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4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8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11月25日电 日前,安徽省界首市光武法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安徽省某乡镇的郭某与李某经他人介绍成了好友。一段时间后,李某准备与别人合伙做生意,提出向郭某借一万元现金作本钱。由于郭某当时家中无钱,为帮助朋友,便以自己的名义从别人那里借了9000元交给了李某。李某向郭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借郭XX9000正。李X,1995年10月9日。”日子久了,郭某便向李某催要借款,李某却一直拖延未还。郭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把李某告到界首市光武法庭,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9000元。
  此案经法庭多方调查取证及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所写的字据是9000正的“正”字即不是“元”,也不是“砖”,这是被告所写内容不明确引起纠纷的原因,其后果应由被告承担相应责任。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李某偿付所借郭某款9000元。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