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2:4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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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筷子的广州商人许某与远在黑龙江的供应商因筷子买卖的口头协议打起了官司。日前,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电汇货款岂料酿祸根
  去年8月中旬,黑龙江五常市专门生产筷子的黄希全,接到广州商人许某的订货电话,双方将交易的价格谈妥后,黄就委托助手李树林和汽车司机张宝荣,将500万双筷子运到了广州。李、张两人来广州与许某见面后,许某对筷子进行了验收并当即答应付钱。在李、张的陪伴下,许某去银行为黄希全电汇了近7万元货款。汇款是以许某妻子区某的名义及其账号汇的。
  一字之差没了7万元
  黄希全说,当他在款汇出两天后,带上手续去当地的哈尔滨市某工商银行取款时,才发现许某把“黄希全”写成了“黄希泉”,使他无法领取汇款。无奈之下,他只好向许某追讨货款,但均遭许某拒绝。李树林和张宝荣也与许某就重新汇款的事情交涉了两天,也被许某拒绝了。多次催款无效后,黄希全于去年12月中旬赶到广州与许某打起了官司。
  而许某则表示,他与妻子区某曾与“黄希泉”其人交易过,并向“黄希泉”汇过款,银行也没有退回有关货款。但黄希全与黄希泉不是同一个人,他们否认与黄希全发生过买卖筷子的交易。何况黄希全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该次交易中已将筷子交给了自己。
  法院:许某理应返还巨款
  受理此案的是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负责这一案子的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黄希全与许某争议的焦点有两个方面:一是“黄希全”与“黄希泉”是否属同一个人;二是黄希全有无将价值近7万元的500万双筷子交付给许某夫妻。
  该法官认为:对于第一个疑问,可以肯定许某夫妻已多次向户主为“黄希全”的人,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支付过款项。许某称“黄希泉”是其朋友,与黄希全并非同一个人,但又不能证明有“黄希泉”这个人存在,从证据上来讲难以让人信服。黄希全与“黄希泉”实为同一个人,许某与之发生了买卖关系不假。对于第二个疑问,黄希全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已把筷子交给了许某,但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一致且合情合理。因此,巨款是理所当然该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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