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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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杞县法院对原告板木乡陈子岗村129户胡萝卜种植户诉被告开封拜洱化工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5876.82元。
  法院查明:2001年11月14日,杞县板木乡陈子岗村民经与拜洱公司协商后,签订了春季胡萝卜种植回收合同书,并经杞县公证处公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拜洱公司提供胡萝卜种子种植所需物品、技术指导,按时收购优质合格的胡萝卜,0.2市斤以上按0.25/斤回收,0.2市斤以下按市场价回收;若出现种植问题,种植户应及时向公司汇报。2002年3月15日前,拜洱公司将种子以每亩150克分给各种植户,种子说明书显示:(1)在试种成功的基础上推广;(2)播种70天后的时间要加强水分及养分的供给;(3)收获2—3周之前要培土;(4)逾期收获将造成裂根。3月29日至4月1,日,因气温偏高,发现胡萝卜苗热死现象。被告给种植声一些种子补种,才平息事态。6月底,萝卜收获,拜洱公司三次联系客户去收购,因收购客户价格与合同价格差别太大出现纠纷,仅收购百余斤。
  法院认为:双方在没有试种的基础上盲目种植胡萝卜近四百亩,没有对该地域的土质、气候、人员状况条件分析,违背种子说明,上试种成功再推广的规定,且被告作为一个化工公司,不具有经营种子的资格,不具备该种植的专业知识,对此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在收购过程中,被告邀外地客户由客户定价收购,违背了合同约定的收购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原告方各种植户履行合同的技能不一样,可酌情减轻被告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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