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7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商标法修改后,由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首例商标行政诉讼案件日前结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的诉讼请求。至此,这场为期两年的“恒升”与“恒生”商标争议终有定论。
  据法制日报报道,1999年4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申请注册的“恒生”商标予以初审公告,异议期于同年7月20日届满。
  报道称,“恒升”注册商标系由安徽伟创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并于1999年6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就在“恒生”商标三个月的异议期限结束一年之后,现“恒升”商标的持有人恒升集团于2000年8月初,将一份以自己公司名义提出的对“恒生”商标的《异议书》面交商标局,商标局以该异议请求已超过三个月法定期限为由,未予接收。
  而早在1999年6月24日,国家商标局曾收到安徽伟创公司对“恒生”提出的异议,并于2001年7月5日发出第1133号裁定书,认为被异议商标“恒生”与异议人商标“恒升”虽然发音相同,但字体、含义不同,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已完全可以将二者区分,不会造成误认。因此,中国国家商标局在1133号裁定书中对北京恒生科技发展公司的“恒生”商标予以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书中认为,根据中国商标行政管理的法律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由于恒升集团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商标局对其后提出的异议申请未予受理是合法的。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