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4 22:47: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6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叶吉伟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上所保护的利益的载体。法益虽然没有明确地表现在法律的条文规定之中,但法益通过其他中介而反映出来。在抽象的层面上,客体作为载体来表现法益。竞争法的客体承载的法益是什么呢? 
  一、竞争法的客体 
  关于竞争法保护的客体,有些学者认为竞争法是保护竞争者的法律,而有些学者则认为竞争法是为了维护竞争秩序。笔者认为竞争法应当是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62年BrownShoe一案中率先提出来的,后来这一理论也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这种主张来自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理论或者哲学基础。因为提高消费者福利的最佳方式就是保护竞争,促进经营者在一个公平的舞台上进行竞争,从而不断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增加消费者的选择。” 竞争法并不是为了特意去保护那些在竞争中被淘汰的竞争者,因为竞争本来就是优胜劣汰。公平、有效的竞争是促进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机制之一。竞争法就是要在某些竞争者破坏有序的竞争秩序时“挺身而出”,对市场进行适度的干预,从而恢复正常的竞争秩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竞争立法也是这样规定的。 
  韩国《规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第一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防止事业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济力的过度集中,规制不正当的共同行为及不公平交易行为,促进公平的、自由的竞争。发挥企业活动的创意性,保护消费者,促进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日本《反垄断法》第一条以一种极大的包容性囊括了几乎所有的目的论的观点:(a)促进公平且自由的竞争;(b)使事业者发挥其创造性;(c)繁荣经济,提高工资及国民实际收入水平;(d)确保消费者的利益;(e)促进国民经济民主、健康地发展。瑞典《竞争法》第一条规定:“本法的目的在于打破并消除阻碍货物、服务及其他产品和贸易领域中的有效竞争的壁垒。”加拿大《竞争法》第一条规定:“本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和鼓励在加拿大的竞争,以提高…… 
  二、反垄断法客体―竞争所承载的法益 
  在反垄断法中,竞争在社会属性上是一种公共利益。那么公共利益与其相关的概念又有什么区别呢? 
  第一,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区别。共同利益首先指的是“多数人”的利益(三个或三个以上),具有不可分性。同时指代共同体利益,或是利益关系的产物。共同利益的内容和性质发生变化,则利益关系本身发生了变化。它具有公共性也同时具有私人性。例如,两个私营机构为垄断市场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及其共同利益,与基于合作性地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及其共同利益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形成的共同利益具有私人性质,后者形成的共同利益具有公共属性,这说明共同利益作为利益关系的产物,可能在其动态变化过程中改变其公共的或私人的属性。由此可见,共同利益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我们难以分辨。所以,尽管公共利益也具有共同利益的某些属性,我们还是不能仅仅从概念上将共同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 
  第二,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区别。从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看来,国家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在统治阶级占少数时,特别是在专制的时代,国家利益实质上只是少部分人的利益,这和公共利益要求是多数人的利益不一致。但是另一方面,国家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这是因为,任何统治阶级为了自己和整个国家的存在,必须履行一定的社会公共职能,如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等。所以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把国家利益等于公共利益。 
  第三,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区别。学界对社会利益的研究还是甚少,代表性的观点是庞德关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认识。他认为社会利益包括社会的总体安全、社会体制、基本道德、保护社会资源等六方面。依据庞德的观点,社会利益包括并高于个人利益。社会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追求的某种社会价值的愿望和要求。它主要包括要求公共安全、追求社会制度安全、追求公共道德、追求社会资源保护和追求社会进步的社会利益。相比较之下,公共利益概念下的主体内容则更为广泛。 
  三、反垄断法中保护的公共利益内涵的细化公共利益的含义在不同学科中的含义不同。在法律学中的含义也不完全相同。目前发达国家对“公共利益”的定,主要代表在《德国民法典》的概括式的规定和日、韩等的列举概括式。而从我国的立法习惯,极大可能是走列概括式的方式。在《物权法〈草案〉》第一稿中第48条,对共利益的表述是:“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其“公共利益”解释有何不同的角度,但万变不离其宗,归纳来都是从财产利用的目的和利用的效果两方面进行解释,且解释的目标是为了维护民众的物权。竞争法无法实现些物权性质的公共利益。所以我们应该回到竞争法当中,看看竞争法中的公共利益到底包括什么?能不能有一比较具有操作性的标准来衡量公共利益这个比较抽象的义? 
