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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航客机坠毁后的法律责任分析
2014-4-3 17: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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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航客机坠毁后的法律责任分析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新波律师
3月25日本人就马航失联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发表了《马航客机失联事件法律分析》的博文,引起了大家的讨论。现根据最新的媒体报道信息,马航已坠毁。失联是一种状态的不确定性,无法联系上,找不到。而坠毁是已经确定失事。失联与坠毁在法律上产生的效果是截然不同的,涉及到法律问题和责任分析会出现不同的结果,相应的救济途径也会不同。为此,本人就马航客机坠毁后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分析。同时,也将在本文对《马航客机失联事件法律分析》中的一些观点进一步深入剖析,拟为索赔提供参考。
马航客机失联并不等于飞机坠毁失事,失联从中国法律上需要经过法定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以后才能进一步解决比如婚姻状况、财产继承、损失赔偿等等一系列后续问题。而随着飞机坠毁且无人生还消息的公布,有关受害人家属则可以直接依据相关规定向有关责任主体进行索赔。
一、马航客机坠毁,涉及到商业保险赔偿和责任赔偿两个途径,商业保险赔偿包括乘客本人自行购买及航空公司、旅行社等代为购买的航空意外险。商业保险对保险责任和赔付金额有详细的规定,理赔过程比较简单。而责任赔偿涉及到客运合同违约责任与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竞合,可以选择不同在不同国家起诉,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赔偿程序非常复杂,争议较多。
1、自3月24日,马来西亚总理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MH370确认终结于印度洋南部,国内保险公司开始进行了相关的保险赔付工作。涉及到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中国太保等,就目前保险公司已披露的数据,预赔付款项已过千万元。上述赔付均是依据乘客自行购买及航空公司、旅行社等代为购买的航空意外险或者其他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对保险责任和赔付金额有详细的规定,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理赔过程比较简单。
2、马航坠毁涉及索赔的关键是责任赔偿,如果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及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马航坠毁客机涉及属于运输合同中的客运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显然,乘客通过马航及南航购买飞机票,并凭登机牌登记,实际承运人收取票款,按照约定将乘客从马来西亚运输到北京,已经构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已经成立并履行。然而,由于飞机坠毁失事,MH370航班的实际承运人没有按照客运合同约定将乘客运输到约定目的地北京,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飞机坠毁无人生还,显然表明乘客民事权益中的生命权被侵害,而侵害民事权益当然应该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因此,马航客机坠毁属于典型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依据中国法律规定,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无论在诉讼管辖方面,主张赔偿的依据方面,举证责任方面,赔偿范围方面,适用法律方面,还是在最终的索赔结果上都有不同。
3、具体到本案来说,中国与马来西亚均是《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根据公约有关规定,此次马航坠毁,自消息公布,实际承运人首先要以10万个特别提款权作为保障承担责任。如果乘客家属经过计算,索赔金额超过10万个特别提款权,而承运方又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伤亡是由于第三方造成的,承运方就应承担责任。(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乘客家属如果选择违约之诉,则不用举证证明承运人有过错)如果旅客家属对赔偿不服,可向法院起诉,最终赔偿由法院来确定。起诉的方式可以选择个别起诉,也可以选择集体起诉。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和取证将是一个非常困难的过程。除了事故原因,还要看事故发生地国家签署了哪些相关公约。如果最终确定为责任事故,《蒙特利尔公约》没有赔偿限额。
二、马航MH370是与南航代码共享的航班,南航是否需要承担航班责任险费用,要基于其与马航签订的代码共享协议的约定。代码共享实质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关系,南航并不是此次失事航班的实际承运人,不应担责。
1、马航与南航基于代码共享,其实质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依中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被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基于此种法律关系界定,目前未有消息证明南航未履行代理职责,南航不应对失事航班承担责任赔偿。即使南航存在过错,其依法也只应该在其代理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代码共享航班出现航空事故追究赔偿责任,基于代码共享协议,到底该由哪家航空公司承担责任赔偿,关键还要看谁是实际承运人。本人认为,具体到此次马航失事,无论乘客是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这个责任的承担方都应该是失事航班的实际承运人,即马航,实际承运人才是违约或者侵权的责任方。
