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新《公司法》第148条没有对勤勉的含义做出解释,但就一般的理解而言,勤勉意味着勤勤恳恳、尽职尽责地工作。《指引》第20条规定:“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勤勉尽责”,可以印证上述理解。而“勤勉尽责”实际上就是英美法上的duty of care的含义,只不过我国学者有的将其翻译成“注意义务”,有的则翻译成“尽职的义务”、“谨慎义务”、“善管义务”等。②
将勤勉义务与英美法上的duty of care对应起来之后,我们便不难理解勤勉义务的具体含义了。大致来说,勤勉义务意味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小心谨慎,尽职尽责地开展各项工作,而不是漫不经心地从事工作。至于怎样才算符合勤勉的标准,下文将予以阐述。
二、美国法上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在美国法上,对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标准是美国《示范公司法》第8.30条的规定:“董事履行义务应当:1、怀有善意(in good faith);2、以处于同等地位普通谨慎之人(ordinarily prudent person)在类似情况下所应有的谨慎履行其职责;3、采用良好的方式,这是他有理由相信是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的方式。” ③纽约州公司法第715(h)和717(a)条有类似规定。④另一个标准则是“勤勉、注意与技能的程度”,即“普通谨慎之人(ordinarily prudent person)在类似情况下处理其个人商业事务应具有的勤勉、注意与技能”,该标准是从Selherimer v. Manganese Corp. of America一案中总结出来的。⑤
在讨论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时,我们不得不提及特拉华州一个十分著名的案例,也是争议很大的案例,即Smith v. Van Gorkom一案。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在审理该案时确立了“严重疏忽”(gross negligence)标准。⑩该案的被告Van Gorkom是Trans Union Corporation的首席执行官,拥有公司发行在外的2000万股份中的7万5千股,且已近退休年龄。在讨论将公司出售的过程中,被告表示愿意接受每股55美元的价格,而当时该公司的股价在每股24至39美元之间波动。每股55美元的价格只是被告基于自己的知识作出的直觉上的判断,被告在没有进行对股价作进一步调查,也没有寻求其他可能的买家的情况下,会见了公司收购专家Pritzker,并表示每股55美元的收购价将是可行的。Pritzker同意了被告的报价,并要求被告所在公司于三天内作出决定。董事会的部分成员反对该价格,认为该价格太低,而且没有进行足够的评估。由于Pritzker仅给出了三天期限,董事会将该议题作为紧急事件加以讨论,在没有充分的询问及进一步的讨论的情况下,董事会最终批准以每股55美元的价格进行交易。后来,被告在没有考虑其他可能的情况下促使股东会批准了该交易。在这过程中,有人提出愿以每股60美元的价格购买,但公司没有对此进行调查。基于以上事实,特拉华州最高法院以3比2的票数作出了判决。判决认为,董事会成员没有充分了解公司股价及被提议的交易,因而不适用商业判断规则。法院指出,勤勉义务的基本判断标准是“严重疏忽”。持反对意见的法官认为,董事会成员基于其财务上的经验,以及对被告经验的信赖,能够对交易作出正确判断。⑾
另外,《指引》第21条规定:“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事项:(一)重大关联交易;(二)利润分配方案;(三)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聘任和解聘;(四)可能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的事项;(五)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这种规定相比美国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更加务实,也更具操作性,便于法官正确认定事实,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注释: ①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4日发布。 ② 例如,在胡果威所著《美国公司法》一书中,duty of care被翻译为“尽职的义务”。见胡果威:《美国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页。 ③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MBCA) 1984 § 8.30. ④ 参见胡果威:《美国公司法》,第181页。 ⑤ 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影印版,第381页。 ⑥ Id., p.382. ⑦ Id., p.385. ⑧ Id., p.386. ⑨ 胡果威:《美国公司法》,第184页。 ⑩ 另译“重大过失”。 ⑾ See 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pp.385-389. ⑿ See 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pp.389-390.
