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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出台见义勇为人员最高可获120万元奖励
2014-3-6 13:50:45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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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在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顺利通过。依据这一条例规定,按照累计奖励的方式计算,见义勇为人员最高可获120万元奖励。条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加大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表彰奖励:(一)县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15万元奖金;(二)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县级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30万元奖金;(三)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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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在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顺利通过。依据这一条例规定,按照累计奖励的方式计算,见义勇为人员最高可获120万元奖励。条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加大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表彰奖励:(一)县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15万元奖金;(二)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县级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30万元奖金;(三)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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