赢家。
但也要注意到,自从关贸总协定与乌拉圭回合要求进一步削减关税壁垒与传统的非关税壁垒以来,许多西方国家因绿色壁垒具有隐蔽性,形式上合法性的优点,而纷纷采用这一手段,而且现行有关国际环境条约对这一“壁垒”形式大多界定不明。所以,发达国家往往利用国际法上的漏洞并通过国内立法制造绿色壁垒打击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对于这种故意扭曲、限制国际贸易的真正“壁垒”,我们是要与其做坚决斗争的。
三、  我国当前的对策
作为世界第七贸易大国,绿色壁垒对我国的影响是巨大的,据有关统计,从1997年到1999年我国出口贸易已因此损失200亿美元。我国必须要研究制定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 产品成本内在化是冲破绿色壁垒的根本出路
在经济学意义上,未被市场交易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及收益被称作外在性,外在性可被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类,其划分取决于个人是否无偿地享有了额外收益,或是否承受了不是由他导致的额外成本。消极外在性的产品的典型例子就是污染,这是市场失灵的产物,并为公共部门提供了一种可能的职能。在我国粗放型的经济模式下,企业的生产极少考虑到环境成本的存在,致使水流、空气,土壤等污染严重,自然资源浪费惊人。由于企业的产品只包含了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所以形成了所谓的“低价优势”去到国际市场上竞争,但是,这种低价优势是以广大居民乃至整个社会遭到巨大的物质与精神损失为代价的。个别企业的生产“高效率”掩盖了全社会生产的无效率。长此以往,必将造成社会生产后劲不足,甚至产生“父债子还”式的成本转移,个别企业创造的利润也远远无法弥补国家承担的治理环境的巨大费用。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已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在其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中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在经济上承担了污染的成本。但这种征收超标排污费的方法在经济学上却是缺乏效率的。因为在实践中,政府不可能考虑到每个工厂的实际边际成本是多少,而只能划定统一的标准,这种表面上的平等掩盖了无效率,而且,尽管厂商明显得有经济上的动机去避免政府所征收的超标排污费,但是,一旦他们已满足了标准,他们就不会有真正的动机去寻找更进一步减少污染或者降低到污染标准以下的创新方法,与此相较,征收污染税是个好办法,它对污染治理的灰色区域处理得更好,税收体制提供了较为一致和分等级的奖励,污染减少得越多,所付的税就越低,因此,它们为工厂提供了减少污染的边际激励,这种办法可以使污染的外在性更好地内在化。在法国、德国和荷兰,污染人必须根据其污染量和污染结构缴纳费税,用于资助净化设施和处理设施。
《环境保护法》也规定了环境民事责任制度,包括排除危害与赔偿损失。这也是使污染成本内在化的经济措施。但是,这里也存在着疑问,由于污染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其危害的对象,范围,程度也许要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后才能显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赔偿的具体标准往往是很难准确认定的。此外,环境危害还有可能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而我国立法上未规定对环境危害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但这种损害确实是存在的,国外已普遍对此予以赔偿,我国理论界也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要求。
由以上可以看出,污染成本的内在化是对企业生产的必然要求,虽然这一进程在短期内会使企业陷入困境,但从长远看来能使其在国际市场上赢得竞争力,赢得成功,是一条必由之路。但同时必须注意到,由于我国不能采取同发达国家一样的要求,标准和进度,因而应从我国实际出发,研究一些切实可行的环境成本内在化理论和方法,首先选择试点地区、试点行业进行示范,对在实施中的不足进行补充和修改,然后再分阶段地逐步推广,成熟之后就制定为法律。
(二) 推广实施国际标准制度是冲破绿色壁垒的现实选择
ISO 14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为推动可持续发展,统一协调各国环境管理标准,减少世界贸易中的非关税贸易壁垒而制定的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编号为ISO14001-ISO14100,通称ISO14000系列标准。由于实施该系列标准具有保护环境和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双重作用,因此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主要包括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审核,环境标志,环境行为评价,生命周期评估,产品中环境因素规则,术语和意义等,其核心标准是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实施ISO14000的领域涉及机械,轻工、石化、冶金、建材、煤炭、电子、建筑施工,服务等行业和经济类型,以及风景名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文所提及的环境标志制度也已被国际标准化组织纳入自身的标准体系之中。
ISO14000已日益成为一种国际潮流,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工业化国家正在其国内广泛实施该标准,并逐渐将对进口商品的生产厂家提出ISO14000要求,由于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发达国家对环境的标准和认识及承受能力超过发展中国家,这就对那些信息不通,行动缓慢的国家和组织造成实际上的贸易障碍。
然而,ISO14000是一把双刃剑,客观上,ISO14000系列标准统一了环境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使那些以此制造贸易壁垒的国家有所收敛。标准要求各国公开其有关体系、产品标准和认证方法,为其贸易伙伴提供便利条件,这有助于消除贸易壁垒。因此,发展中国家要摆脱其受控制的地位就必须迅速着手开展ISO14000实施工作,从这一意义上说,ISO14000的认证是通向未来国际贸易市场的通行证、金钥匙。
