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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12月4日电(董克复 娄纪美) 2001年10月的一天,莒县洛河乡农民彭某开着自己的拖拉机维修部给轮胎充气。宋某当时正忙,让彭某把充气管套在轮胎嘴上,自己合上了充气泵的电闸,又去忙其他活了。彭某用左手扶住充气管,右手拿铁棍敲打轮胎试气压。突然一声巨响,轮胎爆裂,飞起的轮胎和钢圈忽地打在彭某的身上。彭某顿时血肉模糊,不省人事。经医院救治,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脾脏破裂;肝、肾损伤;左臂粉碎性骨折;左桡神经损伤。住院3个多月,性命虽然保住了,但脾脏切除,左臂功能部分丧失。支出医疗费17000余元。经法医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今年四月,彭某一纸诉状将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宋某则辩称,轮胎爆裂的原因系彭某轮胎的质量低劣所致,且彭某在充气时不注意安全也有过错而不予赔偿。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宋某所经营的农机维修部未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批准。宋某在农机维修中从事充气、电气焊等属于高压、易燃、易爆的危险作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应资质,而彭某并未取得相应资质。维修部使用的充气设备一一充气泵,是宋某用一台旧机器自行改装的,无气压表等安全装置,也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宋某并未取得相应的资质从事高压、易燃、易爆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作业。属于违规操作。农机维修部未经工商部门办理经营执照,属于无照经营。宋某使用自行改装未经检测的充气设备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宋某提出的彭某轮胎质量低劣的主张因未举出证据予以证实不信。彭某在参与充气作业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也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和第13l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之规定,判决被告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彭某各项费用2.3万元。目前此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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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12月4日电(董克复 娄纪美) 2001年10月的一天,莒县洛河乡农民彭某开着自己的拖拉机维修部给轮胎充气。宋某当时正忙,让彭某把充气管套在轮胎嘴上,自己合上了充气泵的电闸,又去忙其他活了。彭某用左手扶住充气管,右手拿铁棍敲打轮胎试气压。突然一声巨响,轮胎爆裂,飞起的轮胎和钢圈忽地打在彭某的身上。彭某顿时血肉模糊,不省人事。经医院救治,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脾脏破裂;肝、肾损伤;左臂粉碎性骨折;左桡神经损伤。住院3个多月,性命虽然保住了,但脾脏切除,左臂功能部分丧失。支出医疗费17000余元。经法医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今年四月,彭某一纸诉状将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宋某则辩称,轮胎爆裂的原因系彭某轮胎的质量低劣所致,且彭某在充气时不注意安全也有过错而不予赔偿。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宋某所经营的农机维修部未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批准。宋某在农机维修中从事充气、电气焊等属于高压、易燃、易爆的危险作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应资质,而彭某并未取得相应资质。维修部使用的充气设备一一充气泵,是宋某用一台旧机器自行改装的,无气压表等安全装置,也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宋某并未取得相应的资质从事高压、易燃、易爆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作业。属于违规操作。农机维修部未经工商部门办理经营执照,属于无照经营。宋某使用自行改装未经检测的充气设备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宋某提出的彭某轮胎质量低劣的主张因未举出证据予以证实不信。彭某在参与充气作业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也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和第13l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之规定,判决被告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彭某各项费用2.3万元。目前此案已进入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