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4 22:46:4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9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陈艳  浙江省宁海县法院                  
  
股东知情权是指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由法律强制规定股东有要求公司提供公司资讯的权利,它既是一项工具性权利,也是一项目的性权利。股东质询权是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重要途径,是为了保证股东对公司信息的全面掌握,我国《公司法》有必要对股东的质询权做出具体的规定。

一、各国股东质询权的立法考察

股东质询权的立法构造肇始于德国,经由判例承认个别股东权,并认可其为少数股东权。经过历次修正,形成了目前有关股东质询权的著名的第131 条。[ii]该条是对强化董事会地位后形成的信息不对称的一种平衡,为各国所借鉴。日本于1981 年对商法典修正时增加了股东质询权的规定[iii]《法国商事公司法》在最初也没有股东质询权的规定,法律修正后第162 条第3 款赋予了股东提出质询的权利。英美法国家在成文法上并没有规定股东的质询权,但在事实上,通过判例或者由民间协会以及公司组织内部制定的公司治理规则承认了股东的质询权。

需指出的是,公司是一个与股东相分离的独立的实体,有着自己作为一个独立人格的利益,公司不能与全体股东的概念相等同,[iv]股东并不能对公司恣意妄为。所以,为防止股东质询权的滥用,有必要对其行使加以限制。

二、我国建立股东质询权的必要性

在理论上,股东大会被设想为股东控制经营者的一种工具,公司法的制度设计也为此而展开,但事实上,公司法发展演变的结果,不是股东而是董事会控制了公司。股东大会逐步空壳化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倾向。美国在很早以前就把股东大会称为“没有观众的演出”,在日本,股东大会也呈现出形骸化的现象。[v]因此,有效的做法就是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真正作用,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找到股东大会机能丧失的原因所在。笔者认为,股东大会形骸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股东表决时缺乏足够的信息,因此造成了如日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出现的“没有异议”的现象。尽管公司法、证券法都规定了公司信息的披露制度,但这一制度的侧重点在于为外部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提供信息,或者从另一个侧面,为公司股东的“退出(Exit)”提供资讯。如果从股东大会的机能或者股东积极主义的角度分析,这一制度尚不足以为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发言权”提供充足的信息。这样,研究如何在经营者或控制股东基于其特殊地位而与股东形成的信息不对称间寻求一种平衡,成为强化股东大会地位、贯彻股东平等的一个重要问题。股东通过查阅权固然可获取相关的资讯,但是无论是查阅书面资料或听取董事口头报告,股东处于被动地位,对于资料中的遗漏、错误或不解之处,只有行使质询权才能达到互补的效果。因此,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在公司法上明确股东的质询权,以切实保护股东尤其是股东的知情权,从而使股东大会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股东质询权的行使

设计股东质询权的制度动因就在于弥补股东信息的不足,从而使股东大会的讨论得以充分展开,并防止股东大会堕落成表决的一种工具。但是股东质询权的行使是否应无限制?如果我们持冯·耶林的看法“将权利理解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那么我们就可以把任何不符合这种权益的权利都视为滥用权利。[vi]因此,股东质询权之行使必须限定于一定的范围内。

股东质询权建立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权利的法理基础上,有权提出质询的是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每一位股东。在实践中,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会议,因此,享有质询权的股东包括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本人及其代理人。关于质询权行使的时间界限,各国立法、判例与学说一般都认为原则上应局限于在股东大会会议上行使,认为股东的质询属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范畴。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法国等国的法律设立了事前的书面质询制度,即允许股东在股东大会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问题,但答询仍应在股东大会上进行。[vii]

由于股东大会会议议题内容广泛,既包括可以公开的信息,也包括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涉及公共利益的内容,因此,对于股东质询的有关问题如果有损于公司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董事(会)或监事(会)可以拒绝回答。有鉴于此,无论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都认为质询的问题应限于与股东大会议题有关的事项。如按照英美普通法,股东提出的问题“必须限于会议事项中涉及商事的范围”。如《德国股份公司法》采取了列举的立法技术,将董事会拒答的事由加以严格法定化,一方面为了防止董事会寻找托词回避股东提问;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质询权。[viii]日本商法典以及公司治理原则也有类似的规定。[ix]笔者认为,从立法的宗旨看,限制性的解释似乎更符合立法本意。因为公司的事务范围广泛,如对股东的提问不加以限制,则易发生股东质询权的滥用,并使股东大会难以顺利进行。诚如有的学者指出的,“质询权的内容应与股东大会的议题和议案直接相关,并且为充分理解议案的内容、正确形成自己应有的赞成与否决的意思所必需。至于其他内容的质询,则不在质询权行使之列。”[x]



                                                                                                                                 注释:
            作者: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宁波·宁海315600
赵家仪,高义融.股东信息权制度研究.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 年第6 期.
[ii]贾红梅,郑冲译.德国股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
[iii]卞耀武.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第632 页.
[iv]钱玉林.论股东的质询权.比较法研究.2005 年第1 期.第69 页.
[v] [日]奥村宏.股份制向何处去—法人资本主义的命运.张承耀译.中国计划出版社.1996 年版.第112,131 页.
[vi] [日]奥村宏.股份制向何处去—法人资本主义的命运.张承耀译.中国计划出版社.1996 年版.第112,131 页.
[vii] [日]末永敏和.现代日本公司法.金洪卜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年版.第121 页.
[viii] 钱玉林.论股东的质询权.比较法研究.2005 年第1 期.第62 页
[ix] [日]末永敏和.现代日本公司法.金洪卜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年版.第121 页.
[x]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297 页.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