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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4 21:10:2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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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林致宽
  
出版年: “民89”
     研究生: 林致宽
(以研究生姓名查询“国家图书馆”索书号 ,未查获者表“国图”尚未典藏)
(以研究生姓名查询“国科会科资中心”微片数据库)
(连结至“全国”图书联合目录)  (连结至政大图书馆馆藏目录)
    电子全文: 电子全文下载
    论文名称: 区分所有建筑物楼顶平台相关法律问题之研究
    指导教授: 黄宗乐
    学位类别: 硕士
    校院名称: 国立台湾大学
    系所名称: 法律学研究所
      学号: R85321030
     学年度: 88
     语文别: 中文
    论文页数: 131
     关键词: 区分所有、楼顶平台、公寓大厦、专用、共有、共享、违章建筑、空间权
[摘要]
屋顶对于建筑物而言,原本就是供遮风避雨之用而已,人们所要担心的,是屋顶够不够牢靠、防漏设施有没有做得周全,至于谁去支配它或使用它,从来就不是住户关心的对象。因为屋顶的使用价值是隐性的,纵然效用有所损减,由于顶楼住户才是直接受害者,过去一般也只由顶楼住户加以修缮维护。不过在屋顶以上空间的使用可能性与使用意识开始出现之后,上述的情形就有了一百八十度的转变,楼顶成了权利意识互相挤压的兵家必争之地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相当例外的所有权概念,多数人对同一个物各自拥有其所有权,这应该是民法上一物一权主义的唯一例外。也因为所有权客体的彼此密接而息息相关,区分所有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比一般所有权更严格的限制。顶楼住户常有的一种错误观念是:「屋顶是我的,高兴怎么用都是我的事。」不过为了避免顶楼住户对楼顶平台的不当利用而认为应该把楼顶划归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则是遵循着这种想法的另一个错误观念。楼顶平台应由何者所有,应该要回到物的使用效能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判断,这是本文在第二章所要加以探讨的。
无论如何,正如本文将在文中提及,楼顶平台属区分所有人共有是最高法院一贯的见解,“民国”八十四年六月开始施行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也在条文中明定楼顶平台为共享部分,因此第二章的讨论是基于立法论角度的批判,而非现行法律的解释适用。在楼顶平台为共有的前提下,特定人对于楼顶平台是不是能做合法的排他使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七条不得约定专用的强行规定为我们说明了这一点,不过现行学说和实务则采用了楼顶平台与屋顶构造分离的特殊解释方法迂回地绕过了这项规定,这在解释论上能否成立很难通过考验。但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使得楼顶平台的约定专用似乎仍有讨论空间,而学说及实务见解认为楼顶平台得约定专用在法律的实际适用上很可能也不会受到挑战,因此本文也延续着这个脉络加以讨论。专用使用权的性质、设定方式、内容与限制,其概念在我国法律规范下似乎仍有待厘清;楼顶平台的约定专用使用在交易实况上尤有一些特别值得注意之处:专用使用权人在平台上搭建房屋或雨棚的行为是改良行为还是变更行为?建商在房屋让售契约中将楼顶专用权一次卖断给顶楼区分所有人是不是适法?这是本文在第三章所要尝试去分析检讨的内容。
此外,楼顶平台如果不约定专用,自然应该由全体住户做非排他性质的共同使用,然而共同使用的方法、内容、限制该如何界定?又,楼顶平台最常见的利用方式莫过于在其上搭盖建物,搭建行为的性质已经在第三章的部分说明,但搭建物的性质则有待讨论,楼顶搭建物究属独立的动产、不动产还是整体建物的成分,这里则涉及到民法上对于不动产一些观念的讨论。这两个问题由于不适合放在楼顶平台所有权与专用使用权的概念下解决,两者在讨论上也缺乏共同的特征,因此本文将他们一起放在第四章「其它相关问题」的部分。
第五章的行政管理,则是因应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的许多行政法性质的规定而来。本文试图从一些公法上的一般法则来讨论这些行政管制措施可能存在的问题,由于在这些规定中第八条最具有代表性,因此特辟一个节次加以探讨。
[论文目次]
第一章 概说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研究方法
第二节 名词辨异与概念界分
 第一项 公寓大厦与区分所有建筑物
 第二项 屋顶结构与楼顶平台
 第三项 阳台、露台与楼顶平台
第二章 楼顶平台的所有权属
第一节 “民法”规范下楼顶平台的法律地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施行之前
 第一项 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的观点
 第二项 属于顶楼住户专有的观点
 第三项 小结-社会通念与交易习惯的省察
第二节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范下的楼顶平台
 第一项 新法所架构的所有权关系
 第二项 区分所有的独立性
 第三项 明定屋顶构造为「法定必要共享部分」
第三节 楼顶平台与屋顶构造分离的问题
 第一项 楼顶平台的所有权属
 第二项 楼顶平台专用使用权与空间权的讨论
 第三项 法律解释的问题-楼顶平台与屋顶构造真能分离?
第三章 楼顶平台的专用使用权
第一节 专用使用权的性质
 第一项 债权性质的观点
 第二项 物权性质的观点
 第三项 我国实务及通说的见解
第二节 专用使用权的成立与消灭
 第一项 因规约设定专用权
 第二项 依“民法”共有之规定设定专用使用权
 第三项 由房屋起造人参与设定的专用使用权
 第四项 专用使用权的消灭
第三节 楼顶平台约定专用的权利内容与其限制
 第一项 专用使用权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其一般限制
 第二项 楼顶平台搭建物与顶层使用人专用使用权的范围
第四章 关于楼顶平台的其它问题
第一节 楼顶平台的共同使用与管理
 第一项 楼顶平台的共同使用
 第二项 楼顶平台的共同管理
第二节 楼顶平台搭建物的性质与所有权属
 第一项 非构造物的法律性质-不动产附合的问题
 第二项 屋顶构造物的法律性质
第五章 楼顶平台使用的行政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居住使用规范的行政法规
 第一项 营建法规的建筑物居住使用管理
 第二项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中的居住使用管理
第二节 楼顶违章建筑的相关问题
 第一项 违章建筑的定义与其法律效果
 第二项 一些关于违章建筑的特殊名词与违建的历史性问题
 第三项 顶楼违建的历史性问题与信赖利益保护
第三节 私法纠纷的行政解决-“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八条的疑虑
 第一项 构成要件的讨论
 第二项 法律效果
第六章 结论
[参考文献]
【中文部分】
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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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读格式] 输出 ISO2709 机读编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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