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4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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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疆农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的判决。
  2007年11月23日,侯某因不识字,请王某陪其到邮政局办理存款业务。侯某将本人一元现金存入邮政储蓄,由王某代其填写个人账户开户申请书,办理了邮政储蓄存折和借记卡。王某趁侯某不注意之机,将办理好的借记卡偷偷留下,把存折给了侯某。第二天王某到邮政局自动取款机上,将侯某借记卡上1万元现金分5次提出。后侯某到邮政局查询存款,发现存款已被取走,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对王某进行询问,王某承认偷取侯某存款的行为,当天公安局对其进行了拘留。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王某上诉认为其系初犯,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交纳了全部罚金,且其行为对社会危害不大,请求给予缓刑处罚。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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