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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祝建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 原告:广东省深圳市天微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省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天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微公司)于2009年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TM9936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5月13日向原告天微公司颁发了登记号为BS.09500108.5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原告天微公司于2009年6月4日通过公证的方式在被告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微公司)的住所地购买了SM9935B芯片,原告天微公司认为上述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布图设计相同,遂将被告明微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明微公司承担侵犯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民事责任,即停止复制、生产、销售布图设计或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针对原告天微公司的侵权指控,被告明微公司抗辩称,其生产、销售的SM9935B芯片用的是其自主研发的布图设计,且该布图设计已经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况且该布图设计申请登记的时间早于原告天微公司的上述TM993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登记的时间;被告明微公司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原告天微公司登记的TM993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天微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查,被告明微公司于2008年12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MW7001)SM9935B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6月24日向被告明微公司颁发了登记号为BS.08500671.8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本案证据交换后,原告天微公司发现被告明微公司亦申请了上述布图设计登记,遂提交合同、发票等证据证明其涉案登记的布图设计在2007年9月就开始投入商业利用,因此,其对该布图设计专有权在2007年9月就开始享有,故即使被告明微公司销售的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被告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相同,被告明微公司仍构成侵权。 原告天微公司为了证明被告销售的SM9935B芯片芯片的布图设计与其登记的布图设计相同,同时,被告明微公司为了证明其销售的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原告天微公司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同(但与被告明微公司自己登记的布图设计相同),原告和被告双方均申请法院调取原告和被告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备案样品,并申请对被告销售的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被告明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是否相同,以及该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原告天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是否相同进行鉴定。因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涉及复杂的技术对比问题,故原告和被告双方的上述申请被法院采纳。法院调取备案样品后委托原告和被告双方共同选定的北京芯愿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明微公司销售的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被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样品之布图设计完全一致,但与原告天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样品之布图设计相似度为60.66%。 【审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天微公司申请了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BS.09500108.5布图设计登记证书。但明微公司也申请了布图设计登记,并也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明微公司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申请时间早于天微公司BS.09500108.5布图设计申请时间2个多月。经过技术鉴定比对,被控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明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完全一致,但与原告天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样品之布图设计相似度为60.66%。该技术比对所依据的鉴定结论,是由原告天微公司与被告明微公司通过协商共同选择的北京芯愿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作出,该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因此,明微公司生产SM9935B芯片的行为,不侵犯天微公司BS.09500108.5布图设计专有权。依据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八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天微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天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本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日起生效。我国对布图设计保护实行登记保护的原则,保护的起始时间为布图设计申请日。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限,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无论是否登记或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该条例保护。该条文是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期限的计算,并不是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生效的起止时间的规定,布图设计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日前不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本案天微公司申请了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BS.09500108.5布图设计登记证书,但明微公司也申请了布图设计登记,并也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明微公司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申请时间早于天微公司BS.09500108.5布图设计申请时间两个多月。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明微公司申请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专有权早于天微公司的BS.09500108.5布图设计专有权。经过技术鉴定,被控SM9935B芯片的布图设计与明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申请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备案样品完全一致。该鉴定机构是天微公司与明微公司共同选择的,该鉴定结论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采信。因此,明微公司生产SM9935B芯片的行为,不侵犯天微公司BS.09500108.5布图设计专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已于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赋予了民事主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这项崭新的类型化知识产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专门列出了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的五种案由。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已近10年,但在我国发生的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甚少,面对该类案件,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判案法官,都几乎无先例经验可循。鉴于此,笔者拟以该典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为例,就审理该类型案件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研讨,希望能提供处理该类纠纷的一些经验,并恳请大家给予批评指正。 一、审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的司法管辖 审理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为了保障该类案件的公正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6日发布了《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2条规定,涉及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其余各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所在地和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由此形成了对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事纠纷案件的指定法院管辖,这些指定管辖的法院为经济较发达的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或其他较大城市,从而能够胜任对该类案件的审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大量增长,同时,法官的法律素养也在提升,最高人民法院逐步授权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市的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的知识产权案件,但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未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事纠纷案件下放到基层法院管辖。就本案来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其对本案有管辖权。 二、受专有权保护的布图设计的法定条件及专有权的取得方式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其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者组合享有的排他性专有权利。从该定义可知,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才能受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利的保护。所谓独创性,是指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同时,受保护的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具有独创性和非常规性。 