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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5 07:32: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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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宗才、朱渊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设立的罪名。增设私分国有资产罪目的在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惩治单位侵吞国有资产的腐败犯罪行为,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和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在查处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实践中,存在着主体的认定问题、私分与贪污、受贿的区别问题、如何认定私分这一行为要件的问题、以及对犯罪对象即国有资产的界定等问题,其中对国有资产的界定问题是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对犯罪对象不能正确界定,就不可能正确查处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本文仅就国有资产的界定问题进行探讨,为解决这一瓶颈问题提出一己之见。笔者认为,界定国有资产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在刑事司法中应当由专门的部门进行界定;作为刑事司法人员[①],应当了解界定国有资产的基础知识,并能够初步界定涉案财产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能够看懂对国有资产的确认报告。
一、界定国有资产的基础知识
(一)国有资产的概述
1、资产的概念
“资产是指可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经营过程中,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财产。资产的特性是服务潜力或未来经济利益,即为使用资产的实体提供服务或利益的生产能力。”[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减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是会计学上的概念。
资产与资本是不同的概念,对此应给予重视。资本是经济学中概念。“资本,实际上就是投资,主要是投资者对企业的净资产所享有的财产权,即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经济利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资本从数量上来讲,应当等于单位的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③]“所有者权益是公司、企业投资人对公司、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公司、企业投资人对公司、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④]资本等同于所有者权益。资产与所有者权益的关系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从会计学的角度说,资本是资产的一部分。
资产与财产也是不同的概念,资产实际上一种经营性财产。资产与国有资产也不是等同的概念。
2、国有资产的概念
“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⑤]笔者认为国有资产包括:(1)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及收益等经营性资产;(2)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3)国家依法拥有的土地、森林、河流、矿藏等资源性资产。笔者认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就是经济学中的资本,被人们称为狭义上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实质上就是国有财产。
国有资产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其内涵与外延都与会计学中“资产”有很大区别。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使用的是“国家财产”概念,如日本、台湾等制定有《国家财产法》,我国使用的是“国有资产”概念。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的概念。产权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术语,西方经济学认为产权就是一切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将“产权”这一概念移植到法学中则主要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是产权的核心和主要形式。我国的国有资产产权包括国有资产的财产所有权以及与国有资产的财产所有权相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国有资产主要指财产所有权,在概念上从属于国有资产产权。
(二)界定国有资产的基本原则
界定国有资产就是划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张的产权理论,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产权界定主要是对所有权界定,其他产权界定参照所有权界定的方法。我国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基本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
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以及我国国有资产的具体成因,可以从三方面判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1)若原始投资主体是国家,则资产应划归国有资产;(2)国家原始投资增值,应划归国有资产;(3)由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包括税前还贷、减免税收等所形成的资产,虽不是国家直接投资,但应视作国家投资,也应划归国家所有。[⑥]
(三)界定国有资产的常识
本文根据《刑法》中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的要求,仅讨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国有资产界定问题,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形式中的国有资产界定问题不涉及。[⑦]
一般说来,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所有权界定比较容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的界定相对比较复杂。[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国有资产主要指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在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中,营业收入产生后,需减去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才形成营业利润。其中,营业成本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等生产经营成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都是企业利润。企业的盈利在扣除一切税额之后剩余的部分就是税后利润。对税后利润的分配按下列顺序进行:1、弥补亏损,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提取法定公益金,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5、国家利润。在国有企业中,“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是指企业根据新的企业财务制度,其税后利润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其中应上缴国家的利润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从企业税后分回的利润。”[⑨]
也就是说,对国有公司、企业的任何一项营业收入不能简单地认为其就是国有资产。一般情况下,一项营业收入在未分配以前,尚包含直接工资、材料等生产经营成本以及流转税等各种税额。对成本中提取的工资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消费性质资金结余应“视同负债”,不能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国有资产处理。
二、刑事司法中对国有资产界定主体的思考
(一)国有资产界定主体的现状
在国家经济管理领域,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主要是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结论,因为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主要工作就是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的界定。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常性的产权界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设有国有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具体负责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事宜。在清产核资中所有权界定,由企业、单位上级主管的清产核资机构组织实施,但界定结果仍然要经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产权界定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1、全民单位的各项资产及对外投资,由全民单位首先进行清理和界定,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进行清理和界定;2、全民单位经清理、界定已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3、经认定的国有资产,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占有国有资产的其他单位的产权界定,则可以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明确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界定的法定职责,并设定了进行界定的法定程序。然而在所有的法规中却没有赋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刑事案件中涉案财产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进行界定的职责。
在刑事司法领域,查处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对涉案财产是否属于国有资产,需要通过界定来解决这个专业性的问题时,刑事司法机关却难以委托到具有这种专门知识的机构。以上海市检察机关从2000年到2003年5月查处的14件19人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看,只有1件2人的案件有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供的国有资产确认报告[⑩],其他案件都没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涉案国有资产的界定性材料,这些案件在侦查终结后改变定性的就有3件4人。在已经有处理结论的8件10人案件中,其中只有1件1人是按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并实刑判决的,其余案件中,相对不诉有2件,免予刑罚1件,只判处罚金刑1件,撤案2件,改变定性而判刑的1件。产生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对象即国有资产的认定有严重的分歧。由于对涉案财产是否属于国有资产,没有专门机构的权威界定结论,对涉案财产认定为国有资产仅仅是办案人员的认识,而且检察机关内部、法院内部、检法之间、控辩双方之间对犯罪对象是否属于国有资产都存在有不同的观点,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必然是轻刑罚化或不诉或撤案。
