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29 17:05:0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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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认为,律师是中国法律界思想最为激进的群体。因而,对于所谓死磕派律师并不感到特别奇怪。但是,如果仅仅止于对此类律师的评价、反驳甚至讽刺,并非理性和明智的做法。事实上,同为法律人,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并无本质的区别,所不同的仅仅是贴在各自身上的标签。众所周知,标签不过是某种形象的比喻,法律人群体在对待案件上的性格、策略与手段的差异,从根本上而言是来自于各方所维护的利益主体不同。这也就意味着,如若将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角色互换,则原本心态平和的法官有可能变成斤斤计较的死磕律师,原本寸步不饶的律师也极有可能成为“温文尔雅”的检察官。于是,在我看来,发生在中国司法界的各种与死磕律师相关的案件,从某种意义上讲并非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一种与外部环境息息相关的社会问题。也正因为如此,要解决这种并不和谐的司法现象,必须从对外部环境的审视入手。
   
    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谁在事实上规制了律师在刑事审判中的位置。从表象上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大大拓展了律师的服务范围和权利空间。但事实上,中国的律师并未获得其应有的诉讼地位。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法院及合议庭的位置并未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在控辩双方的中间;相反,刑事审判被想当然地安置在了刑事诉讼地最后一个环节。这一现象的存在,使得法院必须对检察机关在公诉阶段的种种瑕疵抱以某种无可奈何地“宽容”;相反,对于律师的辩护则可以提出更为严苛的要求。于是,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得部分律师不得不借助网络等媒介来为自己的观点提供某种外部的支持。问题在于,法院和检察机关会受到这种所谓外部力量的影响吗?这便是关于环境的第二个问题。
   
    其次,司法机关同样处于某种尴尬的依附状态。尽管检察独立和审判独立早已存在于中国的宪法文本中,但众所周知,这种独立是脆弱和有选择性的。换句话说,对于没有受到舆论影响或者舆论影响不大的案件,司法机关至少可以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来办理案件。而对于受到舆论、有权力的个人等不当干预的案件,司法机关就被迫置身于整个社会的全局中来“评估”案件对于其自身形象和利益的影响——而这种“评估”毫无疑问与案件本身和公平正义无关。换句话说,外部影响已将案件与司法机关自身利益捆绑在一起。显而易见,律师希望通过这种捆绑获得某种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难以获得的利益,而司法机关则极有可能因为自身利益而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满足律师的一些要求。或许,当褪去各种冠冕堂皇的外衣,展现在公众面前的不过是各种利益的集合。这种利益,严格的讲并非纯粹的白色或黑色——绝大部分时候,它们是灰色的。
   
    第三,律师难以深度参与刑事诉讼决定了律师策略选择的单一。毫无疑问,尽管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似乎已经大大拓展了律师参与诉讼的权利范围,但事实上,除了有利可图的经济犯罪案件,对于大量普通的刑事案件,律师仍然难以找到全面发挥自身能力和才华的空间。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绝大部分律师只能基于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辩护,对于自己想要的关于罪轻和无罪的证据往往难以全面收集。这也就意味着,律师既要面对准备充分的检察机关的控诉,又要面对被告人家属的某种期待。而这个时候的律师,除了在已有证据上进行细枝末节地辩护就只好就法律问题的理解阐述一些观点。如果公诉人及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出现某种瑕疵足以让律师相信能够从中获益,律师选择坚持和死磕确实可以认为是某种“理性选择”。
   
    我的上述三点理由或许可以认为是当下中国司法环境的某种不够准确的缩影,而律师的死磕大概也就是这种外部环境的一种可以接受的结果。人们在无力解决问题的时候,总是会想到制度——仿佛制度就是餐后的免费甜品。但问题是,刑事诉讼制度已经看上去很美了,而现实为何依然如此不尽人意。在我看来,这已经不是法律本身所能解决和克服的难题。一种制度,如果没有必要的刚性,如果能够轻易被某种随时可能变化的理念所改变,这种制度,在我看来——只是工具意义上的制度表述,缺乏内在的灵魂。
   
    那么,灵魂在哪里。至少,作为居中裁判的法官,必须要树立起检察机关和律师一律平等的基本理念。在我看来,这既是维护法院的权威,更是维护司法的尊严。律师质疑检察机关并无不妥,法庭上的交叉询问和控辩双方的相互反驳应当被鼓励。在法官眼里,律师的辩护词和检察机关的公诉书应当被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诉讼原则应当严格适用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相反,有利于被告原则和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应当毫不犹豫地适用于被告人身上。如果法官能够坚定不移地贯彻上述理念,至少在审判环节,律师将不会觉得自己被置身于一个几乎与被告人同样不堪的位置。
   
    问题在于,法官为什么难以坚守这种本应有的司法品格?这其实是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也是一个只能寄希望于循序渐进的问题。司法改革的核心大概是实现审判的公开、公正与公平,而所谓“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并非如这10个字般简单。在我看来,法院与政府、检察院之间关系的理顺,法院与党政机关领导人之间关系的理顺,法院审判与政府所谓中心工作之间关系的理顺,都是展开司法改革的前提性和基础性工作。换句话说,律师死磕的另一个隐含的理由便是——司法权威和法院公信力的旁落——舆论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占据了正义的制高点。而解决这些问题,显然不能依靠简单的立法。问题的关键依然在于——一府两院的宪法地位和律师在中国法治进程的地位能够得到实实在在的尊重。作为法律人,所能做的应当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彼此理解和尊重。作为国家机关,则应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蹄疾步稳地推进司法改革。我相信,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特别是现代司法理念在当代法律人群体中的深入,中国的所谓死磕派律师必然会完成向雄辩而理性的法律人的华丽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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