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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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购物遭遇“李鬼”,消费者认为网站难辞其咎,于是将国内一家知名网站告上法庭。那么该网站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杨小姐是易趣网的注册会员。2000年上半年,她通过该网站订购了“KOSE特效银杏减肥者喱"一瓶,后发现该化妆品是假货。为进行证据保全,杨小姐同年8月经公证后,再次通过易趣网点击"美循环化妆品专卖店",订购了一瓶同品名者喱,于次日收到了送货员送来的订购商品,以及由上海美环化妆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杨小姐支付了88元价款。
  事后,杨小姐向高丝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了解到,该商品不是日本KOSE公司制造的,而所谓的“美循环化妆品专卖店”也未经工商局登记注册。据此杨小姐认为,易趣网为商家专卖提供交易平台、制作广告、发布商业信息,诱导消费者购买专卖商品并分享利润,理应承担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法律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易趣网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其退回所购“K OSE特效银杏减肥者喱”一瓶、返还88元价款、赔偿损失88元,并赔偿公证费400元。
  易趣网到庭辩称,自己只是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一个销售平台,并未与杨小姐建立商品买卖关系,其中送货、收款、出具发票的均为美环公司,因此买卖关系发生在杨小姐与美环公司之间,他们不应承担销售假冒商品的民事责任,而且《消法》也对此不适用。
  审理中,作为案外人的美环公司向法院表示,愿意承担对杨小姐“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并将退赔款交至法院。但是,杨小姐坚持要求易趣网承担民事责任,拒绝美环公司的退赔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小姐与美环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易趣网虽然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承担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权利义务,但是易趣网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时,对美环公司销售的商品信息未尽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客观上帮助了美环公司的售假行为,故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是杨小姐坚持认为美环公司不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不先行起诉要求美环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实体上无法确定易趣网是否仍须承担以及如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问题,所以杨小姐的案子不具备起诉条件。
  日前,虹口法院一审驳回了杨小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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