司法实践表明,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即国有资产的正确界定是查处这类案件急需解决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看,在刑事司法领域里,没有专门的界定机构为查处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需要承担这类界定职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的是对国有资产界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却没有为刑事司法需要进行界定的法定义务。可以这样说,目前在刑事司法领域,对国有资产的界定存在专门性的界定机构缺位的情况。解决了专门性的界定机构缺位的问题,就解决了查处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中最重要的问题。
(二)国资管理部门承担为刑事司法中涉案国有资产进行界定的思考
笔者认为解决刑事司法领域对国有资产的界定机构的问题,最简单、最直接、最实际、最可行的办法就是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对涉案国有资产的界定工作。
1、刑事司法人员界定国有资产的有限性
一般而言,刑事司法人员善长的是对法律的适用,而不是专业性的界定工作。界定国有资产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承担此项工作必须具备国家经济管理的专门知识。当然,刑事司法人员可以通过学习达到这样的专业性要求,但这并不是每个刑事司法人员都可以做到的,也不是最佳的途径,这样付出的代价太大了,没有充分发挥刑事司法人员的专长。用自己的弱项去解决问题不是好方法。让刑事司法人员做界定国有资产的工作,这不是刑事司法人员的强项,这是不值得推崇的。同时,刑事司法人员追究行为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法律责任,又由刑事司法人员对犯罪对象进行认定,这样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不是很公平。
2、国资管理部门承担界定涉案国有资产的优势与可行性
国有资产管理是经济生活中的一个新的领域,它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要求把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与所有权管理职能分开,加强国家所有权的专业性管理而产生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所有权的专业性管理机构,产权界定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从1992年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等产权界定方面的规定实行以来,经过10余年的努力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专业性的国有资产界定队伍。
国有资产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和条件。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保证和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仅是每个国有企业的天职,也是党政机关义不容辞的任务。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不法侵犯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检察机关查办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检察机关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着共同的目的,共同的使命。检察机关在国有资产界定方面相对是弱项,在法律适用方面在强项,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界定国有资产方面具有专业化的队伍,具有专业性极强的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经验,明显是其强项。在查处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案件中,对涉案的财产难以界定其所有权归属时,如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此财产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进行界定,必能形成打击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合理,必将有利于查处私分国有资产犯罪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刑事司法领域,由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涉案的专业性问题出具结论性报告,已经有不少的行政管理部门在这样做,而且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如海关为涉嫌走私犯罪案件出具的偷逃应缴关税数额的确认结论、质量监察部门出具的涉案物品系伪劣产品的检测报告、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报告等,为刑事案件的正确定性、量刑都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打击犯罪,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积极的意义。在查处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案件中,如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能为刑事司法部门的办案需要出具涉案财产是否属于国有资产的确认报告,必将对保护国有资产、打击私分国有资产犯罪起重要作用。
3、可以区域性确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刑事司法中的国有资产界定职能
鉴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没有承担为刑事司法界定国有资产的法定义务,而司法实践中又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涉案的财产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进行界定,而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此任务完全是可行的。笔者认为,在适当的时候,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司法实践中涉案财产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进行界定的职责,在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中对此加以明确。现阶段,为了解决办案的需要,检察机关可以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协商,争取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支持;也可以通过本级党委,召集本地区司法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机关,本着保护国有资产的目的,形成一个地方性规定,明确刑事司法部门在办理私分国有资产案件中,可以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涉案财产进行界定,确认涉案财产是否属于国有资产。
(三)具体的界定操作流程
1、委托
在查处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具体案件中,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涉案财产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进行界定。
如果涉案单位属于外辖区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笔者认为,可以请该辖区的司法部门协助,委托该辖区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涉案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界定,即确认涉案财产是否属于国有资产。
2、受理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界定委托后,应了解案情、界定要求和目的,案卷材料和检材是否齐全,能否进行界定。如符合界定条件即应受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界定工作的负责人指定专人或小组承办。对不符合界定条件的应要求委托机关补充材料。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人员,不能参与案件的界定工作。
3、界定
界定人员凭借界定国有资产的专业性知识,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有关法规,对涉案财产的属性进行界定,判明是否属于国有资产。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重新界定或补充界定。
界定人员进行界定后,应出具确认报告,阐明界定结论,在确认报告上签字,接受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确认报告上盖章。
4、确认报告的审查
刑事司法部门在使用确认报告前,应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对界定资料、方法、结论、依据、以及界定人的资格等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界定结论的合法性,确保确认报告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注释:
            [①] 本文所指的刑事司法人员主要是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司法人员。
[②] 参见赵晓光著的《国有资产流失中违法犯罪的政策法律界限与认定处理》,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③] 参见李丹戈  张桂龙主编的《新会计法适用手册》,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
[④] 参见李丹戈  张桂龙主编的《新会计法适用手册》,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页
[⑤] 参见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条中对“国有资产”的规定。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附则(六)明确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罪案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可见,不论行政管理领域,还是刑事司法领域,对“国有资产”的规定都是一致的,不存在刑事司法中可以对“国有资产”有其他的解释。
[⑥] 参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政策法规司编的《法与国有资产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5页
[⑦] 笔者认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单位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不适用刑法第396条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对其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处罚。
[⑧]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2、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3、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民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6、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⑨] 参见1995年2月9日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⑩] 该案尚未进入法院审判阶段。该地区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检察机关查处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给予了鼎力支持。
包括反贪局内部、批捕部门内部、公诉部门内部以及这些部门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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