  在反垄断法中,学界和实务界都有不同的见解。主要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认为公共利益就是自由竞争自体; 
  第二,认为公共利益是确保平等交易权的恢复; 
  第三,认为公共利益既自由竞争,又指广泛的国民利益,国民经济之均衡发展;  
  第四,认为公共利益原则上是指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限制竞争而维护的价值大于自由竞争维护的价值时,此限制竞争并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日本最高裁判所即持立场。何为限制竞争维护的公共利益?有学者认为,应括环境保护、公害防止、产品安全、善良风俗及事业者之卫所采取的行为; 
  第五,认为经济法上的公共利益是竞争秩序的维持和般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第六,认为经济法上的公共利益是指包含生产者、消费在内的国民经济整体的利益; 
  第七,认为经济法上的公共利益是指以确保消费者利为基调的国民经济民主的健全发展。  
  英国《公平贸易法》第84条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判断标:“为了决定……一个具体实践是否影响或者预计即将影公共利益,垄断与兼并委员会必须考虑在相关条款缩小出现在他们目前的事件;并且必须考虑保护其他情况下该事件(。a)是否符合在英国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人们维持促进有效竞争的需要(;b)是否在收取价格方面以及在所供货物和服务的质量品种方面符合促进英国消费者,购者以及其他货物和服务使用者的利益的需要;(c)是否符通过竞争促进成本的降低,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发展和用,帮助新的竞争者进入已存在的市场需要;(d)是否符在英国维持和促进工业和就业平和分布的需要。(e)是否合促进英国制造商以及货物和服务的供应能组织英国以外的市场的竞争活动的需要。”  
  笔者基本上赞同上面提到的第五种的观点,经济法上的公共利益是竞争秩序的维持和一般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一般而言,公共利益有如下判断标准,而竞争秩序和一般消费者利益符合这些标准。 
  第一,合法合理性。就是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下才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依法对公民或团体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即是坚持合法原则。此外,对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还应符合合理原则。 
  第二,公共受益性。纵观各国立法和行政实务,许多国家对于公共利益之“公共性”的理解都日益宽泛,凡国家建设需要、符合一般性社会利益的事业,都被认为具有公共性。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围一般是不特定多数的受益人,而且该项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得到满足,需要通过统一行动而有组织地提供。政府就是最大的、有组织的公共利益提供者。例如政府运用公共权力征收征用土地为全社会提供普遍的公益性服务。 
  第三,公平补偿性。运用公共权力追求公共利益时必然会有代价,这就造成公民权利的损害。有损害必有救济,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这是现代法治的要义之一。第四,公开参与性。以公共利益为由采取特殊强制行政措施时,必须做到决策和执行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参与决策权等程序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有效行使。这主要体现在各种听证程序中的听证权利。 
  第五,权力制约性。以公共利益为由限制公民权利,极易造成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紧张关系,所以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这是建设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第六,权责统一性。如果行使公权力后不承担责任,任何权力掌握者都会滥用权力,所以必须完善相应的责任机制。当某个权力掌握者以公共利益为由限制或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之后通过监督机制判定所谓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则应严格追究其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等。竞争法中的公共利益就是通过竞争秩序和一般消费者的利益表现出来的,所以公共利益也是竞争秩序和一般消费者的利益的上位概念。对于上述的六个标准,竞争秩序的维持和一般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是符合的。就像执法机关在维持竞争秩序时,同样需要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做出,公开其决策接受公共的监督,在公民权利收到伤害的情况下必须对其进行补偿,当执法机关滥用权力做出错误的决策时也应当追求其责任。保护一般消费者的利益也是同样如此。 

                                                                                                                                 注释:
            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77页. 
    赖源河.公平交易法新论.东京月旦出版社.1995.第38页. 
    王保树.论经济法的法益.清华大学学报.2001(5). 
     约翰·亚格纽.竞争法,徐海等译.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第65-66经济与法                                                                                                                     出处:经济法网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