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3:1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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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成贵) 5月23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隋友刚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隋友刚因第二天准备出去打工,受朋友邀请参加饯行宴,原准备带女友林某一起赴邀,但女友没有同意。隋友刚心感郁闷,酒足饭饱后在回家的路上恰与女友相遇,并为此发生言词冲突,遂用随身携带的短刀刺向女友腹部。被告人隋友刚将女友送至县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胃网膜囊、肠系膜破裂,胃破裂,腹腔内积血3000毫升,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隋友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林某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隋友刚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取得被害人林某的谅解,被害人林某请求法院减轻处罚,并放弃要求被告人隋友刚民事赔偿的权利,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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