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3 21:10: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50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05〕9号
发布日期: 2005-08-01
实施日期: 2005-08-11
法规效力: 失效
废替修文件: https://www.llgarden.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81821
失效日期: 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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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5]9号
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4]175号《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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