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4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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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结婚送给女方彩礼两千元,一朝分手,又为索要这笔礼金告上法院。日前,顺义区法院依法判决女方返还男方1500元。
  2003年1月,顺义区某村村民张某经人介绍与本区女青年丁某相识,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后张某经介绍人之手给丁某现金2000元。在双方进行完婚检,张某准备结婚时,女方提出分手。张某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丁某返还现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给被告2000元的行为,一方面出于其自愿,行为目的是为了能与其结婚;另一方面,该行为起因于被告的索要和当地订婚习俗,该2000元具有彩礼性质;现双方未能结婚,原告要求返还,法院酌情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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