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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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份重要的尿检单上,独独缺了最重要的镜检电脑分析项目单,这是为何?躺在病床上的尿毒症患者凌林坚持认为,要不是自己“遇”到了一份残缺的尿检单,自己的人生可能不是现在这个样子:每天靠血液透析来维持生命。
  气愤的患者
  2000年3月7日,凌林感到自己的上腹部呈阵发性疼痛,于是到巢湖市某医院就诊。医生给开了“消炎利胆片”等药治疗,可是症状未见好转,并且出现头昏、全身发酸、黑便等症状。3月13日,凌林第二次来到该医院诊断并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出他上消化道出血、十二指肠溃疡(球部)。凌林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于3月17日经医院同意出院。出院后,凌林一直服用出院时开具的药物,但身体一直未能恢复,并有恶化的症状。不得已,凌林于当月下旬到江苏省南京军区总医院检查,这时,军区总院告诉他,他已经患上了尿毒症,且是晚期。并指出,如果他患的急性尿毒症及早发现的话,治愈的可能性就越大。为之悲痛不已的凌林不禁想:为什么当初巢湖某医院就没有诊断出来?
  他请了位专家对自己的病史仔细分析,专家发现他在巢湖某医院住院期间,肾功能血检单中的数据,只要根据尿检单上的计算机分析资料,就能进一步判断,他那时患的究竟是不是尿毒症。可是,这时他才发现,他从医院复印出来的病历尿检单中独独缺了镜检部分计算机分析单。
  气愤不已的凌林将这家医院推上了法庭。在诉状中,凌林提出,医院在他住院期间未能及时发现原告患有肾病从而给予提醒,致使他病情被延误,发展为尿毒症。并且医院为逃避责任而故意将尿检单残缺。据此种种,医院具有明显的过错。故请求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医院承担透析费39万元,肾移植费5万元,药费20万元,合计64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委屈的医院
  在庭审中,医院认为,从凌林住院期间所做的肌肝、尿素氮检测结果来看,数值是比正常值有所增大,但从医学理论角度说,肌肝、尿素氮值增大并不能得出是肾病必然结论。至于那张残缺的尿检单,医院认为,实际的情况是,2000年3月15日送检尿液时,检验师发现尿液的量不够,不符合化验要求,于是在化验单上注明“标本重留”,意思是再取些样本重新化验。可是凌林匆忙要求出院,致使尿液未能重新复查。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医院在2000年3月13日诊治时没有过错。
  医院到底有没有错?诉讼期间,原、被告均申请有关医疗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皖南医学院的鉴定结论为:医院在凌林2000年3月13日至2000年3月17日住院治疗期间无医疗过失。
  可再次庭审时,凌林对皖南医学院鉴定书提出了质疑,认为该鉴定对医院应给予他尿常规检查而未检查一节事实只字未提,导致该鉴定事实认定不全面、结论错误。同时考虑到其他原因,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
  巢湖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凌林于2000年3月13日住院治疗。医院此后采取的一系列消炎、止血等治疗措施,符合医学常规,故其间医院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至于医院是否已检测出凌林的肾功能有异常,凌林的病历档案上并无记载。此外,在凌林第一次尿检时,医院没有在化验单上注明检测结果,只是注明了“标本重留”,但为何医院没有要求凌林进行第二次尿检,病历档案上也没有记载。原告目前靠血液透析维持生命,将进行肾移植手术,所需费用巨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医院给予原告凌林经济补偿30000元。
  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沉重的思索
  现如今,关于医院动不动就被患者推上法庭要求巨额赔偿的案例越来越多。据记者了解,文中提到的这家医院现在还有四起官司缠身。也许,并不全是医院的错,可是医院要是在平常的工作中把该做的事情做好,比如本案中,如果尿检单上的一切都是完整的,也许就能够避免这场纠纷。
  负责为凌林辩护的郑律师对记者说,凌林如果要换一个肾的话,需要将近40万元。而这对一个普通百姓来说,是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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