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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4 22:44:4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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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静仪     , 苏王清                    
       独立董事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内部人及大股东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作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尤其是直接或者间接的财产利益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源于英美国家,以中小股东代言人的身份存在,目的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打破内部人的控制,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帮助公司规范运作,随着经济的发展独立董事的作用日益彰显,我国上市公司多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来,流通性不强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控股现象普遍,致使大股东或者母公司得以控制董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与经理层互相兼任,重叠程度过高,为了根治内部人控制、遏制一股独大的恶况,我国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但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不得不遇到一个问题,如何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又使他能尽心尽力地工作呢?这是一个激励制度设置的问题,从法律层面讲主要是薪酬制度的问题,目前关于这个问题争论激烈,意见难以统一,实践中的做法五花八门,本文就独立董事薪酬制度设置的几个热点问题发表一些个人看法。   
  问题一:是否应向独立董事支付薪酬 
  目前,对是否对独立董事支付薪酬这个问题,一般存在两种看法,反对派认为向独立董事支付薪酬,他们的利益必然与其所监督的主体的利益产生关联性,这会使得独立董事自身失去独立性,而独立性正是被假设为独立董事价值存在的基本约束条件。本文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应该向独立董事支付薪酬,其理由有 
  其一,从法律的层面看,独立董事也是董事,享有董事的权利,承担董事的义务,独立董事付出了劳动履行了义务而不获得薪酬显然不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按劳分配”原则。 
  独立董事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要承担责任。独立董事分文不取难以获得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近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郑百文事件是一个明证。郑百文集团公司独立董事陆家豪因为郑百文事件的爆发而受到了中国证监会10万元人民币的巨额处罚,但颇有戏剧性的是陆家豪一纸诉状将证监会告上法庭,诉讼请求撤销证监会对其处以10万元的处罚决定。理由之一是他从未从上市公司领取过报酬或津贴。因此,要独立董事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必须使他们具备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因而薪酬不可或缺。 
  其二,从管理学的层面看, 薪酬是企业对员工给企业所做的贡献(包括他们实现的绩效,付出的努力、时间、学识、技能、经验和创造)所付给的相应的回报和答谢。在员工的心目中,薪酬不仅仅是自己的劳动所得,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员工自身的价值、代表企业对员工工作的认同,甚至还代表着员工个人能力和发展前景。虽然激励机制有很多,但薪酬可以说是一种最重要的、最易运用的能够让员工发挥最佳潜能的激励机制。 
  我国著名股份制专家刘纪鹏认为为了增强独立董事的责任感,体现其劳动价值,应给独立董事薪酬,薪酬要公开透明。我国《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诚然,“津贴”不同于“报酬”,也不同于“薪酬”,但“津贴”应该是“报酬”或“薪酬”的组成内容之一,因此,可以说《指导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认同了应该支付薪酬的意见。 从实践中看,有人随机抽查了100家上市公司2002年和2001年年报中披露独立董事津贴的情况,发现2001年支付独立董事津贴的上市公司占82%,2002年这一比例则达到了92%,上升了约10个百分点,说明向独立董事支付津贴已经得到了上市公司的广泛认同。 
  综上述,本文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都证明应该向独立董事支付薪酬,至于薪酬和独立性的关系在下文中详细论述。 
  问题二: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形式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其薪酬制度极不完善,薪酬的形式难以统一,水平参差不齐,由于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并且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因此其制度的设计值得我们借鉴。 
  美国独立董事一般以年薪和会议费的形式获得常规董事会工作的现金报酬,如果是委员会成员的话,还会得到委员会成员费、委员会会议费或两者兼得。根据康法瑞公司调查,董事在1995年平均获得31415美元的年度酬金和会务费,另外加上大约8000美元的委员会费用,年度总报酬为39707美元。在非现金方面,股票期权被越来越多的公司运用,美国董事协会公布了其1999—2000年董事薪酬调查报告,大约2/3的被调查公司采用了股票奖励和(或)期权的方法;董事薪酬中用股票形式支付的部分平均占48%。。 美国独立董事报酬之所以形式多样,数额巨大,是和美国经济学界、法学界的认识相关的,有许多学者主张独立董事个人的经济利益应该和股东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监督的成效与他的切身利益挂起钩来,同时该利益与诉讼风险相比在合理的限度内,独立董事才可能有正确的动力和胆魄去随时开罪经理层。 然而作为独立董事,关键在于保持与公司管理层利益的独立性。如果独立董事参与了经营者股票期权计划,其利益将同公司经营者利益结合在一起,实施有效监督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但为了激励独立董事更加积极认真地投入工作,使独立董事的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美国公司也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但该期权方案不同于对员工的普通股票期权方案,其一般做法是:(1)固定津贴之外支付股票期权。在外部董事当选时,能够一次性地获得一定数量的非法定股票期权;(2)以每年赠与一定数量的非法定股票期权来替代每年支付给外部董事的固定津贴,固定收入转变为浮动收入。  
