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4 22:46: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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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莉                    
  

  一 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

对于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 学者之间有不同的理解, 美国学者认为,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 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 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应有角色。韩国学者认为, “公司因其合理的经营结构而积蓄了如今庞大的经理力量, 超出了一介商人的地位, 成为重要的社会实体, 因此可以让它承担部分带有公共性质的责任。又由于公司对利润的极端追求成为生产财富不均等种种病理现象的原因,所以应该让公司主动做出将积蓄的财富返还给社会等行为, 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这就是社会责任的主要宗旨。”

我国学者认为, “公司的社会责任, 意味着重新定义公司的目标, 除了利润最大化外, 还要加入一些社会价值。也就是, 公司的经营者应当将他们有关公司目标的看法扩及公司的决定对于其他成员所导致的影响, 如雇员、社区和环境等。换言之,公司被期望带着社会良心活动”。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 “乃指营利性的公司, 于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多数人所希望者后, 该营利性公司便应放弃营利之意图, 俾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之期望”; 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 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应该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会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利益等内容。”

虽然在表述上各家之言难以达成一个统一的法律性概念界定, 但是公司的社会责任更加强调的是对其他利益者的利益保护, 以纠正立法上对股东们利益的过度保护, 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的法学理念时为广大的研究学者所接受的, 也是为实践界所认可的。

在理念上予以肯定同时在实务中就要求有一定的行为标准作为参照, 以保证这一理念的实现。西方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衡量标准很多。影响广泛的如社会责任国际( 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 公布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道·琼斯设立的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 the Dow JonesSustainabilty Indexes) 、英国金融时报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以“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股东关系、人道主义”为衡量标准, 推出的8 种名为“FTSB4GOOD”的金融类“道德指数”、透明“国际”组织的腐败认知指数(CP I) 等。另外, 意大利的独立研究机构E1Canital Partner ( ECP) 创立了两个社会责任型股票指数与五个债券指数, 一些行业性、地区性乃至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制定劳工标准、人权标准, 如FLA (公平劳工社会守则) 、WARP (环球服装社会责任守则) 、ICTI (国际玩具商协会守则) 、ETI (道德贸易行动守则) 等。这些标准正在逐步为国际社会接受。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SA8000标准。

  二 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理念

耐克公司主席兼首席执行官菲利普·H·奈特曾说过, “我们信奉这样一套全球系统, 它依照一组核心的普遍标准, 使用类似于财务审计的独立过程, 衡量每个跨国公司, 监控其社会表现。这将让人更加清晰地看清全球化的影响及每个公司的绩效。

1 SA8000的基本理解

SA8000的主要特点是, 将劳工标准与订单挂钩; 对资本权力的制约; 标榜仁义、道德旗号; 产品出口新壁垒。

截至2002年8月26日, 全世界共有27个国家的150家组织获得了SA8000认证证书。这150家组织涉及28个行业, 主要包括服装、纺织、玩具、化妆品、家用器皿、化工、食品等。这些组织中既有生产型企业、专业的贸易公司, 也有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以及政府部门。从企业的经营范围看, 包括设计、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安装、服务等各个方面。

截至2002年8月26日, 我国共有34家企业通过了SA8000认证。这些企业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贸易较发达的省份, 其中广东最多, 有21 家,占我国通过认证的企业总量的6115%; 香港、澳门和山东各有3家, 分别占818%。此外上海和福州各有一家, 还有两家企业地址不详。截至2003年8月, 全国通过SA8000认证的40多家企业组织中, 珠三角就占了30多家。目前中国很多企业的生产条件很难达到SA8000的要求。

2 SA8000的主要内容

(1) 童工。公司不应使用或者支持使用童工,应与其他人员或利益团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儿童和应受当地义务教育的青少年的教育, 不得将其置于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或条件下;

(2) 强迫性劳动。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 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起始时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件;

(3) 健康与安全。公司应具备避免各种工业与特定危害的知识, 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采取足够的措施, 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中的危害隐患, 尽量防止意外或伤害的发生; 为所有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 包括干净的浴室、厕所、可饮用的水; 洁净安全的宿舍; 卫生的食品存储设备等;

(4)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

(5) 歧视。公司不得因种族、社会等级、国籍、宗教、身体、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政治归属或年龄等而对员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有歧视行为; 公司不干涉员工行使信仰和风俗的权利和满足涉及种族、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和政治从属需要的权利; 公司不能允许强迫性、虐待性或剥削性的性侵扰行为, 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

