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2 15:21: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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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刘仕毕
  去年,浙江杭州张辉、张高平、河南平顶山李怀亮、福建福清吴昌龙、浙江萧山陈建阳等案件相继宣告无罪。近日,河南商丘男子杨波涛强奸杀人案羁押十年,三次有罪判决三次发回重审,终因证据不足控方撤回指控。无论是冤情昭雪还是疑罪从无,冤假错案的现实可能性、防范冤假错案的紧迫性,摆在每一个法律人的面前,值得每一个刑事法官深思。刑事诉讼是法院的刀把子,必须做到例无虚发。冤狱拍门,静气凝神,每一个刑事法官对待每一个刑事案件时仍需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锻造冤案易,昭雪冤狱难!一个冤案在统计报表中只是百万分之一,但对于蒙冤者却是百分百。正义是相对的,但蒙冤却是绝对的!错案虽难杜绝,冤狱却必须零容忍!冤假错案一旦炼成,或人头落地,或长期羁押,或财物扣缴,或名誉受损,严重侵害当事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尊严,伤害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法治情感,消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公信。冤假错案的复查纠正,或引发社会影响,或牵涉责任追究,或面临国家赔偿,阻力大代价高。越是重罪重刑,后果越重阻力越大代价越高。
  冤狱的炼成,多重原因多人接力。身为裁判官,希望不在自己手中加柴添火,更期待“借我火眼睛,还人清白身”。于法院而言,背离司法规律、放弃司法职守、退让司法底线、无视公民权利、虚化诉讼程序是根本的原因。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对于冤假错案的炼成,法院难辞其咎。事关生命、自由、财产、尊严,不敢不慎。案涉事实、证据、法律、情理,不得不思。无论法官的生存态如何,卷宗永久存放,良知时刻拷问,不唯上,不唯权,办好每个案件。
  自武林盟主尧、舜令皋陶执掌刑狱创立本帮,“守望正义、护卫国法”就是本帮的宗旨,辨真伪、鉴黑白、决是非就是本帮的职守。事实、证据、法律是本帮的法器。以证据为根基,以事实为底线,以程序为保障,回归司法规律,坚守司法底线,是减少消除冤假错案的不二法门。刑事诉讼法不仅仅是打击犯罪法,更是人权保障法,刑事诉讼不仅仅担负追究犯罪的职能,更担当着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诉、有罪的人受到公正追诉的功能。
  相对于民事、行政诉讼而言,刑事诉讼的抗辩性更为突出和不可避免。控辩对立,裁判中立是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控辩围绕事实、证据、法律,相互对抗辩驳,裁判方审查证据确认事实适用法律依法裁判。辩护律师的介入有助于公平正义而不是相反。听取控辩意见,有理采纳,无理驳斥。辩方有理,有助于发现真相。辩方无理,有助于印证判断。程序参加者各司其职,既配合又牵制,通过理性的具有针对性的对话、讨论、交涉、论证、辩论,说服,得出司法决定,而不是以强力进行压制,才能避免司法擅断。控方天然抗拒辩护,但法官却不可,否则必沦为第二公诉方,炒别人的豆坏自己的锅,不值得。
  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法律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审判中的辩护功能,充分认识公民权利对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具有决定性意义。尊重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遵守诉讼程序,以程序公正寻求实体公正,防止程序弱化虚化,防止和纠正程序违法,纠正把诉讼程序简单视为办案手册的程序工具主义错误。人权保障、无罪推定不仅仅是原则口号,也是制度规则,疑罪从无而不是疑罪从轻疑罪从挂,敢于坚持疑罪从无,坚持有罪量刑,无罪放人。排除基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程序违法非法证据,慎重采信存疑证据,认真对待矛盾证据。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坚决排除法外因素的干预阻挠影响。
  司法是利益诉求权利表达的理性平台,是事实、证据、法律语境下相对封闭的法治空间。司法的本质是裁判,是认识,是法律适用。基于证据对诉辩主张的事实作出成立与否的认定,基于逻辑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结论。逻辑的基点应当源于案件证据,由证据认定事实,由事实及法律推导出结论。裁判的结果也必须由逻辑反向印证,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对于证据相互矛盾的案件,这样双向的沙盘推演甚至需要多次。
  当前刑事司法实务中仍然存在一些错误的理念: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通常会作出“疑罪从轻”、“疑罪从挂”或发回重审的裁决,很少直接宣告无罪。未全面贯彻言词、直接原则,一审程序通过宣读侦查卷宗笔录进行,证人、鉴定人几乎从不出庭。法官通常会接受侦查终结意见和起诉意见,对被告人有强烈的有罪预断和偏见,倾向于追诉犯罪,倾向于重判,倾向于避免被告人逃脱法网。法官习惯于忽略侦查、公诉、一审等阶段存在的程序性违法行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拒不认罪会成为法院从重处罚的理由。法官习惯于把审理报告写得非常详细,把裁判文书写得很简略,并经常拒绝援引、答复辩方观点,拒绝阐述裁判理由。过分追求案结事了,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和解,过于考虑案外因素。追求和谐、重伦理、轻权利、不尊重程序、诉讼运作非程序化的传统诉讼文化仍根深蒂固。制度设计虚置,无罪推定、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上诉不加刑等现代刑事诉讼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在理论上难以被接受,在立法中难以被确立,在实践中难以被执行。
  本门心法,理性客观,谦抑平和。养吾浩然气,成我超然品。特立独行,不唯权,不唯上,不为强权背书,不为资本买单,不被人情绑架,不依附、隶属任何一方,不预设立场,不预想正邪,无门户之见,无帮派之分,唯理是求,唯法是从。本帮外功,博采众长,乾坤挪移。辞听两造,静观互搏,借力打力,解纷化怨是本帮之长。贴身格斗、江湖混战、死缠乱打是本帮之短。不越位、不缺位,治水而不趟水,改卷而不答题,吹哨而不踢球,解决纠纷而不是制造麻烦,是本帮的职责。司法是经验是技能是专业,需要时时磨砺手中的刀胸中的剑。
  正义止步,司法蒙羞,正义迷途,法律受辱。操刀必割喉,落笔千钧重。个案的实践累积点滴的进步,个案的彰显汇聚突破的能量。经由每一件案件的公正审理树立司法的权威,经由每一份厚重的裁判传递司法的理念,经由每一个法官的道德操守体现司法的品格。
  (作者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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