  根据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第7条第5项之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我国的立法中肯定了独立董事的报酬请求权,但关于独立董事的报酬形式并没有明确规定。 
  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发展状况,本文认为应该采取收入和股权并行,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相结合的方法,收入的多少可以根据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议的次数来决定,这样可以促使独立董事按时参加会议,是一种有效的短期激励方法,采用独立董事制度的国家一般都存在这种付薪的形式,争议不大,而对于是否向独立董事提供股权激励则存在较大的争议。 
  反对的人认为,向独立董事提供股权激励,使独立董事的利益和公司的经营状况挂钩会严重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独立董事成为“花瓶董事”,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打破内部人控制的作用难以实现,独立董事制度形同虚设。本文不赞成这个观点,理由有三: 
  其一,提供股权激励能够大大提高独立董事的积极性。本文认为独立董事的积极性和独立性是同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出对于任何一个矛盾而言,任何矛盾的双方都要分为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指在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中,居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主导作用的矛盾方面。反之,处于被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不起主导作用的矛盾方面,就叫做矛盾的次要方面。矛盾的主次要方面原理告诉我们,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因此,我们在认识事物时,要正确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抓主流,明大局,这样才能正确把握事物的发展方向,同时,次要方面对事物的性质也有一定的影响,一定条件下二者还可能相互转化,所以也不能忽视矛盾的次要方面。 
  独立董事的积极性和独立性是同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董事越独立,他就越缺乏动力来努力工作;他越有动力努力工作,他就越不独立。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护其独立性和充分发挥其积极性都是重要的两个方面,在我国现阶段,显然提高独立董事的积极性显得尤为重要,据研究表明,我国的独立董事经常缺席,缺席的原因是“忙”,也就是说我国独立董事的报酬不足,独立董事的积极性不高。连董事会都不参加,还有什么“独立性”可言呢?因此再独立的董事,积极性不高也只不过是一个“花瓶董事”中看不中用。独立董事的固定报酬不会对其独立性造成威胁,因为它是事先约定的,而且和公司业绩、独立董事的工作状况没有关联。但固定薪酬有其缺点,它不能激发独立董事工作的积极性,也不能促使独立董事关注公司的长期利益。因此必须实施股权激励。 
  其二,独立董事持股虽然对其“独立性”有影响,但并非根本原因。许多文献都把独立董事理解为非股权董事,把独立董事的优点也归结为他不是股东。因为不是股东,在利益上比较超脱,不是为某一个股东说话,而是为全体股东说话。本文认为独立董事是否独立,独立于谁,不在于是否在公司持股,而在于受谁之托。如果独立董事是受大股东之托,即是由大股东聘任的,则他们一般都倾向于与大股东保持一致,相反,如果受聘于部分或全体中小股东,则他们在表决时自然会千方百计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且他们也会毫无顾忌地公开反对和制止大股东和经营者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再说,从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置目的看,独立董事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打破内部人控制,遏制一股独大的情况,因此,本文认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不是大股东,而不是指独立董事不是股东,恰恰相反,要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必须使独立董事成为中小股东,Robert Monks指出,单纯外部人的身份并不能保证“独立性”,因为“独立性”常常沦为“无动于衷”。要切实代表股东的利益,一个董事必须分享那些利益。一句话,他必须自己也是个股东。柏格特、凯里与艾尔森的研究成果表明,独立董事持股比例较多时,就容易快速更换公司的CEO。(注:Sanjai Bhagat,Dennis C.Carey &;Charles M.Elson,Director Ownership,Corporate Performance,and ManagementTurnover,54 Bus.Law.885(1999).)柏格特与布莱克研究成果也表明,独立董事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越多,公司的经营绩效越高;他们建议美国公司的独立董事获得更多的激励机制。(注:Sanjai Bhagat &; Bernard Black,The Uncertain Relationship BetweenBoard Composition and Firm Performance,54 Bus.Law.921(1999).。综上所述,这些都研究表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并非取决于独立董事是否持股。 
