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0: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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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0月30日讯(蒋洁玲) 日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继母及其子女私自处理父亲骨灰的侵权纠纷案件。法院开庭经过开庭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其父亲骨灰原状,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1980年詹某对与被告邓某莲再婚,原告詹某效、詹某、詹某健是詹某圣的亲生子女。1996年4月5日詹某圣在家中死亡,其骨灰由邓某莲存放在殡仪馆。2001年清明节前,原告前往拜祭父亲时发现骨灰盒不知去向,后了解是被告及其子女(邓某莲与前夫所生)将詹某圣的骨灰在存入期满后用于白云山思园的植树,为此原告以被告擅自取走其亲生父亲的骨灰,严惩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为由,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恢复詹某圣骨灰盒的原状,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荔湾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骨灰是一种对缅怀先人寄托思念具有特殊意义的纪念物。法律对遗骨的保护是对自然人生前即享有的人身利益的延伸保护,而非对死者民事权利或其近亲属民事权利的保护。在丈夫的骨灰存放期限即将届满之际,作为骨灰的存放人将其取出参加植树活动,并没有对骨灰非法利用和损害,亦没有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进行侵害,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唯其在处理前后未及时告知原告,确有不妥之处。但骨灰植树等回归自然的方式是当前社会倡导的移风易俗的新风尚,对予某莲的行为大批滋生应当理解和支持。同果,由于骨灰植树的地点是在白云山思园这个特定场所,同样具有怀念先人的特殊纪念意义,对原告?怀父亲,寄托哀思的情感并没有造成损害,因此,被告邓某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鉴于骨灰已用于植树,不可能恢复原状,故原告要求被告邓某莲恢复詹某圣骨灰原状,赔偿精神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由于对骨灰的处理是邓某莲的个人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朱某琼、朱某霞、朱某添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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