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知识产权属于典型的绝对权。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是指民事权利人是特定的,民事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均为义务人,均负有尊重民事权利人的权利不受侵犯的义务。因知识产权是绝对权的一种,法律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以外不特定义务人行为的自由,避免义务人因不知道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而闯入知识产权的权利领地,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后果,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普遍要求各类型知识产权的取得要履行公示手续,从权利的申请、审查、异议程序、授权公告、撤销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样知识产权的边界范围与公共领域的范围就比较明确,知识产权人依法能做什么、义务人能做什么就非常明确,从而既维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行为的自由。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作为一种类型化的知识产权,其权利的取得亦遵循了登记原则。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国务院为配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实施,于2001年10月1日开始施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颁发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日起生效。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实行登记保护原则,登记是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法定条件,布图设计不经登记无法受到专有权的保护。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和保护期间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赋予后,专有权人享有下列专有权:1.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所谓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2.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所谓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如此一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享有专有权的内容可以被概括为复制权和商业利用权。他人未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的许可,不得实施上述受专有权控制的特定行为,否则就构成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给予专有权保护,强调了对民事主体独创性智力成果的尊重,某人创作了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后,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获得专有权保护后,并不排斥其他民事主体通过独立创作的方式创造出与其完全相同的布图设计。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需要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从上述论述可知,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利的保护,与专利保护是不同的,因为专利权被授予后,其他人即使独立完成了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也不得投入商业利用。同时,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利的保护,与著作权保护也有差异,因为著作权是创作取得,无须履行登记程序。但从布图设计专有权不保护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来看,对该类型化权利的保护在一定意义上更接近于对著作权的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日起生效,而不是从登记之日起生效。就本案来看,原告天微公司申请名称为TM9936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时间为2009年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原告天微公司颁发BS.09500108.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时间为2009年5月13日。根据该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告天微公司自2009年2月26日取得TM993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而不是从获取证书的2009年5月13日取得布图设计专有权。如此一来,法律对原告天微公司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开始于2009年2月26日。 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利的保护期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从该条文规定的内容来看,其规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期限的计算方法。 就本案来看,原告天微公司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的时间为2009年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登记证书的时间为2009年5月13日,如天微公司将上述布图设计首次投入商业利用的时间为2007年9月3日,则由于其将布图设计首次投入商业利用的时间早于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时间,故原告天微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开始于2007年9月3日,终止于2017年9月2日。但原告天微公司享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时间仍然为2009年2月26日。这就意味着,如2007年9月3日至2009年2月25日,他人未经许可复制或商业性利用该布图设计,不属于侵犯原告天微公司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但在上述期间内,原告天微公司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之有效期已经在计算。这如同我国专利法的规定那样,专利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但专利权的有效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只有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许可实施该专利,才有可能构成专利侵权,但在专利申请日至专利授权日期间,尽管专利权的保护期已经开始计算,但在该期间内未经许可实施该专利,则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四、对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的处理 基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特性,笔者认为,判定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基本原则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减合法性,即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必须证明原告创作了某布图设计,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布图设计登记(或者证明原告为布图设计的继受权利人),而被告接触了该布图设计,被告的布图设计与原告的布图设计相对比,二者相同或实质性相同,被告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据此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就本案来看,天微公司欲指控明微公司侵权成立,其应按照上述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来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天微公司申请了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BS.09500108.5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明微公司也申请了布图设计登记,并也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登记证书,且明微公司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申请时间早于天微公司BS.09500108.5布图设计申请时间两个多月。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明微公司申请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专有权早于天微公司的BS.09500108.5布图设计专有权。天微公司为了证明明微公司销售的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其登记的布图设计相同,同时,明微公司为了证明其销售的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天微公司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同(但与明微公司自己登记的布图设计相同),天微公司与明微公司均申请法院调取天微公司和明微公司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备案样品,并申请对明微公司销售的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明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是否相同,以及该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天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是否相同进行鉴定。因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涉及复杂的技术对比问题,故天微公司与明微公司的上述申请被法院采纳。法院调取备案样品后委托天微公司与明微公司共同选定的鉴定机关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司法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明微公司销售的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明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样品之布图设计完全一致,但与天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样品之布图设计相似度为60.66%。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日起生效,因本案天微公司与明微公司均申请了布图设计登记,明微公司布图设计申请登记在先,本案没证据显示天微公司与明微公司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相同。上述鉴定结论显示,明微公司使用的是自己申请在先的布图设计专有权,因此,天微公司指控明微公司销售的SM9935B芯片侵犯其BS.09500108.5布图设计专有权不成立,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天微公司的诉讼请求。 注释: 于晓白、郃中林、夏君丽、罗霞:“知识产权民事案由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奚晓明主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2008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95页。 