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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31: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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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吴云 陈长权) 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虚设公司,招聘员工,骗取求职者报名费、中介费等费用,最终被捉。今天,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琨琨、熊耀辉、杨艳、熊燕红、喻建华、黄志康、闵广东等7人拘役2个月至有期徒刑10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3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罚金。
  2007年8月30日,现年29岁的胡琨琨利用开办南昌市鑫森港职业介绍所的条件,先后拉拢熊耀辉、杨艳、熊燕红、喻建华、黄志康、闵广东等人预谋,以帮助求职人员找工作为掩护,在收取求职人员报名费、中介费等费用后,把求职人员安排到胡琨琨虚设的南昌市西湖区华鑫公司内工作,同时收取求职人员押金等费用。在收取费用后给求职人员安排一些根本无法完成或在正常条件下难以完成的工作,之后以求职人员未按要求完成工件为由,将求职人员辞退;或以各种借口拖延时间,拒绝付款、拒绝退还各项费用等手法逼迫被害人自行离职,以骗取求职人员缴纳的报名费、中介费、押金等各项费用。然后全部交给被告人胡琨琨支配并给上述人员分配赃款。
  2007年9月6日,求职者周某看到南昌市鑫森港职业介绍所招聘广告后到该中介应聘兼职,熊耀辉接待周某并收取30元报名费。此后,胡琨琨冒充华鑫公司总经理给周某面试,在收取300元中介费后,胡琨琨将周某介绍到其虚设的华鑫公司内工作,华鑫公司的张某某(另案处理)收取周某100元中介费后,安排在正常条件下无法完成的抄写员工作给周某。之后以周某未按要求完成工作,辞退周某骗取周某所交的各项费用共计430元。
  同年9月16日至11月5日间,胡琨琨、熊耀辉、杨艳、熊燕红、喻建华、黄志康、闵广东等人用同样的方法共34次骗取袁某某等人报各费、中介费等费用共计1624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赃款14965元,其中大部分赃款已发还了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琨琨、熊耀辉、杨艳、熊燕红、喻建华、黄志康、闵广东共同以为他人介绍工作为由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琨琨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熊耀辉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杨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熊燕红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喻建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黄志康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闵广东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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