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2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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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记者  郭春雨  房际妇) 因为小说《K》而引起全国及海内外舆论广为关注的英籍华人陈小滢诉作家陈红英名誉权纠纷案在吉林长春一审结案。长春中院认定小说《K》的作者陈红英及以“告知读者小说所描写的是真实人物”形式转载过该书的作家杂志社、四川青年报社构成侵犯名誉权,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19万余元。
  原告陈小滢,女,英国籍,英中友好协会国际部负责人,现住在英国伦敦市;被告陈红英,女,作家,业余撰稿人,现住在英国色列郡莫登镇。原告诉称,被告陈红英以原告父母为原型,撰写了小说《K》,其内容用淫秽的手法杜撰了许多不堪入目的情节,构成了对原告及其家人的名誉和精神损害;被告作家杂志社和四川青年报社分别以不同形式转载了小说《K》的有关内容,并且特别加了说明性文章和注释性标题,以告知读者小说所写的是真实人物,造成了恶劣影响。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中国境内的全国性刊物或公共传媒上公开赔礼道歉,共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及经济损失24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陈小滢系已故陈西滢先生、凌叔华女士的独生女。1999年被告陈红英创作的小说《K》在台湾首次出版,该书以20世纪30年代国立武汉大学为历史背景,以该校文学院院长“程”的妻子“林”与一英国男青年“朱利安”为主人公,描写了“朱利安”为寻找革命激情来到中国,在国立武汉大学文学院任教,与“林”发生了婚外恋情,其中多处用淫秽的词语详细描写了两人的婚外性生活。2000年12月,经被告陈红英同意,被告作家杂志社在12月号刊载了小说《K》的部分内容,同时全文转载了陈红英的《作者本人的几句话》,陈红英向读者介绍说“这是一本根据事实、实情写成的小说”。被告四川青年报社摘录并连续23期选载了小说《K》,并自行加上标题为《凌叔华、陈西滢、朱利安的三角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红英发表的长篇小说《K》,虽非纪实小说,小说中的国立武汉大学文学院院长“程”及妻子“林”的姓氏虽是虚构,但小说描写的国立武汉大学文学院院长及其妻子活动的环境、身份、地位、家庭背景、历史沿革与历史生活中的原告父母完全相同。同时,被告陈红英的丈夫赵毅衡在《南方周末》发表的《朱利安与凌叔华》一文中,将小说中“程”院长提出为陈西滢,其妻“林”为凌叔华,被告陈红英对此未提出异议。被告陈红英不顾历史人物真人表现和社会的公正评价,客观上不同程度地丑化了他们的形象,其必然不同程度损害其在世亲属的名誉。被告陈红英应当预见其行为损害他人名誉,已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被告作家杂志社和四川青年报社在转载该小说过程中,在客观上达到了使不了解历史事实的人也能清楚地知道小说中“程”院长及妻子“林”影射的就是原告的父亲陈西滢、母亲凌叔华的目的,但仍予以转载,使陈红英的侵害事实得以实现和扩大,其行为也构成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据此,长春中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陈红英应立即停止侵害,其所著小说《K》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复制、出版、发行;被告陈红英、作家杂志社和四川青年报社承担侵害陈西滢、凌叔华名誉权责任,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在《作家》杂志、《四川青年报》上刊登声明,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被告陈红英赔偿原告陈小滢精神抚慰金10万元,被告作家杂志社、四川青年报社各赔偿原告陈小滢精神抚慰金3万元;三被告同时还要分别赔偿原告陈小滢经济损失。总赔偿数额合计19471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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