(6) 惩戒性措施。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侮辱;

(7) 工作时间。公司应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 标准工作周不得经常超过48小时, 同时, 员工每7天至少有一天休息时间。所有加班工作应支付额外津贴, 任何情况下每员工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且所有加班必须是自愿的;

(8) 工资报酬。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应低于法律或行业的最低标准, 并且必须足以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 以及提供一些可随意支配的收入并以员工方便的形式如现金或支票支付; 对工资的扣除不能是惩罚性的, 并应保证定期向员工清楚详细地列明工资、待遇构成; 应保证不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学徒工制度以规避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对员工应尽的义务;

(9) 管理系统。高层管理阶层应根据本标准制定公开透明、各个层面都能了解并实施的符合社会责任与劳工条件的公司政策, 要对此进行定期审核; 委派专职的资深管理代表具体负责, 同时让非管理阶层自选出代表与其沟通: 建立并维持适当的程序, 证明所选择的供应商与分包商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三 SA8000标准与我国法律体系的契合

通过对SA8000标准准则内容的分析, 反观我国的法律体系, 我们不难看出, 我国以《劳动法》为代表的劳动法律法规同该标准的基本要求相吻合, 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的法律要求还要高于SA8000标准的要求。

我国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到劳动者的用工问题, 工作时间, 工资报酬, 以及劳动的职业卫生安全、福利待遇和权利等各个方面都做了规定, 和该标准的基本范围是相一致的。

在用工年龄的问题上, 我国《劳动法》明确要求达到十六周岁, 而SA8000标准则作了隐含性的规定, “儿童: 任何十五岁以下的人。若当地法律所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十五岁, 则以较高年龄为准, 如果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为十四岁, 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 则以较低年龄为准。”通过这一定义对用工的年龄进行界定、可以看出, 我国的劳动法明显严格于SA8000标准的规定。

在工作时间方面, 中国劳动法规规定较标准而言甚至更加严格, 我国的法规规定, 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40小时, 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每月加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在工时方面明显少于标准的要求。同时, 标准和中国劳动法规都规定, 安排加班加点应征得工人同意, 不得强迫工人加班加点。应该指出的是, 即使工人为了赚取更多的钱而自愿加班加点, 公司也不得据此违反标准和法规的规定。

工资报酬方面, 标准要求, 加班加点应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中国劳动法规定, 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天加班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 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二者在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不容忽视的是, 通过二者的度量, 可以看到,我国工会的作用未能有效地在公司企业之中得以发挥, 我国的劳动立法在劳动合同的订立以及履行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也存在狭小的等问题。

当然随着我国在此方面意识的加强,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在《公司法》中规定,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参加社会保险, 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 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 提高职工素质。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 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 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而且,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也已制订, 并即将出台。这将对以后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标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这是优化社会大环境、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以及保证公司自身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正是如此, 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公司法中加入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一般性的条款。如何强化社会责任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课题。公司社会责任作为西方学者首先提出的先进理论, 其适应了西方公司从自由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在公司法中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 引进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 既体现了立法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的做法, 又符合了中国入世后法制上要与世界接轨的迫切要求。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主张公司社会责任并不是从根本上否定公司的营利性, 而是认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顾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结合体, 它要求社会公平和市场效益的一致, 始终把社会公平放在突出的位置。

SA000标准是公司社会责任研究以及实务方面作为一个应用相对比较广泛的国际标准。中国现在面临的不仅是公司的赢利问题, 同时也应该看到公司侵害利益相关者合法利益的情况的发生, 我们也应当看到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存在。SA8000标准本身即为规范劳动者劳动环境, 劳动者权利的一个规范, 因此对于公司的运营和相关权利人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标准的实施对于我国对外贸易以及进一步融入国际市场也都具有现实性的意义。在我国同欧洲以及美洲国家的经济贸易中, 贸易壁垒问题凸显, 而该标准所反映的劳动人力成本问题又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可以看出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在中国的引进和探讨必将对我国公司法以及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 给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因此在我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进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SA8000标准作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考量标准, 对于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这一标准在最低的限度上保障劳动者——这一相关利益者的权利, 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注释:
            刘俊海. 公司的社会责任[M ] .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                                                                                                                    出处:《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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