出处:人民司法 2011年第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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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祝建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 原告:广东省深圳市天微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省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天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微公司)于2009年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TM9936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5月13日向原告天微公司颁发了登记号为BS.09500108.5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原告天微公司于2009年6月4日通过公证的方式在被告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微公司)的住所地购买了SM9935B芯片,原告天微公司认为上述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布图设计相同,遂将被告明微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明微公司承担侵犯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民事责任,即停止复制、生产、销售布图设计或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针对原告天微公司的侵权指控,被告明微公司抗辩称,其生产、销售的SM9935B芯片用的是其自主研发的布图设计,且该布图设计已经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况且该布图设计申请登记的时间早于原告天微公司的上述TM993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登记的时间;被告明微公司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原告天微公司登记的TM993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天微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查,被告明微公司于2008年12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MW7001)SM9935B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6月24日向被告明微公司颁发了登记号为BS.08500671.8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本案证据交换后,原告天微公司发现被告明微公司亦申请了上述布图设计登记,遂提交合同、发票等证据证明其涉案登记的布图设计在2007年9月就开始投入商业利用,因此,其对该布图设计专有权在2007年9月就开始享有,故即使被告明微公司销售的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被告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相同,被告明微公司仍构成侵权。 原告天微公司为了证明被告销售的SM9935B芯片芯片的布图设计与其登记的布图设计相同,同时,被告明微公司为了证明其销售的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原告天微公司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同(但与被告明微公司自己登记的布图设计相同),原告和被告双方均申请法院调取原告和被告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备案样品,并申请对被告销售的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被告明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是否相同,以及该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原告天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是否相同进行鉴定。因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涉及复杂的技术对比问题,故原告和被告双方的上述申请被法院采纳。法院调取备案样品后委托原告和被告双方共同选定的北京芯愿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明微公司销售的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被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样品之布图设计完全一致,但与原告天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样品之布图设计相似度为60.66%。 【审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天微公司申请了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BS.09500108.5布图设计登记证书。但明微公司也申请了布图设计登记,并也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明微公司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申请时间早于天微公司BS.09500108.5布图设计申请时间2个多月。经过技术鉴定比对,被控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明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完全一致,但与原告天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样品之布图设计相似度为60.66%。该技术比对所依据的鉴定结论,是由原告天微公司与被告明微公司通过协商共同选择的北京芯愿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作出,该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因此,明微公司生产SM9935B芯片的行为,不侵犯天微公司BS.09500108.5布图设计专有权。依据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八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天微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天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本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日起生效。我国对布图设计保护实行登记保护的原则,保护的起始时间为布图设计申请日。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限,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无论是否登记或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该条例保护。该条文是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期限的计算,并不是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生效的起止时间的规定,布图设计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日前不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本案天微公司申请了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BS.09500108.5布图设计登记证书,但明微公司也申请了布图设计登记,并也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明微公司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申请时间早于天微公司BS.09500108.5布图设计申请时间两个多月。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明微公司申请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专有权早于天微公司的BS.09500108.5布图设计专有权。经过技术鉴定,被控SM9935B芯片的布图设计与明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申请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备案样品完全一致。该鉴定机构是天微公司与明微公司共同选择的,该鉴定结论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采信。因此,明微公司生产SM9935B芯片的行为,不侵犯天微公司BS.09500108.5布图设计专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已于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赋予了民事主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这项崭新的类型化知识产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专门列出了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的五种案由。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已近10年,但在我国发生的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甚少,面对该类案件,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判案法官,都几乎无先例经验可循。鉴于此,笔者拟以该典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为例,就审理该类型案件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研讨,希望能提供处理该类纠纷的一些经验,并恳请大家给予批评指正。 一、审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的司法管辖 审理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为了保障该类案件的公正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6日发布了《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2条规定,涉及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其余各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所在地和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由此形成了对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事纠纷案件的指定法院管辖,这些指定管辖的法院为经济较发达的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或其他较大城市,从而能够胜任对该类案件的审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大量增长,同时,法官的法律素养也在提升,最高人民法院逐步授权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市的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的知识产权案件,但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未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事纠纷案件下放到基层法院管辖。就本案来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其对本案有管辖权。 二、受专有权保护的布图设计的法定条件及专有权的取得方式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其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者组合享有的排他性专有权利。从该定义可知,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才能受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利的保护。所谓独创性,是指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同时,受保护的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具有独创性和非常规性。 