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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4 22:46: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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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L,ordonnance sur la réforme des s?retés du 23 mars 2006)
概述
法国担保法的现行立法体例:
法国民法典:2011-2043 保证;2071 -2203质押 优先权 抵押
留置权:571、862、1612、1885、1948
问题:凌乱无章 缺乏体系性
另外,不符合银行业和信用经济发展的实际,担保合同不再是所谓的次要合同
2004年民法典200周年纪念仪式上,官方和学界均提出民法典现代化的目标,将法国债法的改革和担保法的改革确定为两项重点目标。2004年7月,司法部设立了以巴黎第二大学Michèle Grimaldi教授为负责人的专家小组(共十人,来自于巴黎一大、巴黎二大、斯特拉斯堡大学、法国银行联合会、巴黎国民银行、巴黎上诉法院、公证人协会、律师公会等)。该小组2005年3月提出了一份详细的改革报告(Grimald报告)。2006年3月23日,法国政府颁布了新的法令,基本采纳了专家组提出的意见。
总体趋势:担保镖的物的范围扩大,担保实现的程序简化,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增加,另外,强调了不同群体利益的平衡(如消费信贷的担保中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该法案的具体内容有:民法典设立新的“第四卷(Livre IV)”,把现有的第四卷改为第五卷。新设的第四卷名为“担保(Des s?retés)”,下面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担保物权)”,含2284-2328条,共44条。
目的:简便易懂(lisibilité),效力(efficacité),确保不同群体利益的平衡。简化了担保设立的程序,扩大了担保设立的标的,还简化了实现程序。另外,强调保护消费信贷的有关当事群体的利益。
其中,有一些“担保法指导原则(principes directeurs du droit des s?retés)”:担保旨在于确保债务的履行,担保不能成为债权人谋取利益的一种手段,担保是主债权的附属权利。
对于人保和物保分别给出定义,对于留置权,仍然保留现行的分散体系,仅在2286条强调留置权在权利人自动放弃占有后消灭。
此外,关于民法典与破产清偿法律的关系,强调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第一编:人的担保(s?retés personnelle)
保证:基本没有变化
分为人的保证和物的保证,
第2295条明确物的保证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
第1422条规定:夫妻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不得将共有财产为第三人债务设立担保承担责任。
纳入了部分实践:
独立担保(garantie autonome):2321条,独立于主债权,担保人原则上无先诉抗辩权
独立担保不适用于消费信贷关系
安慰信(lettre d,intention):构成一种担保,具有强制力。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安慰信的开具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同意(商法典第225-35条和225-68)。
第二编 物的担保(s?retés réelles)
分为动产担保和不动产担保两大类别
A 动产担保
分为:动产优先权(privilèges),有形动产的质押权(gage),无形动产质押(nantissement权利质押),所有权保留
a) 动产优先权
一般优先权(第2101条 丧葬费、诉讼费、工资报酬、补助金)
特定优先权(2102条 质权人对于质押物的优先权,旅馆就其提供的服务对于客人随身物品的优先权等)
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法案第2332-1条采纳了判例的做法:一般优先权优于特定优先权,但在法律有相反规定时除外。
动产质押权
质押不再被视为所谓的“物权合同”,须以物的交付为要件;根据第2336条,质押在当事人间达成书面协议、指明所担保的债务和质押的财产后,即告成立。
质押的基础也扩大了,对于未来的财产也可以设立质押。
就质押对于第三人的对抗力,法案强调可以选择公示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向债权人或者第三人交付质物的方式。
第2337条承认债务人也可以不转移质物的占有而设立质押,继续使用质物。
对于质押的效力而言,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披露其交易行为,不愿意进行公示,也可以选择向债权人或第三人转移质物的占有的方式。
很重要的变革在于,第2348条允许“流质(pacte commissoire)”,也就是说,债务人到期如果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取得质物的所有权。
不过,为了保护债务人, 仍然设有某些限制条件:在所有权转移之前,质物必须进行估价。如果其价值高于所担保的债权,债权人必须支付其差额。此外,动产消费信贷中不允许流质。
第2351-2353条对于汽车的质押规定了统一的制度。
c) 无形财产权利的质押
债权的质押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设立权利质押的标的也得以扩大:对于未来的债权,只要是特定的,就可以设定质押。在此情形下,自债权成立时起,质押权人就取得了对出质的债权的权利。
质押的效力还及于债权所附属的权利,但有相反约定除外。
就权利质押对于第三人的对抗力问题,法案不再要求质押权人必须事先由司法执达员将有关问题送达质押债权的债务人的方式(signification)。相反,为了对抗质押债权的债务人,必须对其进行通知(notification)。
第2363条规定,在质押债权的债务人得到通知以后,此债务人就必须向质押关系的债权人履行,即使出质债权先于所担保的债权到期。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应该将清偿的价金交存于某一机构,如果日后主债权履行了,必须向债务人返还此价金。如果主债务人破产丧失清偿能力,债权人可以选择司法途径,或者协议途径从交存的价金中受偿,或者等待主债权到期。
第2360条规定了对于处于正常运行中的账户的质押问题。根据该条,此种质押形式有效并具有对抗力。用于质押的账户的金额以实现担保当日的账户余额为准(当然是对于以前发生的交易都作了清结)。
d) 所有权保留
第2367条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但无需进行公示以使第三人知晓。
对于可替代物,此种担保及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具有同等性质和同等质量的物。
此种担保物权具有追及性以及物上代位性。
B 不动产担保
三种形式:不动产质(antichrèse,不动产转移占有)、不动产质-租赁(antichrèse-bail)、抵押(hypothèque)
不动产质-租赁(antichrèse-bail):第2390条规定,债权人在占有出质的不动产之后,又将其出租给第三人或者债务人使用。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并未丧失占有,因为从法国法来看,承租人仅仅是一个所谓“为他人进行占有的人(détenteur précaire)”。
民法典第2119条规定,不得就动产设定抵押权。
关于抵押权的注销(mainlevée ),法案不再要求双方亲自去见公证人,注销可以以公证文书的形式,载明基于债务人的请求,债权人同意注销抵押登记。
关于抵押权的实现,第2458条规定,可以无需经过扣押或者强制拍卖等民事执行程序,而直接要求法官赋予其抵押物的所有权。
第2459条许可“流抵(pacte commissoire)”。不过也有几项条件:
必须经过双方协商指定或者法院指定的专家进行估价;如果抵押物价值超过主债权,债权人必须支付差额。
但是,如果抵押物是债务人的主要居所,则不得适用流抵。
第2422条引入了所谓“可更新抵押(hypothèque rechargeable,最高额抵押)”:同一担保物为连续发生的数个债权提供担保,包括为未来的债权提供担保。
如果为数个未来的债权提供担保,而且未定期限,则抵押人可以随时取消抵押,但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债权人。一旦取消以后,该抵押物只担保此前发生的债权。另外,对于连续性的消费信贷,此种可更新抵押不能适用。
法令的实施
2006年3月25日法令已经公布。
对于不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押,需要修改涉及其登记制度的有关法规。
对于汽车质押问题,需要与警察局协调有关的车辆登记管理制度;但最迟不得晚于2008年7月1日。在此之前,1953年9月30日的法令仍然有效。
法令的国会批准问题:
根据2005年7月26日的授权法,政府有三个月内时间,也就是在2006年6月24日前,考虑向国民议会提出一项批准此项法案的法律的草案。在被国会批准以前,法案在性质上还属于行政法规;但是一旦批准,它就溯及既往的具有了法律的性质。
如果政府不向议会提出批准草案,则此项法令就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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