尽管新《公司法》第148条没有对勤勉的含义做出解释,但就一般的理解而言,勤勉意味着勤勤恳恳、尽职尽责地工作。《指引》第20条规定:“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勤勉尽责”,可以印证上述理解。而“勤勉尽责”实际上就是英美法上的duty of care的含义,只不过我国学者有的将其翻译成“注意义务”,有的则翻译成“尽职的义务”、“谨慎义务”、“善管义务”等。②
将勤勉义务与英美法上的duty of care对应起来之后,我们便不难理解勤勉义务的具体含义了。大致来说,勤勉义务意味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小心谨慎,尽职尽责地开展各项工作,而不是漫不经心地从事工作。至于怎样才算符合勤勉的标准,下文将予以阐述。
二、美国法上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在美国法上,对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标准是美国《示范公司法》第8.30条的规定:“董事履行义务应当:1、怀有善意(in good faith);2、以处于同等地位普通谨慎之人(ordinarily prudent person)在类似情况下所应有的谨慎履行其职责;3、采用良好的方式,这是他有理由相信是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的方式。” ③纽约州公司法第715(h)和717(a)条有类似规定。④另一个标准则是“勤勉、注意与技能的程度”,即“普通谨慎之人(ordinarily prudent person)在类似情况下处理其个人商业事务应具有的勤勉、注意与技能”,该标准是从Selherimer v. Manganese Corp. of America一案中总结出来的。⑤
在讨论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时,我们不得不提及特拉华州一个十分著名的案例,也是争议很大的案例,即Smith v. Van Gorkom一案。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在审理该案时确立了“严重疏忽”(gross negligence)标准。⑩该案的被告Van Gorkom是Trans Union Corporation的首席执行官,拥有公司发行在外的2000万股份中的7万5千股,且已近退休年龄。在讨论将公司出售的过程中,被告表示愿意接受每股55美元的价格,而当时该公司的股价在每股24至39美元之间波动。每股55美元的价格只是被告基于自己的知识作出的直觉上的判断,被告在没有进行对股价作进一步调查,也没有寻求其他可能的买家的情况下,会见了公司收购专家Pritzker,并表示每股55美元的收购价将是可行的。Pritzker同意了被告的报价,并要求被告所在公司于三天内作出决定。董事会的部分成员反对该价格,认为该价格太低,而且没有进行足够的评估。由于Pritzker仅给出了三天期限,董事会将该议题作为紧急事件加以讨论,在没有充分的询问及进一步的讨论的情况下,董事会最终批准以每股55美元的价格进行交易。后来,被告在没有考虑其他可能的情况下促使股东会批准了该交易。在这过程中,有人提出愿以每股60美元的价格购买,但公司没有对此进行调查。基于以上事实,特拉华州最高法院以3比2的票数作出了判决。判决认为,董事会成员没有充分了解公司股价及被提议的交易,因而不适用商业判断规则。法院指出,勤勉义务的基本判断标准是“严重疏忽”。持反对意见的法官认为,董事会成员基于其财务上的经验,以及对被告经验的信赖,能够对交易作出正确判断。⑾
另外,《指引》第21条规定:“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事项:(一)重大关联交易;(二)利润分配方案;(三)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聘任和解聘;(四)可能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的事项;(五)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这种规定相比美国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更加务实,也更具操作性,便于法官正确认定事实,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注释:
①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4日发布。
② 例如,在胡果威所著《美国公司法》一书中,duty of care被翻译为“尽职的义务”。见胡果威:《美国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页。
③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MBCA) 1984 § 8.30.
④ 参见胡果威:《美国公司法》,第181页。
⑤ 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影印版,第381页。
⑥ Id., p.382.
⑦ Id., p.385.
⑧ Id., p.386.
⑨ 胡果威:《美国公司法》,第184页。
⑩ 另译“重大过失”。
⑾ See 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pp.385-389.
⑿ See 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pp.389-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