3、南航仅仅只是基于代码共享销售机票,其与马航本质上属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南航只需要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从目前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南航参与此次失事客机的实际承运,也没有消息证明南航参与此次失事航班机票款的分配提成,且南航并不是实际承运人。因此,无论代码共享协议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南航与马航仅仅只是委托代理关系,且南航并不是实际承运人,对外不应对此次飞机坠毁承担责任。对内,至于马航与南航签订的代码共享协议关于飞机坠毁失事责任有没有约定,如何约定,外界不得而知。内部协议内部效力,南航对外仅仅只是销售机票,并未参与实际承运,目前来看也未参与飞机票款分配提成外,不应承担责任。
三、此次航空事故索赔涉及到国际法方面的很多问题,本人拟从中国法律规定角度给乘客家属索赔相关具体的策略建议,希望能够提供帮助。
(一)赔偿责任主体
目前马航并未公布有关事件调查报告,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赔偿责任主体并非仅限于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如调查证明与机械故障或人为因素有关,飞机制造商、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等多个主体都有可能成为赔偿责任主体。如涉及刑事犯罪,赔偿责任主体包括实施人、负有安保义务的机构等。具体如下:
1、马航作为实际承运人,在责任赔偿的索赔途径之下,如果乘客家属选择违约之诉,则无论马航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未能依据客运合同约定将乘客运输至目的地北京的违约责任;如果最终查明马航在此次客机坠毁中有过错且乘客家属选择侵权之诉,则马航应承担侵害乘客生命权、财产权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
2、保险公司应依据其与乘客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商业保险赔偿责任与责任赔偿应并行,乘客自行购买以及航空公司、旅行社代为购买商业保险,乘客家属可以按照所投保的保险类别,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赔付金额、理赔程序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3、美国波音公司作为此次坠毁航班的飞机制造商,如果查明飞机本身有机械故障,则美国波音公司以及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等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承担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
4、目前尚没有官方消息表明此次失事飞机坠毁系由于刑事犯罪活动所致,假如存在刑事犯罪,则有关刑事犯罪之犯罪主体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附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民事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可以参考责任赔偿途径项下计算出来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
(二)关于诉讼管辖
本人认为,对于航班、机组人员责任的追究,主要由航空器国籍国进行管辖。如果是恐怖袭击造成的,航空器的国籍国拥有管辖权。由于机上还有很多其他国家的国民,特别是此次机上有154名中国乘客,所以中国也有管辖权。具体如下:
1、商业保险赔付过程中如果产生争议,基于商业保险合同纠纷,且大部门失事航班乘客中大部分均是中国公民,如果选择适用中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果乘客家属在商业保险赔付过程中有争议,可以由保险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责任赔偿索赔途径之下,如果是选择客运合同违约之诉,依中国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再具体到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国法律,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侵权赔偿责任之诉项下,依据中国法律规定,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4、如果涉及到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问题,依据是否是侵权之诉还是合同违约之诉参考上述第3、4点阐述,不同之处在于可以将有关产品责任方作为被告连带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关于诉讼时效
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 ,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 因此本案应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选择适用中国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为一年。
四、感受