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知识产权属于典型的绝对权。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是指民事权利人是特定的,民事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均为义务人,均负有尊重民事权利人的权利不受侵犯的义务。因知识产权是绝对权的一种,法律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以外不特定义务人行为的自由,避免义务人因不知道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而闯入知识产权的权利领地,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后果,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普遍要求各类型知识产权的取得要履行公示手续,从权利的申请、审查、异议程序、授权公告、撤销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样知识产权的边界范围与公共领域的范围就比较明确,知识产权人依法能做什么、义务人能做什么就非常明确,从而既维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行为的自由。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作为一种类型化的知识产权,其权利的取得亦遵循了登记原则。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国务院为配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实施,于2001年10月1日开始施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颁发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日起生效。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实行登记保护原则,登记是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法定条件,布图设计不经登记无法受到专有权的保护。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和保护期间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赋予后,专有权人享有下列专有权:1.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所谓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2.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所谓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如此一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享有专有权的内容可以被概括为复制权和商业利用权。他人未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的许可,不得实施上述受专有权控制的特定行为,否则就构成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给予专有权保护,强调了对民事主体独创性智力成果的尊重,某人创作了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后,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获得专有权保护后,并不排斥其他民事主体通过独立创作的方式创造出与其完全相同的布图设计。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需要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从上述论述可知,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利的保护,与专利保护是不同的,因为专利权被授予后,其他人即使独立完成了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也不得投入商业利用。同时,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利的保护,与著作权保护也有差异,因为著作权是创作取得,无须履行登记程序。但从布图设计专有权不保护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来看,对该类型化权利的保护在一定意义上更接近于对著作权的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日起生效,而不是从登记之日起生效。就本案来看,原告天微公司申请名称为TM9936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时间为2009年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原告天微公司颁发BS.09500108.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时间为2009年5月13日。根据该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告天微公司自2009年2月26日取得TM993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而不是从获取证书的2009年5月13日取得布图设计专有权。如此一来,法律对原告天微公司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开始于2009年2月26日。 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利的保护期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从该条文规定的内容来看,其规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期限的计算方法。 就本案来看,原告天微公司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的时间为2009年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登记证书的时间为2009年5月13日,如天微公司将上述布图设计首次投入商业利用的时间为2007年9月3日,则由于其将布图设计首次投入商业利用的时间早于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时间,故原告天微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开始于2007年9月3日,终止于2017年9月2日。但原告天微公司享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时间仍然为2009年2月26日。这就意味着,如2007年9月3日至2009年2月25日,他人未经许可复制或商业性利用该布图设计,不属于侵犯原告天微公司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但在上述期间内,原告天微公司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之有效期已经在计算。这如同我国专利法的规定那样,专利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但专利权的有效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只有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许可实施该专利,才有可能构成专利侵权,但在专利申请日至专利授权日期间,尽管专利权的保护期已经开始计算,但在该期间内未经许可实施该专利,则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四、对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的处理 基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特性,笔者认为,判定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基本原则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减合法性,即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必须证明原告创作了某布图设计,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布图设计登记(或者证明原告为布图设计的继受权利人),而被告接触了该布图设计,被告的布图设计与原告的布图设计相对比,二者相同或实质性相同,被告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据此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就本案来看,天微公司欲指控明微公司侵权成立,其应按照上述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来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天微公司申请了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BS.09500108.5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明微公司也申请了布图设计登记,并也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登记证书,且明微公司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申请时间早于天微公司BS.09500108.5布图设计申请时间两个多月。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明微公司申请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专有权早于天微公司的BS.09500108.5布图设计专有权。天微公司为了证明明微公司销售的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其登记的布图设计相同,同时,明微公司为了证明其销售的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天微公司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同(但与明微公司自己登记的布图设计相同),天微公司与明微公司均申请法院调取天微公司和明微公司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备案样品,并申请对明微公司销售的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明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是否相同,以及该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天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是否相同进行鉴定。因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涉及复杂的技术对比问题,故天微公司与明微公司的上述申请被法院采纳。法院调取备案样品后委托天微公司与明微公司共同选定的鉴定机关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司法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明微公司销售的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明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样品之布图设计完全一致,但与天微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样品之布图设计相似度为60.66%。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日起生效,因本案天微公司与明微公司均申请了布图设计登记,明微公司布图设计申请登记在先,本案没证据显示天微公司与明微公司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相同。上述鉴定结论显示,明微公司使用的是自己申请在先的布图设计专有权,因此,天微公司指控明微公司销售的SM9935B芯片侵犯其BS.09500108.5布图设计专有权不成立,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天微公司的诉讼请求。 注释:
于晓白、郃中林、夏君丽、罗霞:“知识产权民事案由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奚晓明主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2008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95页。 出处:人民司法 201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