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20 14:39: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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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0万元和500万元都判10年左右,量刑幅度差异过大,容易导致不公。”在审议“两院”工作报告时,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成为了热门话题。有代表表示,目前在职务犯罪的量刑把握上,各地不是很统一,希望在全国范围内尽量统一量刑标准。还有的代表更是直言不讳,认为3个发生在不同地区的案件,一个受贿10万元被判了10年,一个受贿514万元被判14年,一个受贿300多万判了10年,这是不可思议的,显然在量刑的把握上有偏差。(据3月12日人民网)
    人大代表毕竟是人大代表,在两会上面对媒体镜头谁都可以畅所欲言,甚至剑走偏锋也那么振振有词。然而,“受贿10万元和500万元都判10年左右,量刑幅度差异过大,容易导致不公”,这话与其是对“两院”的意见,还不如对立法机关提出批评。因为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司法机关就普遍对贪污受贿犯罪条款内容意见很大,认为在刑法典中规定某一具体犯罪的数额标准不科学,可立法机关当初就是一意孤行,听不进不同意见,而且绝大多数的人大代表也执意投下了自己手中的赞成票。如今,越来越感觉到这样很不合理,却把“不公”的责任推给了“两院”,这无论如何让人觉得有揽功诿过之嫌。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纵观现代世界上各国立法,在刑法典中规定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的做法极其罕见,因而刑法第383条应该是立法上的一大“中国特色”。
    立法理念的陈旧,立法水平的落后,不能怪“两院”,应该先由立法者自己检讨反思,包括当时投过赞成票的人大代表们也有责任。贪污受贿10万元、300万、500万,量刑基本上在10年上下,撇开其中或存在地区平衡和个案情节差异等因素,即使存在明显不公,也不是法院在量刑把握上有偏差,而是立法时就已经造成了偏差。立法者不能一方面固执己见,并要求“两院”在个案司法时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另一方面又把亲手制定的恶法奉为圣经,在造成不公后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因此,人大代表们不应就此问题向“两院”提意见,而应当围绕立法完善提建议。
    当然,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不合理的问题由来已久,而且客观上也容易造成量刑结果的不合理,进而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背离。但是,在人大及其常委会未授权“两院”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进行弥补的情况下,“两院”当然只能眼睁睁看着这种“量刑不公”现象的存在,人大代表们也不能只会拿起板子往“两院”的身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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