马航MH370航班坠毁事件的始末有关新闻的不实报道不得不让人反思,尤其是马来西亚官方一直在公布消息,然后又否认,直至最终承认拖延公布飞机曾经折返的事实。在航空事故中,第一时间公布准确的关于失事航班的消息对搜救工作的作用和影响不言而喻。整个事件中,中国相关保险公司基于商业保险合同或者航空意外险对乘客家属的理赔工作让人在痛苦中感到欣慰。逝者已去,希望马航能够尽快调查并公布此次飞机坠毁的真正原因,妥善接待并安置失事乘客家属,加紧对乘客家属进行责任赔偿,切勿再利用资源优势恶意规避责任赔偿。(唐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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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航客机坠毁后的法律责任分析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新波律师
3月25日本人就马航失联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发表了《马航客机失联事件法律分析》的博文,引起了大家的讨论。现根据最新的媒体报道信息,马航已坠毁。失联是一种状态的不确定性,无法联系上,找不到。而坠毁是已经确定失事。失联与坠毁在法律上产生的效果是截然不同的,涉及到法律问题和责任分析会出现不同的结果,相应的救济途径也会不同。为此,本人就马航客机坠毁后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分析。同时,也将在本文对《马航客机失联事件法律分析》中的一些观点进一步深入剖析,拟为索赔提供参考。
马航客机失联并不等于飞机坠毁失事,失联从中国法律上需要经过法定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以后才能进一步解决比如婚姻状况、财产继承、损失赔偿等等一系列后续问题。而随着飞机坠毁且无人生还消息的公布,有关受害人家属则可以直接依据相关规定向有关责任主体进行索赔。
一、马航客机坠毁,涉及到商业保险赔偿和责任赔偿两个途径,商业保险赔偿包括乘客本人自行购买及航空公司、旅行社等代为购买的航空意外险。商业保险对保险责任和赔付金额有详细的规定,理赔过程比较简单。而责任赔偿涉及到客运合同违约责任与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竞合,可以选择不同在不同国家起诉,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赔偿程序非常复杂,争议较多。
1、自3月24日,马来西亚总理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MH370确认终结于印度洋南部,国内保险公司开始进行了相关的保险赔付工作。涉及到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中国太保等,就目前保险公司已披露的数据,预赔付款项已过千万元。上述赔付均是依据乘客自行购买及航空公司、旅行社等代为购买的航空意外险或者其他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对保险责任和赔付金额有详细的规定,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理赔过程比较简单。
2、马航坠毁涉及索赔的关键是责任赔偿,如果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及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马航坠毁客机涉及属于运输合同中的客运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显然,乘客通过马航及南航购买飞机票,并凭登机牌登记,实际承运人收取票款,按照约定将乘客从马来西亚运输到北京,已经构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已经成立并履行。然而,由于飞机坠毁失事,MH370航班的实际承运人没有按照客运合同约定将乘客运输到约定目的地北京,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飞机坠毁无人生还,显然表明乘客民事权益中的生命权被侵害,而侵害民事权益当然应该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因此,马航客机坠毁属于典型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依据中国法律规定,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无论在诉讼管辖方面,主张赔偿的依据方面,举证责任方面,赔偿范围方面,适用法律方面,还是在最终的索赔结果上都有不同。
3、具体到本案来说,中国与马来西亚均是《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根据公约有关规定,此次马航坠毁,自消息公布,实际承运人首先要以10万个特别提款权作为保障承担责任。如果乘客家属经过计算,索赔金额超过10万个特别提款权,而承运方又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伤亡是由于第三方造成的,承运方就应承担责任。(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乘客家属如果选择违约之诉,则不用举证证明承运人有过错)如果旅客家属对赔偿不服,可向法院起诉,最终赔偿由法院来确定。起诉的方式可以选择个别起诉,也可以选择集体起诉。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和取证将是一个非常困难的过程。除了事故原因,还要看事故发生地国家签署了哪些相关公约。如果最终确定为责任事故,《蒙特利尔公约》没有赔偿限额。
二、马航MH370是与南航代码共享的航班,南航是否需要承担航班责任险费用,要基于其与马航签订的代码共享协议的约定。代码共享实质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关系,南航并不是此次失事航班的实际承运人,不应担责。
1、马航与南航基于代码共享,其实质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依中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被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基于此种法律关系界定,目前未有消息证明南航未履行代理职责,南航不应对失事航班承担责任赔偿。即使南航存在过错,其依法也只应该在其代理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代码共享航班出现航空事故追究赔偿责任,基于代码共享协议,到底该由哪家航空公司承担责任赔偿,关键还要看谁是实际承运人。本人认为,具体到此次马航失事,无论乘客是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这个责任的承担方都应该是失事航班的实际承运人,即马航,实际承运人才是违约或者侵权的责任方。
