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5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3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河南省新郑市农民王友杰被村委雇佣期间,因避雨而受伤,花去医疗费等各种费用一万多元。当他找到村委会请求支付医疗费时,被村委会拒绝。
受雇干活祸从天降 
  2001年6月,天气干旱少雨,新郑市张龙庄村委会新建的葡萄园里的葡萄急需浇水,村委人手不够,就安排八组组长王长顺找几个人到村委会的葡萄园浇地。王长顺按照村委的安排,召开了本组村民会,对村民说谁去村委会葡萄园浇地,每人每天给工资12元,自带水管按每人每天15元计算,干活儿自愿。八组村民王友杰、王冬伟等4人呆在家里一时没有找着活儿,心想不如给村里干活儿挣钱补贴家用。于是,他们就找到王长顺,同意到村委会葡萄园干活儿。
  王友杰、王冬伟等4人与村委会达成口头协议后,因为是临时雇工,双方就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但是一起意外的事故发生了,使这起看似简单的劳务关系变得复杂起来。2001年6月18日,王友杰和王冬伟等4人正在葡萄园里浇地,突然刮起大风来,眼看就要下一场大雨。他们来不及多想,连忙收起浇灌水管,准备回家。没有等他们离开,瓢泼大雨就下起来了。王友杰和王冬伟害怕淋雨着凉,就跑到大高庄村民刘振民在葡萄园打井时没来得及拆除的井棚避雨,与他们一块干活儿的另外两名农民冒着大雨跑回了家。风越刮越大,井棚被刮得摇摇欲坠,两人当时也没有注意。这时突然又刮过来一阵大风,把井棚刮塌了,棚架正好砸在王友杰的腰部,王冬伟头部也被碰了一下。雨停后,王友杰感到自己的腰部疼痛难忍,被闻讯赶来的村委干部送进了新郑市人民医院。
节外生枝索赔搁浅
  王友杰被医院诊断为:左尺骨骨折;左侧第2-8肋骨骨折。医生决定对王友杰进行左胸壁固定和左尺骨切复内固定手术,需要住院治疗。王友杰在医院住院期间,村委会主任对其进行了看望并送去了500元现金。在以后的治疗过程中,村委会再也没有去医院给他送医疗费。2001年7月30日,王友杰出院,他住院二十多天,花去医疗费4577.3元。按照他目前的病情,今后还要不断吃药,有可能进行第二次手术,他的劳动能力也因这次受伤而部分丧失,给家庭带来了经济和生活上的负担。
  王友杰出院后,村委会对他的事一直拖着没有解决,也没有给他任何答复。但是他的病还需要治疗,他看病欠的债务还要还,家里还得有人照顾他的生活起居,使本来就不富足的家庭因此而失去了往日的欢笑。他找村委协商,村委却声称:村委会没有与他签订劳务合同,根本就不负赔偿责任;他是在井棚受的伤,与村委会没有任何关系,他受的伤完全是他个人的行为,没有人让他在井棚下避雨,村委会主任去医院给他送去500元现金完全是因为乡邻关系。王友杰在村委会碰壁后,心里十分矛盾,难道是自己愿意受伤吗?村委会难道真的没有一点责任吗?本来他想挣点钱缓解一下家庭经济困难,没想到钱没有挣到,反而受了伤,还欠一身债。他气得真想抱头痛哭一场。
  王友杰在村委会吃了闭门羹后,又找到给村委会葡萄园打井建棚的刘振民协商,他认为自己受伤与井棚倒塌是有因果关系的,刘振民作为井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理所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刘振民认为,井棚是他建造的不错,但他没有让其在井棚下避雨;而且其明知井棚危险,还要去避雨,是天灾人祸,应该自认倒霉。因此,刘振民拒绝对他进行赔偿。
  2002年8月,王友杰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村委会和刘振民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费及二次手术费等共计3万元。
是非曲直唇枪舌剑
  新郑市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经王友杰申请,2002年8月6日,该院法医对其进行了伤残鉴定,结论为:王友杰左肘部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左胸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2002年8月26日,案件在新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从不同的角度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被告村委会辩称,村委会和王友杰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不应负赔偿责任,王友杰和其他4人在一块干活儿,元月18日下雨大家收工回家,其他同志都能回家,而王友杰去了与村委会无任何关系的刘振民的井棚避雨而被砸伤,与我村没有任何关系;村委会主任到医院给他送去500元现金,完全是看在双方是乡亲的面子上照顾王友杰500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刘振民的代理人认为,原告所诉工伤赔偿与刘振民无关,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劳务关系,本案被告刘振民不是适格的被告,应驳回起诉;原告在下雨时身体受伤,属天灾人祸所造成,且原告能够预见到在井棚避雨,存在危险,自身造成伤害,应自行承担责任。
尘埃落定三方有责
  新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振民系临时井棚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因井棚倒塌致原告受伤致残,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因给被告张龙庄村委干活期间受伤致残,对此被告村委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应当预见到临时井棚的不安全性而未预见,进井棚避雨造成受伤,对此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住院医疗费应予认定,误工费以每天8.46元为宜,住院护理费以每天10.5元为宜,住院伙食补助费以每天8元为宜,伤残生活补助费以居民10年平均生活费的25%为宜,伤残赔偿金以2000元为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二次手术费,因尚未发生,等费用发生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刘振民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和伤残生活补助费共18036.56的40%,即7214.62元,待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被告张龙庄村委会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残疾生活补助费共18036.56元的30%,即5410.97元,扣除已付的500元,下余4910.97元,待判决生效三日内付清。
  被告刘振民、张龙庄村委会应当分别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各100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至此,这起备受各方关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圆满审结,但它留给人们更多的是思索。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