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0:5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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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崔亮) 编造各种理由,向周围的亲友借钱,甚至将同学借给自己的汽车拿去抵债,6月24日上午,河北人刘建勋因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两项罪名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被告人刘建勋离婚后一直从事个体业务。据检察院指控,从2005年开始,其编造各种理由向周围的亲友进行诈骗,骗取财物。刘建勋一共实施诈骗13起,受害人中有其女友,还有和其关系非常好的同学,被害人共被刘建勋骗走人民币三十二万余元。检察院还指控,在2001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刘建勋还使用他人名字从河北一信用社骗取贷款三十五万四千元。在2006年5月,被告人刘建勋以朋友结婚需要婚车为由向自己的同学骗走凌志轿车一辆,用于清偿自己的其他债务。后被其同学发现,随后报警将刘建勋抓获。
  被告人刘建勋拒不认可公诉机关对其的指控,刘建勋称,自己是借款,现在正在清偿中。而信用社的贷款是因为自己和负责人关系好,才用别人的名字进行了贷款。被告人刘建勋对自己在公诉机关的称述以“脑子”不好为由拒绝承认,并要求传唤受害人要当庭对质。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多名被害人已经就案件事实进行了如实的陈述,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当庭质证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特别巨大;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贷款诈骗罪,对于被告人刘建勋的行为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勋犯诈骗、贷款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刘建勋的辩解,在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已对其实施诈骗、贷款诈骗的犯罪事实予以印证,故不予采纳。
  法院认定被告人刘建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七万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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