3、南航仅仅只是基于代码共享销售机票,其与马航本质上属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南航只需要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从目前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南航参与此次失事客机的实际承运,也没有消息证明南航参与此次失事航班机票款的分配提成,且南航并不是实际承运人。因此,无论代码共享协议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南航与马航仅仅只是委托代理关系,且南航并不是实际承运人,对外不应对此次飞机坠毁承担责任。对内,至于马航与南航签订的代码共享协议关于飞机坠毁失事责任有没有约定,如何约定,外界不得而知。内部协议内部效力,南航对外仅仅只是销售机票,并未参与实际承运,目前来看也未参与飞机票款分配提成外,不应承担责任。
三、此次航空事故索赔涉及到国际法方面的很多问题,本人拟从中国法律规定角度给乘客家属索赔相关具体的策略建议,希望能够提供帮助。
(一)赔偿责任主体
目前马航并未公布有关事件调查报告,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赔偿责任主体并非仅限于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如调查证明与机械故障或人为因素有关,飞机制造商、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等多个主体都有可能成为赔偿责任主体。如涉及刑事犯罪,赔偿责任主体包括实施人、负有安保义务的机构等。具体如下:
1、马航作为实际承运人,在责任赔偿的索赔途径之下,如果乘客家属选择违约之诉,则无论马航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未能依据客运合同约定将乘客运输至目的地北京的违约责任;如果最终查明马航在此次客机坠毁中有过错且乘客家属选择侵权之诉,则马航应承担侵害乘客生命权、财产权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
2、保险公司应依据其与乘客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商业保险赔偿责任与责任赔偿应并行,乘客自行购买以及航空公司、旅行社代为购买商业保险,乘客家属可以按照所投保的保险类别,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赔付金额、理赔程序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3、美国波音公司作为此次坠毁航班的飞机制造商,如果查明飞机本身有机械故障,则美国波音公司以及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等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承担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
4、目前尚没有官方消息表明此次失事飞机坠毁系由于刑事犯罪活动所致,假如存在刑事犯罪,则有关刑事犯罪之犯罪主体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附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民事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可以参考责任赔偿途径项下计算出来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
(二)关于诉讼管辖
本人认为,对于航班、机组人员责任的追究,主要由航空器国籍国进行管辖。如果是恐怖袭击造成的,航空器的国籍国拥有管辖权。由于机上还有很多其他国家的国民,特别是此次机上有154名中国乘客,所以中国也有管辖权。具体如下:
1、商业保险赔付过程中如果产生争议,基于商业保险合同纠纷,且大部门失事航班乘客中大部分均是中国公民,如果选择适用中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果乘客家属在商业保险赔付过程中有争议,可以由保险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责任赔偿索赔途径之下,如果是选择客运合同违约之诉,依中国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再具体到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国法律,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侵权赔偿责任之诉项下,依据中国法律规定,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4、如果涉及到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问题,依据是否是侵权之诉还是合同违约之诉参考上述第3、4点阐述,不同之处在于可以将有关产品责任方作为被告连带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关于诉讼时效
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 ,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 因此本案应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选择适用中国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为一年。
四、感受
马航MH370航班坠毁事件的始末有关新闻的不实报道不得不让人反思,尤其是马来西亚官方一直在公布消息,然后又否认,直至最终承认拖延公布飞机曾经折返的事实。在航空事故中,第一时间公布准确的关于失事航班的消息对搜救工作的作用和影响不言而喻。整个事件中,中国相关保险公司基于商业保险合同或者航空意外险对乘客家属的理赔工作让人在痛苦中感到欣慰。逝者已去,希望马航能够尽快调查并公布此次飞机坠毁的真正原因,妥善接待并安置失事乘客家属,加紧对乘客家属进行责任赔偿,切勿再利用资源优势恶意规避责任赔偿。(唐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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