  其三,通过调节独立董事持股的多少,可以在“独立性”和“积极性”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使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独立董事持股过多会严重影响其“独立性”,持股过少其积极性难以发挥,因此,持股制度就相当于一个“调节阀”,持股的“度”可以随意调节,使其达到平衡,至于何为平衡,不同国家的具体经济情况不同,制度的成熟程度不同,“度”的大小难以一致,不过一般是使独立董事成为中小股东,。 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的两位学者研究了1987—1992和1992—1996两个五年期中外部董事持股数与股东回报率的关系,强烈建议公司采取措施增加外部董事的持股比率。“该比例绝对值不必很大,只需对该董事个人经济利益上有所触动,大致相当于50万美元或他个人净资产的3%—5%。这样的数量足以吸引这些大忙人的注意力、时间和精力,使其不至于把董事职责仅仅视作一种荣誉。至于我国,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公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条第2项,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也就是说,只要独立董事的持股比例不超过1%,或者尚未达到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的程度,就不构成公司的大股东,自然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我国独立董事薪酬制度的设计中应该引入股权激励制度,但在我国,独立董事和公司的联系不是永远的,其任期最长不能超过六年的规定,如果对他们实行和经营者同样的股票期权计划,将有可能使他们的利益和经营者的利益趋于一致,从而丧失了作为监督者的独立性。而从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来看,对独立董事实行股票期权在法律上还有一定的障碍,相关配套措施还不完善,还不足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体系,还是个别企业的试点计划,因此,独立董事股票期权计划在实践上也还缺乏可操作性。暂时难以实现,但从长远来说,是一种发展趋势。因此,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可通过赠与独立董事限制性股票来增加其持股数量,来密切和公司股东的关系。 
  目前,国内有学者提出建立独立董事间接薪酬制度,具体做法是建立一个“独立董事事务所”或“独立董事协会”。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出现了专门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独立评估的机构,它们类似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方式存在,依赖市场化谋求生存,这确实是一个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好制度,但在我国这样一个市场化发展水平不高,独立董事制度发展不成熟的国家,暂时还不能实现,并且提出者只是从独立董事风险责任组织化方面去思考问题,“独立董事事务所”若以营利为目的,其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又将受到置疑。这可能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但还有待实践去检验和完善。 
  问题三:评价独立董事薪酬合理性的标准如何确定 
  薪酬体系和运行必须避免“三不公”现象,即内部不公平、外部不公平、自我不公平。要实现这个目的,薪酬体系的设计、薪酬水平的核定,必须考虑人( Person )、职位( Position )、业绩( Performance )与市场( Marketing )之间的平衡。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尚未形成统一的独董薪酬标准。实践中一般是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参考同行水平,与独立董事协商决定。目前国内存在着独董薪酬普遍偏低,薪酬高低与地区差异、企业经营业绩、所属行业状况、企业背景关联度较大的情况。为保护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特别是在我国企业行业自律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应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司法判例,以一些因素作为确立独立董事报酬合理性的标准。要实现人、职位、业绩和市场的平衡。本文认为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1、独立董事的工作量,具体表现为工作时间。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规定为每年不应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指导意见》通过规定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来作为衡量薪酬是否合理的标准。如果某独立董事工作少于十五个工作日但又拿足约定的薪酬,那么该公司的薪酬制度欠合理。 
  但是《指导意见》仅把工作时间作为评价的标准,侧重“量”上的规定,而欠缺“质”的考虑,这样不利于提高独立董事的积极性,很多独董参加董事会带人不带心或者提出些无关痛痒的意见,随便应付一下,所以本文认为除了“工作时间”这个客观评价标准外,还应该将独董的薪酬和他们的贡献相挂勾。提高积极性。具体来说应该根据他们的业绩来评价 
  2、工作业绩。独立董事的活动应当能够被公正地评价,并使其薪水与评价结果相称。即对独立董事的评价应当建立在独立董事贡献的基础上。1997年,Korn和Ferry(全美董事会协会秘书)进行的一项公司治理调查反映:尽管投资者强烈要求公司的董事会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将不合格的独立董事驱逐出董事会,但对独立董事进行评价并不是一件十分普遍的事情。被调查的公司中仅有15%评价独立董事个人的业绩。但从发展趋势上看,将不合格的独立董事驱逐出董事会是一项有价值的行动。随着董事会规模的扩大和独立董事报酬的增加,公司对独立董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仅按时出席会议,提出一些无关痛痒的问题已经不能满足要求。同时,对独立董事个人进行业绩评价能有效提高独立董事的参与精神。 [320—322]考核的指标应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议的次数、提案的数量等。 
  3、职责的风险和责任。独立董事能同时兼任多家公司董事,其总收入将来自不同的公司,因此,一家公司的业绩下滑对其影响不是很大,在这一薪酬组合下,独立董事行使职责的风险将会减弱;而公司内部的专职董事,薪酬直接取决于公司的业绩,其所承担的风险将无法分散,因此,独立董事的报酬在企业内部应该低于专职董事,否则,可质疑其报酬的合理性。 
  小结: 
  完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合理的薪酬设计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且独立董事的薪酬形式应该多样化,除了固定工资外,还应设置浮动工资,提供股权激励,提高独立董事的积极性,使其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为了判断独立董事的薪酬设计是否合理,对独立董事进行有效监督,可以通过工作量、工作业绩、职责的风险和责任等要素进行评价。总之薪酬制度是十分必要而且有效的激励机制,独立董事制度刚刚引入我国,其薪酬制度还需不断发展,不断完善。                                                                                                                                 注释:
            作者:均就读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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