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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青岛市地方志工作规定》
2014-3-6 13: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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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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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8日,青岛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政府规章《青岛市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二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概念
鉴于地方志工作的特殊性,《规定》对地方志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专业志书、专业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同时对相关的概念进行了解释。
(二)关于管理体制
明确了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地位,第四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明确人员编制,规范业务建设,保障工作条件,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则对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能从9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三)关于地方志编纂的要求
1.明确了地方志工作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第八条规定:“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上一级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以市、区(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市、区(市)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地方志编纂规划组织编纂。”同时第九条明确了地方志编纂的时限。规定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2.明确了地方志编纂工作中各承编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明确了本市地方志各承编单位的责任。第十一条对地方志编修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要求,同时为了推动专家、社会修志制度化,规定“应当吸收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熟悉地情、具有较高编纂水平的人员及志愿者参加地方志编纂,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则对不同行政级别的地方志编纂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地方志资料的征集、管理
资料是地方志编修的基础性工作,为了加强资料的征集和管理,《规定》第三章对地方志资料的征集、使用和保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1.明确了地方志资料征集的内涵。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依法向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各种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提供资料的义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国有博物馆等相关单位应当免费为地方志编纂工作提供资料或者查询服务。地方志出版后应当向提供资料的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国有博物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2.建立了资料征集制度。在总结多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了资料年报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资料年报承报单位,并根据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第十九条则对资料年报制度的具体要求做了规定。
3.对地方志编纂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和文稿的管理保存提出了要求。第二十条规定:“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的资料以及编纂过程中形成的文稿,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管理保存;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地情馆或者档案馆管理保存。”同时对以区(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以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专业志书、专业年鉴等的样书和电子文本报送也进行了规定。
(五)关于地方志开发利用
1.强化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区(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健全完善青岛市情网,区(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健全完善本行政区域的地情网。青岛市情网和区(市)地情网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和更新资料,拓展宣传渠道和方式,加强与其他网站的合作,实现地方志资源共建共享,为社会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2.明确了地情馆的功能。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区(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情馆,用于地方志的保存和地情知识的普及、教育、展示,并免费向公众开放。地情馆应当加强业务管理,强化公共服务,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国内外文化交流。”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地情馆捐赠地方志文献资料和纪念性实物,地情馆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对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六)关于法律责任
《规定》第五章对擅自出版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拒不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等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对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行为,也设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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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8日,青岛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政府规章《青岛市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二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概念
鉴于地方志工作的特殊性,《规定》对地方志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专业志书、专业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同时对相关的概念进行了解释。
(二)关于管理体制
明确了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地位,第四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明确人员编制,规范业务建设,保障工作条件,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则对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能从9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三)关于地方志编纂的要求
1.明确了地方志工作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第八条规定:“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上一级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以市、区(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市、区(市)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地方志编纂规划组织编纂。”同时第九条明确了地方志编纂的时限。规定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2.明确了地方志编纂工作中各承编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明确了本市地方志各承编单位的责任。第十一条对地方志编修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要求,同时为了推动专家、社会修志制度化,规定“应当吸收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熟悉地情、具有较高编纂水平的人员及志愿者参加地方志编纂,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则对不同行政级别的地方志编纂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地方志资料的征集、管理
资料是地方志编修的基础性工作,为了加强资料的征集和管理,《规定》第三章对地方志资料的征集、使用和保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1.明确了地方志资料征集的内涵。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依法向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各种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提供资料的义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国有博物馆等相关单位应当免费为地方志编纂工作提供资料或者查询服务。地方志出版后应当向提供资料的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国有博物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2.建立了资料征集制度。在总结多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了资料年报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资料年报承报单位,并根据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第十九条则对资料年报制度的具体要求做了规定。
3.对地方志编纂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和文稿的管理保存提出了要求。第二十条规定:“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的资料以及编纂过程中形成的文稿,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管理保存;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地情馆或者档案馆管理保存。”同时对以区(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以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专业志书、专业年鉴等的样书和电子文本报送也进行了规定。
(五)关于地方志开发利用
1.强化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区(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健全完善青岛市情网,区(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健全完善本行政区域的地情网。青岛市情网和区(市)地情网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和更新资料,拓展宣传渠道和方式,加强与其他网站的合作,实现地方志资源共建共享,为社会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2.明确了地情馆的功能。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区(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情馆,用于地方志的保存和地情知识的普及、教育、展示,并免费向公众开放。地情馆应当加强业务管理,强化公共服务,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国内外文化交流。”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地情馆捐赠地方志文献资料和纪念性实物,地情馆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对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六)关于法律责任
《规定》第五章对擅自出版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拒不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等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对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行为,也设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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