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2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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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2月5日电(程  毅) 日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名誉侵权案,判决某报社向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2001年9月6日,孙某驾驶车牌号为皖G/04828的私车送女儿到合肥某大学报到上学。次日,孙某发现某晨报在头版显著位置刊登由短文和配发照片构成的题为《公车送子 屡禁不止》的组合报道,在标题下照片的突出位置有孙某及家人从皖G/04828号车下来的情形,照片在左下方另加标题为《看看哪些是公车》,照片下方还配有记者抄录的包括孙某乘坐的皖G/04828轿车在内的一组所谓“公车”车牌。孙某见报后,立即找到该报社,申明其乘坐的皖G/04828系私车,晨报报道违背事实,构成对孙某名誉权的侵犯,要求该报社消除影响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晨报作为新闻媒体,违背事实进行报道,对孙某造成名誉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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