我国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已走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前列,1996年9月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了首批5项ISO14000标准,我国当年即将其转化为国家标准,并相继在63个企业和13个城市开展了试点工作。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规范化,科学化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许可制度。1997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并统一管理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指导委员会下设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人员注册工作。这些机构已成为国际认可论坛(IAF),国际审核员培训与注册协会(IATCA)的正式成员,在实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国际互认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截止2000年上半年,我国已有16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获得国家认可,21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获备案资格,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达到1477人,294个企业和组织通过了ISO14000标准认证,认证数量居世界第16位,亚洲第4位。
普及实施ISO14000制度可以从根本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如果得到正确理解和有效实施,将使我国企业原有的环境管理模式发生一个革命性的转变,带来许多实际的好处。但要看到,我国目前通过该认证的企业较少,无法满足出口贸易的需要。因此,我国应积极适应国际潮流,加强国内立法工作,将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内标准,促使更多的企业加入这一进程,全面改善我国的外贸环境。
(三) 加强国际立法合作,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冲破“绿色壁垒”的重要手段
环境保护已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国际社会环境与贸易领域的讨论和谈判对未来国际贸易体制的环境取向将产生重大影响。我国入世后就要忠实履行相关国际条约的各项义务,所以我们不能只做被动的旁观者,而要成为主动的参与者。我国要及时了解世界环保的新动向及可能对国际贸易带来的潜在的影响,争取公平合理的谈判地位,同时同广大发展中国家密切合作与发达国家一起共同制定真正顾及发展中国家现状与合理要求的多边环境贸易规则,变被动为主动,从而维护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
WTO有着较为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被WTO总干事鲁杰罗誉为WTO的“最突出贡献”,WTO成员承诺,不采取单边行动以对抗违反贸易规则的行为,而将争端交由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目前涉及绿色壁垒的纠纷大部分是采用WTO争端解决机制。1998年10月,WTO对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诉美国“海虾——海龟案”的解决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因此,如果有国家违反WTO规则中的非歧视待遇的规定和有关环保的国际公约中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照顾的规定,我国政府可根据相关国际公约或协定提出申诉。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7条规定“任何国家或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类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必要的反击,报复措施。”这条规定是我国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国内法依据,总之,即将入世的我国,应充分了解并掌握该领域的“游戏规则”,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水平,学会利用有关国际协定与公约和国内法来冲破绿色壁垒的障碍。
四、  结语
绿色保护主义是世界贸易领域产生的新问题,对我国构成了严重挑战。正当的贸易标准是世界各国环保意识提高的必然结果,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反映。我们要在激烈的世界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归根结底要靠苦练“内功”,提高自己的环保水平。因此我们应该辨证的看待绿色壁垒,并不是所有的绿色壁垒都是洪水猛兽,不分青红皂白地盲目加以抵制和反对不是明智的做法。应强调指出的是,我国目前解决此问题最严重的桎梏在于国民的环保意识还不高,对于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缺乏必要的了解与主动性,虽然在一些大城市这一现象已有很大改观,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仍令人堪忧,而它们对于入世后所面临的各种冲击的抵御能力是最弱的。全面提高国民的环保意识将是一个长期而艰苦的过程,但只要加强宣传与教育,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措施并将其落到实处,我们必将会迎接到光明的前景。
                                                                                                                                 注释:
             金瑞林、汪劲:《中国环境与自然资源立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页。
(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上),姚开健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93页。
(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上),姚开健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98页。
高家伟:《欧洲环境法》,北京,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
周珂:《生态环境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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