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5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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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1月27日电(杜衍庆 马西岭) 日前,未满16周岁的闫某来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法院,状告业主赵某和介绍人曹某,要求二人赔偿因工致残费用共计2万余元。
  2002年元月,被告人曹某在被告人赵某处开办的家具厂工作,曹某看到同村刚下学不久的少女闫某无事可做,便热情地介绍她到赵某处干活。1月21日上午,闫某在工作时,不慎碰到高速运转的电锯,左手掌被锯断裂,住院14天。经法医鉴定,构成人体六级伤残。
  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作为本案的业主,非法使用童工,致闫某伤残,不仅违反了国务院三令五申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而且给闫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曹某明知闫某系未成年人,而介绍其就业,具有明显过错。法院判决二人共同赔偿闫某全部损失共计2105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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