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0: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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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1月20日电(高书峰  王跃梁) 最近,洛龙区人民法院古城法庭.审结一起因贷款10元长期不予偿还的民事案件,经法庭审理判令被告聂某限近期清付本息及诉讼费用,在当地群众中有了个懒名声且不说,当事人聂某也自认“划不着”而败诉。
  被告聂某系洛龙区安乐镇某村一农民,1979年5月,聂某从安乐农村信用社贷回10元现金,期限为重2个月,到期后,被告—直不予主动归还本息,在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聂某推上被告席。
  为确保信贷资金不受损失和存款者的利益,洛龙区人民法院于今午4月根据借贷合同之规定,经古城法庭认真审理后认定:被告向安乐信用社借款理应及时归还,到期不予归还系违约行为,现原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偿还本息,证据清楚,请求合理,予以支持。被告不主动偿还,拖欠时间长达20多年之久,且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其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判令被告聂某10日内清付原告本金利息47.69元,另付诉讼费用240元,—并支付原告的有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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